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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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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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五民商法教室,我們要談的問題是,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時,被害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被害人之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後,如進一步發生其他人格權亦受侵害之結果,此時被害人自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疑義。然而,如係單純以詐欺、脅迫方法而影響被害人之意思決定或精神自由,而未有侵害被害人之其他人格法益時,被害人是否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肯定說
通說與實務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包含人身活動之自由及精神活動之自由,故以詐欺、脅迫方式侵害他人精神上之自由者,仍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主張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夥同施耀宗於凌晨三時許,手持槍枝,前往伊所經營之理髮院準備綁架上訴人,經伊報警及時趕到而未能得逞。所稱倘非虛妄,能否謂鄭漢民等之行為,未使上訴人身心受到威脅而不生危害,不無研求餘地。原審徒以上訴人因機智報警,而認鄭漢民等對上訴人之自由未加侵害,自嫌速斷。原判決關此部分駁回上訴人請求鄭漢民、曾演達、鄧雙卿、簡維舜連帶給付慰藉金之訴部分,不無可議。
▌否定說
詹森林教授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自由,應限於人身活動之自由,不得單純因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受侵害,即允許被害人得請求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須於被害人有其他人格法益亦受侵害時,始得允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王澤鑑教授亦傾向贊同詹森林教授之見解,並有以下之補充。其認為,對人身活動自由之限制,不以物理強制為必要,施以威脅,使被害人不敢自由離開某處所者,亦屬於侵害人身活動自由,而非單純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此外,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他人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即使不構成侵害人身活動自由,仍有可能成立其他個別化之人格法益之侵害,如脅迫婦女自願決定墮胎,當然侵害婦女之身體健康權利,甚至構成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如此一來,使人格權之保護得因新的侵害態樣而更進一步具體化,此在方法上較諸無限制地擴大自由的保護範圍,更有助於人格權法之發展。
▌小結
筆者認為,詹森林與王澤鑑教授之見解有其道理,因為在被害人受有意思或精神活動自由之侵害時,如先應具體化被害人所受侵害之人格法益究竟為何,相比一概以自由受侵害即使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更可供後人加以操作並予以檢討。
然而,現實上確實可能發生無法將自由受侵害歸類於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如近年熱門的「病患自主決定權」之問題。關於「病患自主決定權」,陳聰富教授指出,醫師如未告知即進行醫療行為,所侵害之自主決定權係意思自由之侵害,而非身體權之侵害。
詳言之,其認為,醫師說明義務所保護之法益,為病患對自己身體完整性的自主決定權。病患之自主決定權,獨立於身體權及隱私權而存在,在於保護個人的「知的利益」及「作決定的自由」。自主權是一個積極的權利,課與相對人一定之說明與告知義務,自主權在性質上是人格權的一種,故病患就算沒有財產上損害,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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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版友大家好
小弟一年前在批踢踢MacShop版購買二手MacBook被詐騙四萬元
報案後嫌犯就在逃並遭警方通緝,直到這個月終於被逮捕歸案
檢察官已對嫌犯提起詐欺公訴,我也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起訴書
我現在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
除了被詐騙的四萬元外,我是否能向被告請求額外的精神賠償?
(如原本被詐騙的四萬元 + 精神賠償一萬元 = 一共五萬元)
還是說,我只能向被告請求我被詐騙的四萬元而已呢?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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