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9年11月,小明跟廠商買東西,東西不符合標準,所以小明跟廠商解約,結果12月小明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小明買單。
小明就是警政署,買的東西叫做防彈背心。難道防彈背心是獨家販售,只有一家廠商能供貨?
這是因為,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防彈背心送驗時,竟然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這是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
更離譜的是,警政署2月25日提供給本辦的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的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共享」超高的值勤風險。這就是警政署的共享經濟嗎?
讓我們回到故事主線。小明出包後,2019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對於這種情況,工程會主委表示,不應該如此。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提出。2019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2019年9月,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故事還沒結束。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在上禮拜五3月6日,標到一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好好搞清楚警政署跟移民署怎麼了。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交通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點張力與咆嘯,但我堅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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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警政署2019年11月因為防彈背心不合標準解約,結果12月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嗎?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2014年警政署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送驗時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
全國的員警將近7萬人,少了快5萬件防彈背心後,等於是拿自身的生命在拼博,我們需要員警來除暴安良、維護社會治安,結果竟然讓第一線的員警,置身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之中。
出包後,去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這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事實上,相關制度的問題,早在去年就被提出討論。108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9月時,也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在今年3月6日又標到一批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張力畫面,但我相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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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 詹宏志聲明稿 -
今天蘋果日報一則網路即時新聞,報導了「中華郵政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公開招租案」,內容扭曲不實,充滿有心人運作痕跡,除了澄清相關事實之外,我也要表達我的憤怒與我的失望。
那則新聞裡頭說,招標案中PChome「一口氣承租15單元,等於全包」,又說「國際級智慧物流中心竟獨厚特定廠商」;新聞引述某「知情人士」說,「交通部震怒,5月7日暫緩決標,啟動協商,並將中華郵政總經理陳憲着撤職並調查該案」。但交通部的「震怒」完全無厘頭,它應該回頭去看招標過程,到底當中有什麼問題,而不是聽信不明來歷檢舉者的謠言。
從2018年11月8日郵局的招商說明會開始,我們覺得這個物流園區地點與面積都符合PChome發展台灣大規模電商物流中心的需要,決定積極參與投標。在我們提交的標案企劃書裡,從第一天就表明我們希望承租全部15個單位,承租期在十五年以上;我們自己內部更做出計畫,預備總共投資30億台幣在系統與設備,也預計雇用5,000人。
這個企劃書經過標書投遞、3月11日現場簡報,在官員與專家所組成的評審中得到「最高評分」,3月18正式行文通知我評選結果,要求我們在3月21日到郵局參加「選配作業」,我們再次表達承租全部15單元的意思,郵局也表示了解。我要說明的是,這那是「獨厚特定廠商」?如果此案不贊成或不合適全部承租,評審也不會得到最高分了。話說回來,如果不是這樣一個完整有規模的倉儲面積,我們又要怎麼樣拿它來打造「台灣大型電商暨跨境電商物流中心」?
正當我們高興得標、等待郵局正式發文正式來邀議約之時,說好的發文卻遲遲不來,去向郵局詢問,卻得到消息說一直有「上層有力人士」要介入協調,希望我們讓出部分單位。我們左等右等,等了兩個月(原定說得標十五日內會正式簽約),最後等來了一張要求協商的函文,協商的內容當然是希望我們能讓出若干單位給評分第二名與第三名的廠商。
我們拒絕了,因為第一、這不符合招標的要約精神,我們企劃書裡明明白白寫了我們要承租所有的單位,我們遵循招標規則,通過審查,合法取得議約資格,我們為什麼要去跟未得標的人協商?第二、如果完整的園區還要四分五裂、七折八扣,我們要怎麼樣建造一個最大的電商物流中心(另外一提,過去十五年,有那家公司對電商物流做過比PChome更大的投入)?
我們對協商一事極為不滿,認為郵局已經違反了它自己訂定的投標須知暨評選須知的相關規定,我們在5月10日正式向郵局發出律師信,要求郵局信守合約精神,依照我們投標企劃書(也就是評審依據的計畫)的內容,儘速與我們簽約。但顯然「有力人士」遠比郵局還大,交通部今天就撤換中華郵政的總經理了。
蘋果日報的即時新聞據說來源是交通部內部官員爆的料(記者朋友也應該追查此事),內容當然還造了一些「抹黑」的謠,譬如說中華郵政總經理陳憲着退休後會到PChome上班,我從不曾與陳總經理見面,也不曾與中華郵政其他幹部打交道,我們就是按規則投標,取得結果而已。但這種抹黑造謠是政治圈慣用手法,所以背後藏鏡人的背景身份應該可以想像。從得標以來,「有力高層人士」一直想要介入協調,逼我們讓出某些我們已得標取得的單位,這個「有力人士」到底是誰?
我對交通部和行政院的反應無法理解,我覺得蘇貞昌院長和林佳龍部長在這件事都做錯了,你們應該弄清楚那位一直來關說的政府人士及其涉及的利益;僅憑來歷不明的檢舉者(應該也不難追查)和搞不清楚狀況的立委,就撤換了一個總經理,更企圖改變正常程序下的招標結果。我真的覺得這個政府真正莫名其妙,一個本土企業對台灣努力的長期投資要受到奇奇怪怪的干擾,正常程序的結果要接受莫名奇妙的協調,這是對台灣拼經濟的作為嗎?這是對台灣電商產業強攻新南向的協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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