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104年06月08日第1040143322號令發布
1、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2、 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3、 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1) 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者。
2) 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
昇者。
3) 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4) 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者。
5) 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6) 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2)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 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二十
萬元, 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1) 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並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2) 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1) 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 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 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 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 計畫預期效益。
6)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r行,若因計畫變
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1)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2) 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1) 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2) 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 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4)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5) 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6)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1) 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 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2) 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3) 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4) 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5) 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6) 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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