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桃園市內有許多與大眾運輸相關的公司企業,年前到年後相繼發生的航空罷工事件,影響了桃園市民權益,建議局長能夠帶領勞動局主動向相關工會、勞資雙方聯繫,避免再度發生類似事件。 20190410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勞動局】 今天質詢勞動局,提出四點建言: 一、桃園...
「調解不成立之後」的推薦目錄:
調解不成立之後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遠航鬧劇不知何時了,衞航提醒受影響旅客與勞工先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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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大的新聞,無疑是遠航莫屬。
一下停飛、一下復飛,
一下說資金有缺口,要資遣員工、暫停營運,一下又說遺書是烏龍一場、十億資金很快到位…
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遠航高層所為嚴重影響消費者與員工權益,是鐵一般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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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航提醒消費者:
如果發生消費糾紛,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https://pse.is/MBEEG)進行申訴。
參團部分,則可與旅行社進行協商,如發生糾紛,可檢附相關收據及契約,以書面方式向旅行業品保協會或觀光局等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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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方面:
若真有大量違法解雇勞工的現象發生,遭解僱勞工可參考「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https://pse.is/LSZZU)尋求協助,並於調解不成立之後,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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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屆,衞航衷心期盼遠航高層妥善處理,盡力降低對消費者與員工的不利衝擊,才是真正負責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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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張衞航,請大家跟我一起努力 #戰勝金權!
#好爸爸真專業
#新北市第一選區 #淡水 #三芝 #石門 #八里 #林口 #泰山
#唯一支持張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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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之後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Ubereats外送員罷工!】
#勞動小教室
Ubereats的外送員,在網路上號召,預定在今日中午11點到下午2點進行罷工,抗議Ubereats的新的接單計價,導致報酬大減,3天拚命跑75趟只能獲得1775元獎勵金,為了抗議Ubereats片面降低獎勵措施,於是發起罷工。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議題。
➡️首先,Ubereats的外送員,想接單就接單,不想接單就不接單,看起來彈性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模式,#他們算是Ubereats的員工嗎?還是他們只是承攬Ubereats的工作而已?
一般我們認定是否有勞雇關係,主要是看員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在8月15日公視《有話好說》的節目中,勞動法學者邱羽凡教授表示,Ubereats的外送員,必須穿著特定的制服,以及使用公司的配備(如有企業識別標誌的外送箱),都可以顯示出來,Ubereats的外送員還是有被進行某種程度上的控制,因此,Ubereats想要以「承攬關係」來規避對於外送員的各種保障,依然是有疑慮的。
由此延伸出的更深一層問題就是,目前台灣幾個新興工作型態,承攬關係和雇傭關係的邊線越來越模糊,導致勞動保障的縮減,這就是「勞動彈性化」的一部分。
舉個例子,以路上隨處可見的郵差來說,看起來都是穿著綠色制服送信,他們的身分就有三種:正式勞工、約聘僱以及自然人承攬。
他們的工作內容都是送信,但是因為郵局的人事政策,而衍伸出不同的身分別,這也造成保障上的不同。
如果今天你是一名承攬業務的人員,那麼公司就沒有義務要替你保勞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發生了職業災害(尤其外送員特別容易遇到被狗咬或者是意外車禍),公司也沒有任何的責任。
但如果你今天是一名勞工,公司就有義務要替你承擔上述的責任。
➡️第二個問題,Ubereats員工罷工是 #法律上有效的罷工嗎?有殺傷力嗎?
根據新聞報導,為了避免有些外送員反而利用罷工期間,外送員數量下降,因此接到更多的單,他們表示會故意點單然後給予負評,簡單說,就是希望大家團結一致對抗Ubereats,不要成為「工賊」。
不知道大家覺得這個做法有沒有效呢?
