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調動五原則
作者:蔡嘉政律師
雇主與員工間簽訂勞動契約之際,為因應業務之需要通常會在合約中保留雇主可以調動員工職務之權利。惟需注意,該約定並非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當然有效。反之,該約定需視有無符合民國(下同)74年內政部所公佈之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函中規定之調動五原則要件即須符合:(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員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員工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及(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又上開內政部調動五原則之精神業於104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新增於第10-1條規定中。然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五款調動原則中,除涵蓋內政部函釋原有規定外,另包含雇主之調動不得有不當動機及需考量員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兩者。
雇主若違反上開調動原則而改變員工之職務內容或工作地點,即屬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員工除得主動終止僱傭關係並請求資遣費外,依現行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員工亦得主張違法調動而向法院聲請回復原職之徦處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調動五原則 函 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相信許多人在經過一些企業的層層面試後,到職時會被要求要簽署許多文件,或許是保密條約,或許是性騷擾防治措施的宣導,又或許是更重要的勞動契約。然而在簽下大名以前,又有多少人會仔細看過其中的條款呢?在過去的諮詢經驗中,我們常被問到一個問題:老闆要求到職未滿一定期間離職就要付出違約金,這樣合理嗎?由於過去發生過許多類似的爭議,因此在104年12月16日,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動契約的篇章中新增了三條重要的法令,分別是以前我們談論過的「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以及這次要談論的「最低服務年限」。雖然這些條款在過去主管機關訂定的施行細則或函釋中都有相關規定,但正式入法後,更能成為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可以用來判斷孰是孰非的指引與依據。
那麼,到底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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