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惡意曲解法令,勞動部應即拿出主張】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107年美麗華公司無預警解雇多名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員工,引發連續12天的罷工,最後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明訂資方要使用外包人力前,必須跟美麗華工會協商,如果違反必須給付違約金600萬元。
109年美麗華公司擅自使用外包人力,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團體協約,同時妨礙工會運作,因此美麗華工會依據當時的團體協約提出違約金訴訟。
沒想到,美麗華公司董事長黃世杰竟然「搏歹筊」!在110年的4月8日無預警告知所有員工,要把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美杏、杏美與杏中公司,同時,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和數名幹部與會員竟然以企業併購法第16條「新舊雇主商議不留用」為由,直接終止勞雇關係,但這四家公司董事長,根本都是黃世杰同一人。
美麗華公司的動作明顯是玩弄法律程序,惡意打壓工會,並藉此逃避違約金訴訟責任。事實上,因應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子公司,美麗華工會也經過會員大會決議,修改章程更名為「美麗華開發(股)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但美麗華公司卻刻意以工會不適格為由,拒絕與工會進行調解和協商。即便新北市政府再次發給工會證書,資方仍不改其藉口,因為瓦解工會、拒絕協商本身就是美麗華公司這一連串動作的目的。
公司方面悍將拒絕新北市勞工局調解,美麗華工會於5月11日開始罷工,其間勞工局於5月14日邀集勞資雙方重返談判桌,但美麗華資方不但未出席協商會議,甚至同日針對罷工會員祭出「解雇令」,此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相關規定,美麗華工會合法罷工期間,勞雇關係依然存續,會員參與罷工行動並非曠工,自無繼續曠工三日問題。資方毫無協商誠意,繼續公然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予譴責。工會於5月17日上午推派2人代表,至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表達捍衛勞工合法罷工權利訴求。
不良企業主將勞動部及新北市勞工局當做是塑膠做的,恣意玩弄法令,不尊重勞資協商程序的法律意義。如果這樣濫用企業併購法,就可以閃躲團體協約違約金的責任,順便解雇工會成員,無異是台灣工會運動的災難,勞工團結權也將全部化為烏有。勞動部應嚴正看待,立即拿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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