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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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人頭帳戶,
而有背負 #幫助詐欺 刑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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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是如何把帳戶騙到手的?
以提供 #打工機會,假稱帳戶是供公司作帳之用,或 #協助申辦借款,需要做資料評估等等名義,誘騙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並且經常以所提供的帳戶裡又沒錢、沒必要騙空帳戶等等話術,讓人降低戒心,依指示提供帳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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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也是被害人,卻會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犯?
理由在於,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這些涉及高度隱私及帳戶安全的資料,一般人都會有要妥善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所以提供帳戶的人會被認為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稱為 #未必故意)」,也就是 #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做非法使用,#卻仍然容任這件事的發生,#心態上認為就算發生了非法情事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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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供了,該怎麼辦?
立即掛失、報警取得三聯單、留存詐騙集團誘騙過程的對話紀錄及貼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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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 #無罪 的機會嗎?該如何處理後續?
1、雖然比例上不占多數,仍然有法院將提供帳戶的人判無罪。
如果從對話紀錄觀察得出來提供帳戶者 #在過程中有具體詢問相關細節、#認為帳戶可以隨時拿回不至於永久喪失對帳戶的控制權,或提供帳戶者有 #債信不夠好確實無法透過銀行管道借錢、#未曾有過相關的工作或借貸經驗、#查覺被騙後主動前往警局報案及掛失帳戶 等等情形,則有機會爭執主觀上沒有預見並容任詐騙集團拿帳戶詐騙其他人這件事的發生,而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2、但為了避免較重的刑責風險,許多人會採取 #與被害人和解(賠錢)、#認罪,來爭取 #緩起訴 或 #緩刑。
3、至於個案的具體訴訟策略,仍然建議尋求律師予以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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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手法已經很多年了,卻還是有許多人被騙提供帳戶而吃上官司。偏偏這些人很多是經濟狀況不佳、急著用錢的人,事後要擠出和解金又是一筆負擔。
#希望大家多多注意並提醒親友
#不要淪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張庭律師
#法律庭看聽
#台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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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5「履約保證」與「價金信託」的百密一疏及深度剖析◎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無論是從報章雜誌、電視新聞、網路媒體報導,多數消費者已被教育「買房子一定要做履約保證」這樣才安心。其實「履約保證」就是一個專門且獨立的第三方專戶,讓買家可以把錢匯入,等到過戶手續辦妥後再「一手交錢、一手交屋」的概念,對雙方來講都蠻有保障的。
只是,有了「履約保證」機制,買房的交易流程是否就真的萬無一失?除了履約保證,還有一種制度叫「價金信託」,這兩者之間究竟又有何不同?
【案例1】
2018年1月的新聞,安新建經被一狀告上法院。根據原告表示,勤德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時就新竹縣湖口鄉總價5億多元之土地買賣,委託安新建築經理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並於105年6月30日完成土地分割及移轉登記。
