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抱歉遲到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2/2020796.htm
上週有一則新聞,約5年前,湯姓男子因輸掉與翁姓男子的傷害案件訴訟,氣憤難耐,從判決書中找到翁姓男子的住址,前往縱火,除不在家的翁姓男子逃過一劫外,其家人6人均不幸喪生,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全部判處湯男死刑,不過上禮拜最高法院自為撤銷改判湯男無期徒刑,這個判決不僅引起我國輿論譁然,也在法律圈引起不小矚目。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簡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引用了兩公約的見解,因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而根據兩公約,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殺人必須要限於「直接故意」才算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本案湯男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僅有「間接故意」,所以不符合兩公約的意旨,故無法科處死刑,又衡量湯男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條有很明確的規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就是「直接故意」,後者則是「間接故意」,以本案來說,如果湯男放火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所有被害人的話就屬於「直接故意」,如果湯男的心態是放火就是為了給他們一個教訓,他們死了也好,沒死也沒關係就是屬於「間接故意」,本案歷審法院其實都論述得很清楚,湯男為後者的情形,這部分沒有疑義。
至於這個判決,最高法院引用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認定湯男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部分,都沒有太大疑問,最大的爭議在於最高法院第一次認為殺人的「間接故意」並不屬於兩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卻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說理,導致了部分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質疑,也讓對法律相對陌生的民眾一頭霧水,當然有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相對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間接故意」的惡性比較沒那麼重大,所以罪行相對比較不那麼嚴重。
以上大致就是這個判決的簡單說明,大家可以想一想,撇除掉主觀上覺得湯男很可惡、很該死的情緒,客觀的分析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別,是否惡性真的比較輕微呢,又或者既然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應該同屬兩公約所稱之「最嚴重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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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富財經
黑名單禁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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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電報導,美國總統拜登將在本周調整中國企業的黑名單,集中涉及有關國防及監控系統的公司,及釐清一些細節,以免禁令在法院再受到挑戰,市場認為現時的名單會大致保留,亦或會有所增加。
近期挑戰法院並成功逃脫的例子就是小米(1810),3月時被哥倫比亞地方法院判勝訴,輾轉到5月尾,終於跟美國國防部達成和解,連一度將小米踢出指數的富時,亦剛將小米重新加入大小指數,並會分階段生效,首個生效日是今天收市後。
被列入黑名單,最大的影響就是美國投資者不能買相關股票,並有一個過渡期,在deadline後更不能持有。要量度這個禁令有幾大影響,其實較難,因為你都分唔清係這間公司本身經營不濟,還是禁令打擊了股價,不過都可以用不同角度,嘗試作估算。
先看小米,3月時一度跌穿21蚊,公司在3月14日收市後公佈訴訟獲勝,翌日高見25.5元,雖然及後啟動大型回購,但其後兩個月仍是以整固為主,未能再上,直至5月中美國國防部指會將小米移出黑名單,股價就開始起錨,昨天更突破了30蚊大關,是自2月來首次,跟同期的科技龍頭相比,明顯跑贏。
其他黑名單的股份,有中移動(0941)、聯通(0762)、中電信(0728)、中海油(0883)、中芯(0981)、中交建(1800)、中國鐵建(1186)及中國中車(1766),當中有唔少都係長年令人氣餒的股份,即使不是被美國釘上,其實都是沒太大波幅及升幅的股份,不過他們不約而同,在禁令生效及被指數踢出之時,有瘋狂北水去接貨,睇返個圖,那段時間表現唔錯的,但近月回歸平淡之時,就反映返本身的業務,股價完全是硬不起來。
這堆股以中芯(0981)及中海油(0883)算是較吸引,中芯受國內大力支持,先不說技術要搞幾耐先可以追上國際標準,以股價計近月真係非常一般,最旺場時都係一月被制裁之時,北水來力頂,近日只得一個悶字;紐約期油已逼近70美元,多年以來最追得貼油價走勢的中海油,被制裁後感覺像廢了內功,3月時油價升至67蚊,中海油都一度高見10元,現時油價已突破3月高位,中海油仍只有8.55元,樂觀點看就是有追落後的空間,但期油今年累升逾四成,中海油仲未升到兩成,這就可以解讀為,沒有美資後的分野,所以這頭上的一把刀不拿走,拉牛上樹之勢恐怕還會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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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效力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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