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豐原廟東泊姿berji恫嚇被害人話術1
成立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第三天,成員三百餘人,陸續有被害人接到陳健元店長電話恐嚇,或是到店做臉時,林詩怡主任、陳健元店長當面恐嚇,你們當時都是「自願」交付信用卡給她們刷卡或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不是被強迫,恫嚇刪文閉嘴,否則提告!
林詩怡主任、陳健元上開恫嚇被害人言詞,嚴重誤導被害人,我特別澄清導正如下,先說結論:
♦️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事後仍可「後悔」,於七日內或四個月內,無條件解約退款。#關鍵在於訪問推銷,煩擾推銷
相關法令參照如下:
♦️消保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另,強迫推銷或訪問買賣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結論:
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煩擾推銷,而「非經消費者邀約」,所為之買賣行為,可能是「強迫推銷」,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因,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之權利,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7日內」或「4個月內」「書面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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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廟東泊姿100位被害人來找我,泊姿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泊姿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泊姿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路人。
對付類似遊走法律邊緣準詐騙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存證信函記得寄到發票上總公司地址,不是寄到廟東豐原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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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或煩擾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請務必於7日內或4個月內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加上人海攻勢煩擾數小時
#強迫或煩擾推銷保養品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在廟東泊姿交易,雖在實體店面購買,但依然享有7日或4個月無條件後悔權利,千萬不要被泊姿欺騙誤認沒有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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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7409046198349/
🔸警方可否拒絕受理報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1
https://youtu.be/OwEKzExatXY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2
https://youtu.be/jNp6jUd7Otw
🔸詐欺刷卡、不返還信用卡案例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8212739451313/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同時也有6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0萬的網紅我要做富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相信很多人手頭上有一筆資金,但又不知道應該如何投資,要怎樣的回報才能達到財務自由?今集 #街頭智慧 皇叔會分享四隻收息股和REITs,如何選擇好的資產「以息養生」,盡快達致財務自由? 有效 極速 儲存千萬❓ 【零至千萬加速器】1小時簡介+工作坊 免費試看:https://edu.money-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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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提告詐欺❗
親身接觸許多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被害人後,本人發現,推銷手法,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類型,話術已涉嫌詐術,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多人圍攻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煩擾數小時
如係典型訪問買賣,僅涉及消保法,頂多解約退款,未涉及刑事犯罪,且消保法並未規範懲罰性賠償,因而,造成泊姿有恃無恐,被害事件層出不窮。
反觀,泊姿之推銷手法與話術,已超出典型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而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基此,
本人呼籲❗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不限金額、不論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與本人聯繫,本人陪同所有被害人,集體前往警局報案提告詐欺罪。
如果只有「一位」被害人,無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報案提告詐欺,均易遭泊姿抗辯及公部門認定,僅係「個案」,僅係「單純消費爭議」,頂多依照消保法解約退款,對於泊姿而言,全然無感。
#一位被害人,泊姿及警方,可表示那只是個案、消費爭議
但,如果有「多位」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詐欺,且陳訴遭詐騙內容手法,均如出一轍,則,泊姿很難再抗辯僅是個案,司法機關認定是「通案」後,詐欺罪成立之機會大增,對於泊姿,絕對有空前之警惕,而,這是唯一一次能夠改變泊姿推銷手法、讓鄉親安心逛廟東,不再擔心家人會逛個街,竟莫名背負數萬元至數十萬元債務,例如弱智男子逛街莫名被騙刷卡36萬元。
#多位被害人,就不能再說是個案、消費爭議,而是通案、涉嫌詐騙犯罪,尤其是計劃性組織犯罪,哪那麼巧大家都聽錯❓
故,歡迎所有曾遭泊姿詐騙購買保養品之消費者,不限時間及金額、不限之前是否已與泊姿達成和解協議,均歡迎於「一個月內即3月15日前」,與本人聯繫,由本人邀請加入「廟東泊姿被害人群組」,本人將在「一個月後」,匯集所有被害人,陪同集體前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報案提告詐欺罪。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俗稱公訴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問題,故,即使是多年前被害,仍可提告)。
🔹另外,未經同意而被強抹乳液者,雖未購買,仍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歡迎聯繫本人,連同詐欺被害人,一併集體報案,分別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39條詐欺罪。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警方拒絕受理報案疑義,我另發文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泊姿強迫推銷保養品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訪問買賣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有同樣受害人,歡迎明天晚上一同前往員林分局報案,由彰化地檢署併案偵辦,請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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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27215
昨天新聞播出後,迄今又新增十多位被害人私訊,故,我週一晚上,將再陪同近十位被害人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提告業者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並一併提告配合之分期貸款資融公司詐欺罪共犯。
如有同體系店家受害者,歡迎聯繫我,週一晚上一併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我全程陪同義務協助。
#員林艾尚妮
#台中艾莉絲(原一中益民商圈艾尚妮)
#台南亞特蘭(去年底12月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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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陪同其中五位被害人,前往員林分局報案,提告店家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同時,一併提告配合之分期貸款公司詐欺罪共犯,透過司法向店家討公道!