殊不知在進行交款過程中,安新建經公司委託的毛姓代書,竟以要繳1.3億元土增稅為由(事實上稅款只有三千多萬元),自安新建經申請了這筆款項,而安新建經不知因何緣故,在未查證清楚的情況下就將客戶的錢撥付代書,導致勤德公司遭受損失,因此依法向安新建經求償。
相關新聞→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7062186079.html
【案例2】
2018年7月的新聞,中華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陳國帥涉嫌向銀行詐貸、詐取房屋等不法,至少13人被害,不法獲利超過2億元。
檢方查出,陳從去年起即以此手法雇用朱克立等業務員,尋找低於行情、急欲求售的房屋,先由沈姓代書(沈咨凡)出面說服屋主捨棄「履約保證」改採用國泰世華銀行的「價金信託」,並在買賣合約書的內容做手腳,騙走賣家房子,再以人頭名義貸款取走現金,讓檢方認為該集團簡直是「詐騙進階版」。
相關新聞→https://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19240
【履約保證與價金信託的差別】
看完上述兩個案例之後,是否發現,無論是「履約保證」還是「價金信託」,只要遇上黑心代書,其實都有漏洞可鑽。
究竟哪種制度比較好?且讓我試圖盡量持平、客觀地說給你聽。
《帳戶有別》
履約保證:由四方成立的契約書,上面清楚記載著委託人是「建經公司」,受託人是銀行,買賣雙方只是被保證人,而銀行扮演的只是「管理價金」的角色。買方所匯的錢,進的是建經銀行的價金信託帳戶。
價金信託:單純扮演「管理價金」的角色,買賣雙方直接就是「委託人」而非建經公司(沒有建經公司的存在),錢匯入的是銀行設立的、買賣雙方共同聯名的信託專戶。
《便利性》
履約保證:因為錢存入的是建經公司預開的銀行價金信託帳戶,因此在簽約當下就能立即給帳號戶,比較便利。
價金信託:銀行專員要在簽約當下才能協助買賣雙方申請臨時專戶,因此帳戶通常需隔一天才能給,最快也是上午簽約、下午給帳號,這的確是稍微麻煩一點的地方。
《撥款效率》
在撥款文件事先準備好的前提下,
履約保證:代書通知建經公司已完成交屋→建經公司再通知銀行撥款。
價金信託:代書通知銀行→銀行與買賣雙方確認已完成交屋後撥款。
小結:看起來履約保證多了一道程序,實則不過就是多一通電話通知而已,所以其實差不多。
《簽約形式》
履約保證:建經公司100%不會派專員到簽約現場,都是代書直接處理,因此,只要碰上黑心代書,漏洞便出現。
價金信託:銀行規定一定要確認是買賣雙方本人親簽的關係,因此會派專員到現場,至於派哪家分行的專員去,代書無法事前掌握,而且,簽約現場除了買賣雙方、房仲、代書之外,也會多1方(銀行)見證,這樣的簽約形式,對黑心代書多少有震攝的效果。
《買賣契約書》
履約保證:由建經公司出,契約書內的條文採統一格式,較難在內容做手腳。
價金信託:銀行沒有「買賣契約書」,所以,若找A代書簽約,就會採用A代書事務所版本的買賣契約書;若找B代書簽約,就會使用B代書事務所的買賣契約書,因此,倘若出現黑心代書,漏洞便出現。
《代書代繳稅的方式》
履約保證:代書將撥款單交給建經公司,建經公司會把錢出款到代書指定的帳戶,通常是代書事務所或代書的個人帳號,也因為代書能經手到錢,倘若代書黑化,漏洞便出現,這也是上述案例1會發生的主要原因。
但自從案例1事件發生後,建經公司開始有了新規定,一旦稅金超過50萬元,會改出到代書就近的分行,請代書直接在分行繳納,不入代書指定帳戶。
價金信託:請代書把稅單交給信託銀行,由信託銀行繳納,或是出款到代書指定的價金信託銀行的分行,直接到分行窗口繳稅;換句話說,代書只要憑藉稅單直接去離他事務所最近的銀行櫃台繳稅即可,代書在全程是碰不到錢的。
《收取相關費用》
履約保證:費用通常為總價的萬分之6,買賣雙方各付萬分之3。
價金信託:因為少了建經公司這一層的「服務」存在,價格會比較便宜,費用通常不到總價的萬分之3,有的甚至才幾千塊錢而已,至少便宜一半以上。
《服務有別》
履約保證:一旦發生交易糾紛,能提供主動調解的服務。例如,買家延遲不匯款,這時建經公司就會代替賣方,提供相關的法律行動,比方說催告(寄存證信函)、甚至是訴訟程序。若雙方事先已談好、判決前已取得和解,建經公司也可以配合提前出款給買賣雙方。簡言之,建經公司靈活多一些、主動多一些、服務多一些。
價金信託:單純管理價金,發生糾紛時銀行亦不介入,買賣雙方自行看要怎麼處理。若能私下商議圓滿解決最好,若真進行訴訟程序,銀行就得等法院判決下來,再依照結果執行價金去向。
小結:這也是履約保證的費用比價金信託貴的最主要原因。
【買房,你該這樣做】
無論是「履約保證」還是「價金信託」,概念都是把錢放在銀行保管,可一旦出事了,差別就會出現。但強調,履約保證提供的並非「保證」而是「服務」(法律面的催告程序、主動調解交易糾紛),這也是為何有立委提出應該正名為「價金託管」的原因。
再回頭細讀案例1與2,不曉得讀者注意到了沒?遇到「履約保證」,只要一名黑心代書即有漏洞可鑽;但遇到「價金信託」,由於代書全程碰不到錢,因此,除非買家亦是共犯,才能破解。
再試問大家:銀行跟建經公司,誰的資本額比較大?誰比較容易出現財務危機?誰承擔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誰又比較有可能私下挪用客戶的資金做周轉?採用「履約保證」制度把錢存進建經公司的帳戶,還是用「價金信託」制度把錢存進銀行,到底哪個讓人覺得比較安心?答案呼之欲出。
不過,你還是可以視情況去選擇要不要享有建經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務,假設此次的交易金額不大且相對單純,你委託的房仲、仲介公司、代書也是認識且長期合作的,基本上可以選擇比較省錢的「價金信託」(如果仲介公司能讓你選擇的話);但如果交易金額龐大且案件本身較複雜,委託的房仲、仲介公司、代書完全不熟,或許選擇履約保證可能比較好。
