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手續通知單之性質]
今天要來討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一個小爭點,這個決議同學們都很熟,本案事實是A縣政府認定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乃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請B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B逾期未補辦,A縣政府又於93年3月15日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B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B對拆除通知單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問:上開拆除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議結論我想大家都知道,該拆除通知單具有「確認」及「下命」之性質,屬於行政處分。
所以今天要討論的不是拆除通知單,而是「補辦通知單」的性質到底為何?
1.我們先看看107年決議怎說:「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
從決議內容,很多人直接將該補辦通知單定性為「觀念通知」或「行政程序行為」,但是細觀決議之內容,決議並未直接將該通知單做上述定義,反而認為該通知單有「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之效果,僅係不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不得作為執行名義而已。
2.我們再來看看實務見解怎麼說:
(1)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94號裁定:「本件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對其所為「命其補辦已建違章建物之雜項執照」與「通知將拆除違章建物」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原審法院則以上開二行政處分所憑之事實及法律均無錯誤,處分內容亦在表徵行政處分之文書中記載屬明確(僅有誤寫之顯然錯誤),送達也合法,因此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提起之撤銷訴訟。」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案經被告審認原告擅自搭設系爭圍籬,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以108年1月25日府建使字第1080030221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於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系爭圍籬或依建築法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8年5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80026219號訴願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設置系爭圍籬,依上述說明應申請雜項執照而未申請,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於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系爭圍籬或依建築法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之,於法並無違誤」
從上述兩個實務見解觀之,行政法院穩定認為該「補辦通知單」屬於「得提起撤銷訴訟」之標的,也進行實體審查而非程序駁回,故應為行政處分,且實務有爭議的其實一直是「拆除通知單」之性質,所以才有107年決議的產生。
3.結論:從行政法院向來見解再綜合107年決議之意旨,該「補辦通知單」應屬於「確認處分」之性質,而非「觀念通知」或「行政程序行為」,而確認處分本就無下命性質,不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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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毀農地 高雄飲水飲食誰安心? 】
旗山農地被傾倒煉鋼過程中產生的轉爐石近百萬噸,造成農地被污染威脅,地表水的酸鹼值一度超過pH12(強鹼),遠遠超過農委會認定適合農作物生長的環境(pH6~7.5),這樣的土地及鄰地種出來的農作物,有人敢吃嗎?
但環保局長期放任廠商擺爛,高雄地院在2016/1/8就判決業者必須清除這些轉爐石,時至今日,才知道連清運計畫都尚未提出核定。環保局放著可以用的法律工具,束之高閣,廠商至今一毛錢也都沒出到!這種行政怠惰的案例再多一點,高雄人飲水跟灌溉怎麼能安心?
中鋼所產的轉爐石透過子公司中聯以販賣的名義轉手約100萬噸給萬大材料、再轉手給建發營造,最後由建發將轉爐石填去旗山農地。兩次轉手,賣價皆為500萬,但中聯倒貼2.15億給萬大,萬大也倒貼3500~4000萬給建發,補貼遠高於賣價。賠錢生意沒人做,這顯然就是以販售之名行清運之實!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去年6月就要求三公司提出「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限期60天)並完成清除處理(限期一年六個月),但隨著業者提起訴願、訴訟,環保局的執行也跟著暫緩,聲稱:「必須依照司法判決告一段落後,才能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要求他們做好清理工作。」但真是如此嗎?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明明就告訴我們,行政處分執行根本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依照去年6月之原處分推算,業者早在去年8月就該提出清理計畫,並在今年12月前完成清除處理。但是,截至目前為止,廠商清運計畫在去年被駁回之後,至今完全沒有提出新的清運計畫,簡直在擺爛!
根據行政執行法28條、廢棄物清理法71條及2014年1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30002433號函釋,關於廢棄物逾期未清理,主管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代為履行清運並向業者求償,或者課以怠金。
我要求環保局依法行使職權,說明期程規劃,要求業者清除,若業者遲遲不清除、環保局也沒有代履行的能力,就應對業者持續按日課以怠金,不要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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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任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和專利師,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及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專長領域有專利舉發、訴願、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授權及談判、智慧財產權之保全程序及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經歷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祕書長、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祕書長及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副祕書長等,能幫助您更加了解專利法規、專利行政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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