#如有同樣店家受害者,歡迎與我聯繫,我全程義務協助。
#員林艾尚妮
#台中艾莉絲(原一中益民商圈艾尚妮)
#台南亞特蘭(去年底12月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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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探探交友軟體假交友真推銷
雲林鄉親1月21日遭艾尚妮彰化員林店,強迫推銷保養品12萬元,看到我的文章而即時在7日內求助,我下午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並親自陪同前往員林向店家討公道。
放寒假及快過年了,我特別公開該店手法,提醒學生及長輩務必留意:
1️⃣體驗做臉當中,未告知產品價格,店員藉口打不開產品,請顧客幫忙打開保養品,待顧客幫忙打開後,未經顧客同意,便直接使用該保養品在顧客臉上。
2️⃣嗣店員告知,1個月5千元可以做臉4次,顧客覺得5千元尚可接受,之後店員才告知是1個月5千元,共24期,合計12萬元。
3️⃣顧客無法接受,要求解約,店家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並表示,如要解約,必須支付違約金10%即1萬2千元以及已拆封之8瓶保養品即4萬5千元,合計近6萬元。(*只做1次臉,店員未告知顧客並經同意,便擅自拆封8瓶保養品索價近5萬元,真是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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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推銷,請務必於七日內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消保法第19條訪問買賣
#7日內,請務必把握黃金七日
#書面通知
#無條件解約退款
#請務必提醒學生軍人長者等重災族群
#不管是否超過七日,我義務陪同報案提告詐欺罪,一併提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詐欺罪共犯
♦️如有鄉親受害,歡迎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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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事情發生有點久了,因為最近又有一些鄉民站內信給我
決定將一些我當初整理的資訊在這邊與大家分享
過程部分我就長話短說,講關鍵一點的部分
===事件起因===
去年去找朋友時回程在路上被一個女生生拉住
當時以為是工讀生要做問卷還是啥,結果後來就給他拉去問了
也是在臉上塗塗抹抹的,然後就說你這裡不好那裏不好,應該要怎樣怎樣
就當時來說不了解這些行情正確來說是多少,結果就被當肥羊宰
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就被balabala說服說了買一堆產品
當時當場拆了49樣產品,還帶了3個產品回家
以為這樣真的很優惠,又覺得好像很需要,回家上網查了之後好後悔Orz
===事件結束===
後來爬了網路上很多文章
首先我是先打過去表明要退費,然後將我的發票影印留存
對方可能會爐個幾天,如果可以七內就完成刷退或退錢那就無所謂
正常可能是沒那麼順利,我之前的話就是有點軟釘子在拖時間
如果時間內解決不了,就先寄存證信函,寄存證信函是「發信主義」
只要你在七天內到郵局寄出就可以
寄的話記得人、事、時、地、物,還有你的目標(還錢)要寫清楚
我是寄總共五份,我留存、郵局留存、對方分公司、對方總公司、當地消保會
分公司可以看發票上面,應該有發票章、住址、負責人等等
線上申訴(https://www.cpc.gov.tw/)的話我是沒有送、消保會電話也沒打
原本想說會不會要談判還是啥啊 (怎麼能讓肥羊跑掉呢XD)
結果對方很乾脆的,在收到存證信函後就請我過去退費了
導致我準備了一大堆教戰手冊都沒有用到 (也好QQ)
下面整理一些覺得用得到的法條實例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 2 條
第十一款、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
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註:對方一定必須將買賣人、住址等告訴你,否則違法)
第 19 條
1.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價款。
2.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註:後面行政釋函註)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2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
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註:不因為了要拆封檢查而失去退費之權利)
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註:所以這個契約七天不包含被訪問買賣的那一天)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
間之末日。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行政函釋
行政院91年5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要旨
「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
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
誘使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
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保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92年10月22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360號函釋要旨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將商品交運或發出書面通知以解除買賣契約,至於該商品
或通知到達 貴公司之時間,則不限於七日內,此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採
取有利於消費者之「發信主義」,換言之,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只要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
退回商品之交運係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為之,就不會喪失其法定解除權。
(註:注意郵購類,將商品送回是屬於受信主義,如果來不急還是請發存證信函)
行政院95年3月3日消保法字第0950001887號函釋要旨
*有關台端詢問賣場中之專櫃人員找客人以做問卷為名而進行兜售之實是否屬於訪問買賣等
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
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買賣方式若符合上
開定義,消費者即有同法第19條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
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企業經營者
倘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拆封後不予退回」,有違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
公平,係屬無效條款。
行政院97年9月2日消保法字第0970007793號函釋要旨
*所詢「訪問買賣多層包裝之機能食品,於拆封至何種程度時,業者可拒絕消費者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或訪問買
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
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之解除權不消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9 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明定。
*消費者○君申訴,○○實業社於訪問買賣銷售機能食品時,銷售人員在申訴人刷卡付款後
,要求拆封試吃 1 粒,並在試吃後給與蓋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收據。揆諸
前揭規定,企業經營者就訪問買賣,倘與消費者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
其約定已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規
定,依消保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此外,企業經營者單方所訂立之「拆
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定型化契約條款,其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
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
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小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為上開規定,係因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情形,消費者在購買商品
或服務之際,並無足夠之時間可供參酌,而僅能根據企業經營者之銷售人員所提供之有限
資訊,在緊迫的時間與一定壓力之下,作成購買之決定,由於時間倉促、資訊有限,或囿
於壓力,消費者之決策恐不夠周延,往往會購買一些不需要、不合實用,或價格過高之商
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失,是以為了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特賦予消費 7 日合理
之猶豫期間,以便消費者能在猶豫期間內依法解除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Q&A
058.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
?得否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
(一)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
務,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可知,契約解
除後,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
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
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
價額。』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
回復原狀的約定,如果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的話,這樣的約定是
無效的。
(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以書
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到消
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https://goo.gl/hZUvSW
也可以參考此篇文件:https://goo.gl/a24HWX (上面法條的整理集)
裡面也有一些Ptt、雅虎知識家等等的整理文章可以參考
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只是因為剛好碰到才整理
如果上面資料有誤的話還請來信指正
耳根子軟買了東西是真的,這只是一種行銷手法
法律在這方面還是有保障無足夠時間可判斷而誤買的人
希望大家可以從這篇文章中獲取知識,順利攻防、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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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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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gchord (1.34.20.68), 05/26/2015 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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