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時任總統的 #陳水扁 因兒子 #陳致中 與 #黃睿靚 文定,他便帶著全家搭乘行政專機前往女方家下聘。事後總統府表示陳水扁家族會支付所有費用,但 #專機 是否適合做此用途,仍引發爭議。如今蔡英文則連要支付費用都不提,大剌剌地 #公器私用,惡劣程度較之阿扁,更是等而下之。>
總統蔡英文搭乘行政專機南下高雄,去探望綠營重要派系「湧#言會」精神領袖、#三立電視台 董事長 #林崑海,#高雄市長 #陳其邁、湧言會旗下立委 #趙天麟 等人作陪。
總統府和高雄市政府都強調,這是蔡英文的私人行程,不便透露會面細節。既然是私人行程,那蔡英文有什麼理由可以堂而皇之搭乘公務專機?
一般公務人員若使用公務交通工具處理私人事務,肯定會遭到懲處,過去就有多起這樣的例子。如去年10月,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副隊長陳鶴園,因涉嫌使用公務車載家人參加私人活動,經檢舉後他坦承犯案,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詐欺得利罪」,須支付公庫10萬元罰款。
又如,前移民署署長楊家駿被媒體踢爆,以公務車搭載妻子假公務考察之名,實則是進行旅遊云云。媒體報導曝光後,他當天即遭內政部長徐國勇拔官。
按照法務部廉政署的規定,包括公務交通工具在內的公家財物,應用於公務,公務員若擅為 #私用,輕則違反行政規定,重則有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 之虞。然而,有了蔡英文的例子,以後這類事件,政府還罰得下去嗎?涉案當事人只要說,總統可以搭行政專機進行私人行程,其他公務員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蔡英文是最高層級的公務員,竟 #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專機看海董 小英違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901000491-26010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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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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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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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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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得利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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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得利罪 在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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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得利罪 在 [問題] 關於白嫖-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
我總覺得自己是一個很快樂的人
一個很特別的人
一個不喜歡胡思亂想的人
只不過,我總是碰到太多不如意的事情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50
> -------------------------------------------------------------------------- <
作者: predecease (其實不想走)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白嫖
時間: Wed Nov 26 01:05:51 2003
※ 引述《thoughtu (示弱)》之銘言:
: 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依刑法觀點來看 甘添貴老師的書有說:
白嫖 分為二類 :一為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
二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第一類: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或詐欺得利罪
學說有兩說
肯定說認為:性交易之行為,雖屬不法,為就身體勞動之價值,依經濟財產說亦屬
財產上之利益,因此,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亦得成立
詐欺得利罪
否定說認為:因性交易,並非財物,且縱以金錢價值換算,其本身也不是財產上之利益
自非處分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既不成立詐欺取財,亦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宜採肯定說
第二類: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學說亦有二說
否定說認為:性交易行為,有背公序良俗,且在民法上亦無對價請求權
不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肯定說認為:詐欺所保護之財產,不以民法上所保護為必要,
行為人因詐欺之結果,而免負性交易之代價,亦屬獲得財產上之利益
應得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
不法原因之給付物仍得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
性交易之代價亦屬不法原因之給付物
,非不得為本罪之客體,如行為人於使婦女性交後
使施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免除代價之給付或延遲給付者
仍應成立詐欺得利罪 惟如使用偽計逃逸者,因為並非
使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之利益,
自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民法方面呢 我比較不清楚ㄝ 我只記得 民法180條第四項
給付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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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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