Ubereats員工目前並沒有組織工會,無論如何,絕對是「野貓式罷工」,也就是並非 #法律上的合法罷工。在台灣的罷工程序其實非常繁瑣,如果你連第一關的工會都沒有,很抱歉,一切的罷工行動都是非法的。而即便組織了工會,也要經歷漫長的過程才能罷工。這是台灣勞動法令上對員工不夠友善的地方。
如果今天一家工會想要為了爭取年終獎金罷工,那麼他們要先開會員大會,向市政府申請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調解,等到開完會議確認調解不成立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而罷工投票的門檻是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比罷免門檻還高!),通過這個門檻才能進行罷工。
過程之漫長,我常開玩笑,等到工會真的拿到罷工權,紅包早就發完、領完了。
而「替代性勞動力」,也就是俗稱的「工賊」,的確是在罷工過程中,會影響勞工權益是否得以伸張的關鍵因素。
可能有人想問,如果這次Ubereats罷工是不是依法的罷工,他們會被懲處嗎?這問題並不一定,要看外送員不接單的行為,是否有違反與公司簽的契約。
Ubereats外送員想出給負評的這一招反制,是一個新鮮的嘗試。或許我們可以觀察看看。
➡️第三個問題,#台灣長期的低薪化。
許多Ubereats的外送員是兼差工作,而之所以需要在正職工作之外進行兼差,當然就是既有的正職工作薪水不足以應付日常開銷。
在8月13日,我與徐永明委員一同召開「基本工資要立法,調高基本工資」記者會,分享了一個驚人的數據,那就是,薪水在3萬塊以下的勞工,有超過7成的人,都不到40歲。
換言之,台灣年輕勞工的低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而薪資成長率也確實追不上GDP成長率。
我從十年前投入勞工運動,到今日出來參與立法委員的選舉,便是希望台灣勞工能更有尊嚴的生活,期待Ubereats的外送員能夠團結起來,抵抗不合理的政策。
#加油!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8/1522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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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瑋 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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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調解不成立之後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內有許多與大眾運輸相關的公司企業,年前到年後相繼發生的航空罷工事件,影響了桃園市民權益,建議局長能夠帶領勞動局主動向相關工會、勞資雙方聯繫,避免再度發生類似事件。
20190410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勞動局】
今天質詢勞動局,提出四點建言:
一、桃園市內有許多和大眾運輸相關的公司企業,年前到年後相繼發生的航空罷工事件,影響了桃園市民權益,期盼陳局長能帶領勞動局主動向工會、勞資雙方聯繫,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二、勞動局臉書每周三「好老闆專欄」,提供最新勞動法令內容,上去尋找該專欄,看到民眾留言詢問勞資糾紛問題,有的回、有的沒有回,不知道成立臉書的功能是單方面的宣導?還是互動式留言?勞動局臉書點閱人數也相當低,如果要加強宣導,是否應該想辦法提高點閱率?
希望勞動局在推動網路平台時,要能與時俱進,不要只是形式上、制式的完成貼文。
三、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新建工程,依工作報告內容,這座建築內將提供教育訓練、就服處辦公室、調解室等等功能,卻僅規劃了地下兩層共28個汽車停車位,光是內部工作人員就不夠用,如何應付啟用後的停車需求,希望能有再檢討的空間。
四、工作報告頁23提到,配合中央長照政策實施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07年開辦10班次合計287人參訓,共285名學員成績合格取得結訓證明;108擴大開辦21個班次,提供630個訓練機會。這個訓練計畫非常重要,但是,這些人員訓練之後,有沒有幫忙輔導就業,如果可以直接銜接到就業市場,開班的立意才不會白費。
另外也建議勞動局能提供非專業照顧者,如長照被照顧者的家屬,短時間的訓練課程,讓家屬也能接手照護的工作。
#勞動局 #罷工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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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老闆 #工會 #網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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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兩造已於法院調解,之後已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問題:
1. 調解時法院是否有錄音,能否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2. 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十日內起訴,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那麼如果要起訴,是否要另外寫一份新的起訴狀?
之前調解時繳交的被告戶籍謄本、現場照片、文件等,都要重新再繳一次嗎?
3. 十日內起訴的話,會是同一個承審法官嗎?(調解時法官說法對我方有利)
本來想說這些證明文件如果能沿用調解時的就很方便,如果都要從頭來一次,
那好像就不用急著十日內去起訴了:p 這樣會損失什麼權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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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7.192
※ 編輯: dmoll 來自: 219.71.87.192 (12/0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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