話又說回來,兩種制度皆有漏洞可鑽,與其這樣,不如採用「雙代書制」,找你信任的代書陪同,並與負責簽約的代書一同審視買賣契約書及商議交易程序,這樣更能萬無一失。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法律教室】
依銀行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之約定,銀行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信託關係終止或信託財產損失時,對賣賣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申請書之保證責任約定,賣方於產權移轉登記與買方後,買方未依約結清尾款或辦理代償時,建經公司於保證限額內代為支付賣方應得之價款。
代書(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任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相關手續,因故意或過失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除受國家刑法制裁外,並應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規定,因地政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對買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透過價金信託或履約保證保障價金、規避風險】
買房是人生大事,誰都希望過程能順利。但買賣方只要是簽訂買賣契約,就有不履約的可能性。因此,越來越多人會選擇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來規避風險,保障交易安全。萬一遇到買賣方違約或交易糾紛出現,才能做到「有事無恐」,除向違約方求償外,若可歸責於銀行或建經公司,也可連帶請求損賠。
【履約保證增添違約處理簡易流程】
買賣契約簽訂後,最不願遇到就是買賣一方違約或房屋發現重大瑕疵。當賣方一屋二賣另行賣給出高價的買方、簽約後房屋突遭法院查封而無法移轉登記,或買到凶宅、海砂屋,身為買方的你,該怎麼辦?辦完產權移轉登記後,但買方遲遲不付尾款或辦理代償,身為賣方的你,又該怎麼辦?
遇到上述情況,最怕就是違約一方避不見面、置之不理,尋求法律訴訟途徑,耗時冗長,徒增金錢、時間、機會成本。相對於銀行價金信託,非有買賣雙方書面協議或確定判決書之認定,不得返還或沒收價金。履約保證增添「違約處理簡易流程」,若買賣之任一方發生違約情事,一般經他方七日以上催告未履約,再經建經公司最終催告仍未履約,亦未提起訴訟,未違約一方得書面通知解約。作為公正第三方的建經公司,得將價金返還給買方或交由賣方作為違約金沒收,以維持買賣契約之公平性,並提昇交易糾紛解決效率。
【慎選合法代書】
在上述案例1、案例2中,受任代書因一己私心,觸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除受國家刑法制裁外,並應負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然,在現行不動產交易制度下,無論選擇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買賣雙方通常都需委任代書,協助簽訂買賣契約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除了勿用來路不明或非合法的代書外,若經由品牌房仲業者成交或承作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者,買賣雙方可共同協商選擇房仲業者或建經公司推薦的特約代書,可獲得較好的制度監督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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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先說我真的很蠢,心情很難過,拜託別罵我了...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想看陳奕迅演唱會,但搶不到票,在網站上看到有一篇文章可以讓票
且不加價,條件是需要協助他們,我看見後想說地點很近於是就寄信過去了。
因為他們自稱是香港一群很死忠的粉絲,需要有人幫忙跟台灣票商接洽,他們會提前匯款
,我完全不用自己出錢,只要幫忙將款項面交給票商就好。我雖然也有考慮到會不會是詐
騙,但那時只專注在「不要在他們沒給錢的前提下幫他們付錢」就好,完全忘記人頭戶這
個問題...,今天打開網銀要匯款時才發現帳戶異常,去郵局問說我的帳戶已經變成警示
帳戶了。
到警局報案後,警察說我總共被五個被害人檢舉報案,但我想了一想,帳戶裡面根本不止
五筆匯進來的款項,大概還有很多人被騙吧,只是還沒發現而已...。
我網路上查到的是叫我要提供一切的證據,然後法官要我和解的話絕對不要和解,只是官
司會打很久很久很麻煩,但最後我應該會被判無罪。
但我親戚(法律系目前在聯合律師事務所)卻建議我不要提供任何他請我幫忙的證據,因
為我會從無罪變成共犯,這樣一來我很有可能有案底,以後不能考試也不能出國留學等,
且建議我能和解就和解...。
總金額加起來真的不小,我根本沒有錢可以和解,聽到的建議方法又很不一樣,想請問有
沒有人有相關經驗可以分享,或者有無高手可以協助?真的好著急也好氣自己這麼輕易就
相信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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