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案,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此也與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
以我七月初所提出的"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法官涉交保裁定違失調查案"為例,正好凸顯出未成年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及表意權的重要性。由於本案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臺北地院性侵專股,理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的保障。然其未審酌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之意見,以及參酌兒童人權公約之相關見解,又未酌定足以防制被告再犯之適當事項,逕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均有欠妥適。目前大法官805號釋憲案算是回應了兒少作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接下來就看何時修法完成!
💢💢同場加映: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監察委員要求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之監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047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廖芳萱認為,少事法的立法保護對象是非行少年(加害人),使得規範通篇圍繞在非行少年權益上論述,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獲得重視,司法院可趁此修法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廖芳萱表示,少事法的程序規範部分參考「刑事訴訟法」而來,我國刑訴法的適用客體主要是被告,從程序上而言,多以被告角度出發,移植到少事法,也多從非行少年保護面向設計規範。
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去年已讓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訴訟參與」,保障陳述意見的權利。
誘拐未成年法律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常聽到少女被誘拐的新聞,但誘拐又有分兩種罪名?】
大家是否還記得,去(2020)年曾發生過一名14歲的少女遭到網友拐騙,被囚禁在密室將近三天的事情。其實,這些帶走未成年人的行為,很有可能已經觸法。
觸犯的法律又可分為以下兩種:略誘指的是以強暴、脅迫,或是以詐術來使他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範圍;與略誘比較不一樣的是,和誘則是指得到被誘者的同意……
#法律 #誘拐少女 #略誘罪 #和誘罪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誘拐未成年法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在晚上十點,你知道你的小孩在線上和誰在一起嗎
我以前讀國小時,阿公阿嬤和老師常和我們說放學不要隨便和陌生人走,要成群結隊回家。在那時代,我國小放學後所面臨的危險大概就是放學途中可能有人誘拐小孩。好險,國小六年都沒遇過怪叔叔怪阿姨,倒是常常被路上的狗追。但是,現在國小生放學所面臨的危險,最危險的可能不是在放學途中,而是在她的手機或電腦。
過年期間因朋友轉介處理一件網路性剝削的案件,處理前為了解網路性剝削而在網路搜尋資料,看到不少例子:國小或國中生玩網路遊戲,遊戲中與陌生人與公婆相稱,後來加對方為LINE或FB好友,對方誘使國小或國中生傳裸照或影片,甚至之後發生猥褻或性侵案件,而家長往往都是刑事案件發生後才知道...。
我聯想到之前有長輩因為沒收小孩手機,小孩威脅要跳樓;還有長輩因為控管家中網路,小孩拿菜刀威脅他們打開網路。我看著四歲的女兒和一歲的兒子,想到網路對小孩身心的侵擾與犯罪比十年前更為嚴重,還有當事人子女、長輩小孩,我覺得應該寫這篇文章讓憾事不再發生。
之前讀了二本書《關掉螢幕,拯救青春期大腦:頂尖成癮專家揭發數位科技破壞大腦功能的恐怖真相》、《SOS,3C成癮怎麼辦》,今天又再讀一次。裏頭提到現在小孩之所以容易沉迷網路與成為網路犯罪的客體,無非是漫無目的、過度競爭與過於個人主義,加上壓力與失去社會連結,網路就成為小孩逃離現實的地方。而網路遊戲和社群媒體會讓小孩產生與真實連結的錯覺,以為網路另一段的那個人是他最親近的朋友,或是對方真的是帥哥或美女....。
要事先避免問題,參考《關掉螢幕,拯救青春期大腦》、《SOS,3C成癮怎麼辦》建議家長可以:
1. 小孩還小時,再累,也不要請3C當保母(個人認為最重要,列為第一點)。
2. 給小孩智障型手機,只能打電話就好。
3. 用家庭時光取代電玩時間。
4. 鼓勵小孩進行身體活動,例如做家事、運動。
5. 讓小孩找到自己的才華。
6. 如果真的要上網,給數位蔬菜(為了研究上網、看教育影片、聯繫真實朋友等)而非數位糖果(電玩、過度使用社群媒體)。
如果發現小孩有被犯罪的徵兆了,記得
1. 臉書對於未滿 13 歲兒童的帳號,有立即刪除該帳號及所有相關資料的政策,請善用並檢舉自己小孩。
2. 經由小孩同儕瞭解問題並尋求解決。
如果事情真的發生了,別忽略了我國有個法律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幾個行為涉及犯罪:
1. 對方叫小孩傳裸照給他,可能涉及第36條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方散布小孩裸照,可能涉及第3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除了涉及犯罪外,家長可以依照民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對方也未成年,也向對方家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最後引用《關掉螢幕,拯救青春期大腦》、《SOS,3C成癮怎麼辦》裡的各一句話:「現在晚上十點,你知道你的小孩在線上和誰在一起嗎?」當看到小孩問題而爆發前請想想:「孩子之所以會聽爸媽的話,不是因為你是他的爸或是他的媽,而是你的表現像爸爸、像媽媽。」
這問題比我們知道的還嚴重,請用力分享保護我們的小孩,謝謝。
#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
#提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