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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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秉叡法律小教室,獵雷艦責任三層次 此次獵雷艦案的法律責任,首先為刑事責任,目前檢察官偵查中;行政責任,行政院、金管會、財政部現正調查公務人員疏失;最後是民事責任,由各公股銀行向法院聲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談到民事訴訟,首先得確定訴訟對象,慶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當然是相對人,公股銀行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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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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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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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
❚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
🔻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
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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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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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訴訟 #小額訴訟 #為了10萬元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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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秉叡法律小教室,獵雷艦責任三層次
此次獵雷艦案的法律責任,首先為刑事責任,目前檢察官偵查中;行政責任,行政院、金管會、財政部現正調查公務人員疏失;最後是民事責任,由各公股銀行向法院聲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
談到民事訴訟,首先得確定訴訟對象,慶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當然是相對人,公股銀行當時核准貸款的前任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授信人員當然也是對象,只要有故意、過失,都需要負責,在質詢中,各銀行董事長已答覆若有相關情事皆會按照民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最後,訴訟標的要確定,因為民事訴訟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裁判費,訴之聲明中的賠償金額高則多繳,賠償金額少則無法完全求償,我要求各公股銀行必須盡快確定金額,向債務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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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合合併:. 單一聲明數訴訟標的(請求權or 形成權競合)→各訴訟標的均要判決。 ◎訴之主體合併(共同訴訟) §53 (起訴即合併、訴訟中合併(因訴之追加)). →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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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題: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6605帝寶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
2. 來源:司法院新聞稿
3. 網址: https://reurl.cc/p1ONbb
4. 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帝寶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判決主文、案件事實及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
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本息部分,及上開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其餘之上訴駁回。
四、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德商
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命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連帶給付部分,於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以新臺幣陸佰零伍萬元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帝寶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為德商賓士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貳、案件事實:
一、Mercedes-Benz Group 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士公司)起訴主張:
賓士公司為我國第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新式樣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期間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帝寶公司所生產、製造之汽車頭燈產
品(DEPO型號「440-1179MLD-EM」、「440-1179MRD-EM」)、「340-1133L-AS」及「340-
1133R-AS」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賓士公司所有之系爭專利權,為此依專利法第14
2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帝寶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謝綉氣應連帶賠償賓士公司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
二、帝寶公司答辯:
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外觀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並未侵害系爭專
利權;系爭專利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系爭專利之圖面未充分揭露,無法據以
實施;系爭專利不符合新穎性優惠期事由,不得主張優先權;不具新穎性;也不具創作性
,具有應撤銷之事由,賓士公司不得對帝寶公司行使權利。賓士公司就系爭專利之權利行
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之規定,亦違反民法第14
8條構成權利濫用規定。賓士公司早在2014年10月間已發函通知帝寶公司侵權之事實,惟1
06年3月間才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兩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帝寶公
司就損害賠償之金額得主張扣除製作模具之成本及費用,原審判決未予扣除成本費用,自
有不當。又帝寶公司已經進行迴避設計,應非故意侵權,原審判決依照故意侵權之規定,
將帝寶公司之系爭產品銷售總額23,162,107元乘以1.295倍計算懲罰性損害賠償3,000萬元
,顯有違誤。
參、本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准許賓士公司排除侵害之請求,並判命
帝寶公司及其負責人謝綉氣應連帶給付賓士公司3,000萬元,並駁回賓士公司其餘之損害
賠償請求,兩造均提起上訴。
肆、主要理由:
一、侵權部分:
本院認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整體觀察比對,其共同特徵均為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部位
,差異特徵則或係位在普通消費者不易注意部位,或是差異甚為微小,不足以影響整體視
覺效果,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已侵害系爭專利權。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與同日申請之D128048號新式樣專利未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且系爭
專利之圖面已經充分揭露其設計內容,使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瞭解其內
容並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圖面相較於優先權基礎案件之全部內容,並未產生不同視覺效果
,應認定為「相同新式樣」而可主張優先權。帝寶公司提出之先前技術證據,均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創作性,系爭專利應屬有效。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及民法148條規定部分:
㈠本院認為,本案汽車銷售之「主市場」與後續零配件維修之「後市場」之間具有實質之
連動性,主市場的競爭約束足以傳遞到後市場,而產生主、後市場連動現象,故主市場及
後市場應視為同一相關市場。不能將後市場視為一個單一市場,而認為賓士公司在後市場
取得獨占之地位。由於賓士公司在汽車銷售之主市場之市占率只有6%至8%,並不具有獨
占或支配地位,自不能認為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
為之規定,又因為賓士公司在主市場之市占率不高,且專利權人並沒有授權他人實施其專
利之義務,故亦不能認為賓士公司不願授權予帝寶公司,及本件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係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及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㈡帝寶公司雖然主張,德國汽車同業公會曾在2003年發表正式聲明,承諾德國汽車產
業不會運用設計保護法與獨立零件供應商爭奪市場占有率,不會妨礙零件市場之競爭,且
賓士公司長達十多年未行使其專利權,足以引起帝寶公司之信賴,而投入大量人力、金錢
資源產製系爭車燈產品,詎賓士公司違背承諾分別在德國及我國提起訴訟,禁止帝寶公司
製造及銷售系爭產品,其出爾反爾的行為,顯屬民法148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且
有權利失效之適用。惟本院認為,德國汽車同業公會縱使曾經發表上開聲明,然不具有法
律效力,難認上開聲明具有永久及全球之法律拘束力,帝寶公司之抗辯,不足採信。
四、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部分:
㈠帝寶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故賓士公司請求帝寶公司排除侵害,即不得
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應將系爭產品之成品、半成品、組裝製造系爭產品之模具或其他器
具全部銷毀,且帝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正當。
㈡帝寶公司雖然提出時效抗辯,惟本院認為賓士公司於2013年發函予帝寶公司時,只是根
據型錄之照片,尚未取得系爭產品進行侵權比對,尚未明確知悉帝寶公司侵權之行為,故
帝寶公司消滅時效之抗辯,不足採信。另外關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帝寶公司主張扣除製作
模具之成本及費用部分,本院認為帝寶公司提出之部分財產目錄與其先前陳報之模具型號
不符,無法採認,其餘型號相符部分之成本及費用,本院准予扣除。又帝寶公司係專門生
產副廠零件車燈之廠商,對於賓士公司車燈零件之外觀及相關專利權,應屬知悉,其製造
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應屬故意,並審酌卷內一切情狀,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
定,酌定已證明損害額1.5倍之賠償金。
五、本件判決並未確定,兩造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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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負責人、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商賓士公司」)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主張本公司產品侵害其台灣設計專利第 D128047 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權。
6.處理過程:
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7月14日作成二審判決本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對此,本公司深表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擬,依法提起相關救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會再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編輯: kingyes (42.73.248.143 臺灣), 07/14/2022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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