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916三立 惡房客做這些事 房東有權趕人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VZwAoKxhj4 租屋族在簽約時,有些房東會明訂不能養寵物或是抽菸,一但房客違反雙方合約或是在房內做違法勾當,房東有權益提前終止合約。但房客房東若有糾紛,訴訟往往曠日廢時,就是因為缺了公證步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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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這位母親過世後,所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就是由三個姊妹共同繼承,講白一點,每個姊妹都擁有1/3的產權,實際上是由大姊在住(使用),二姊跟三姊雖然在法律上有1/3的所有權﹐但是完全享受不到好處,反而還要繳房屋稅等等,因此,二姊跟三姊想要賣掉也是人之常情。
二姊跟三姊有兩種賣法:
1. 賣持分:把各自的1/3持份賣給大姊或第三人。
2. 賣整個房子:用”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先找到願意買整棟房子的買家,跟他簽約,然後把買賣的金額與條件跟大姊說,看大姊願不願意用同一個條件買,如果不願意,二姊跟三姊就可以跟買家完成買賣手續,把整個房子過戶。最後,再把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把大姊的1/3權利的錢給大姐。
大姐不搬,買家是可以在過戶後,提起訴訟要大姊搬走,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大姊搬走。
律師感慨:
很多故事,如果女兒是照顧媽咪最孝順的那一位,也付出自己所有的青春,相信媽咪會想要多留一些財產給女兒,女兒單身的話,很多媽咪也會想要把”祖厝”留給女兒,讓女兒可以用到終老。
這種媽咪對女兒的愛,要用寫的,說的還不夠。
一份遺囑,傳達一份愛。
#心安傳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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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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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80916三立 惡房客做這些事 房東有權趕人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VZwAoKxhj4
租屋族在簽約時,有些房東會明訂不能養寵物或是抽菸,一但房客違反雙方合約或是在房內做違法勾當,房東有權益提前終止合約。但房客房東若有糾紛,訴訟往往曠日廢時,就是因為缺了公證步驟,如果簽約時有找公證人,一但租房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都能拿公證書強制執行,但不少房東因為擔心被課稅簽約時沒找公證人,糾紛發生時恐怕也會損害雙方權益。
記者何冠毅、顧元松/台北報導......↓
受害房東(2016.06.07):「他在扯我東西。」
租約到期,房東不想續租,但房客趕不走拆看板還放鞭炮,嚇得房東不得安寧。
受害房東王媽媽(2016.06.07:「他拿刀已經拿第二次了,一來就踢我們板子。」
還有房客把家當垃圾場,垃圾酒瓶、塑膠袋,甚至機車零件堆滿整間房,甚至做違法勾當在租屋處開起賭場,房東傻眼不租了,該怎麼辦?
房仲業者陳泰源:「不是說趕就趕,他勢必要經過一些程序,因為你違反了某些條文,說我們的租約已經終止了,所以再來我必須要把你趕走。」
租房時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簽約就該有白紙黑字,最常見的禁養寵物、抽菸、租金不繳,更誇張的在家藏毒藏槍或當起二房東,房東有權提前中止合約。
房仲業者陳泰源:「他可能也會禁止租客在裡面有這個燒香拜拜的行為,因為每個人宗教不同,比如說房東可能是基督教,但房客他可能要拜祖先。」
就怕有爭議,簽約時可以找公證人確保條約公平,且當房客違約不繳租金也趕不走,房東就能拿公證書到法院強制執行,相反的房東若是不還押金,房客也能用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
租屋公證人鍾振光(聲源):「公證的話會有些公證費用,房東的話就會比較怕說,可能經過公證以後會有一些課稅的問題,怕去支付那些費用,他反而後面發生那些問題的時候就會比較得不償失。」
儘管會多一筆費用,但透過公證可不必透過訴訟就能強制執行,若沒公證一有糾紛,訴訟好幾年,曠日廢時結果也不見得滿意,租房還是做好公證,發生糾紛省時省力也能確保雙方權益。
新聞網址→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30491&From=Search&Key=惡房客做「這些」事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9/180916.html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71001東森 房東求自保 租約送公證 房屋拍照留證據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G2eYBeXVkTU
房東林小姐:我這邊就是二樓,然後這一個就有隔成三間。
記者 楊容、徐宏智 採訪報導……↓
仔細向房客介紹租屋環境,房租、水電費計算,雙方都得講清楚,不只房客擔心遇到壞房東,房東也更怕遇到惡房客。
房東林小姐:我認為一般那種我們在網路上的這種租賃的,其實就有點危險,因為你根本看不到房客本身的素質。
想要避開惡房客,房屋租賃契約書可是重點,在簽訂租約時,最好找第三方公證,並且須註明「承租人願逕受強制執行」,未來一旦發生糾紛,房客不付房租,或是賴著不走,就能以公權力強制執行扣款,以及強制房客搬離住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可以去法院的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她就可以直接從房客的銀行帳戶直接扣款下來,對房東是非常非常有保障的。
但翻開書局內一般常看到的契約書,並沒有特別載明強制執行部分,如果只是私下簽約,沒有第三方公證,要是產生糾紛,得耗費半年以上時間進行訴訟,但經過公證,雖然有額外費用,但是真的強制執行時間大約只要1~2個月。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會建議房東盡量把租約拿去做公證,雖然說因此你的收入、租金要去報稅,甚至還有一筆公證的費用,但是這是非常有保障的。」
有公證有保障外,挑選房客也得注意,最好面對面交談問清楚對方的背景是否有正當職業,出租前最好也先拍下房屋家具,確認出租前的狀況照片,連同房客的身分證一起附在契約裡,有憑有據,遇上房客來亂,房東才能自保。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10/17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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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
民事訴訟的判決書上判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未寫明裁判費用實際金額)
訴訟過程中都沒有證人旅費、鑒定費產生
只有單純的裁判費用
最簡單計算的像100萬就是10900元
訴訟結束收到判決書能直接跟對方討裁判費嗎
還是要先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或是附當初繳給法院裁判費的收據給對方這樣能證明嗎?
因為想說line會簡訊對方可以説沒收到
打算寄存證信函跟對方討
又怕對方反要求要我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來來回回浪費錢又浪費時間
還是裁判費討要也能用強制執行?
然後想問下如果要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的話
這樣流程是要印聲請狀出來送法院就好還是之後還要再跑法院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31.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02910451.A.D4C.html
※ 編輯: foreverwhat (49.216.231.151 臺灣), 10/17/2020 12:57:56
因為好像找不到這個的送件流程
當初向對方索賠的不是給付現金
所以我勝訴之後對方沒有本金要幾付給我
須支付的只有我當初先繳的訴訟裁判費
還是訴訟裁判費也能算利息呢
所以才在考慮如果寄存證信函對方還是不打算付的話我能有什麼動作
不知道能不能聲請強制執行
因為我的理解是強制執行是請法院代位執行判決結果敗訴方須賠償的勝訴方的東西
但不知道訴訟裁判費算不算
※ 編輯: foreverwhat (101.15.221.76 臺灣), 10/17/2020 22: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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