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果把和解內容中,〇〇『同意』支付...,改成〇〇『應』支付....,會不會比較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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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曾經參與各地區或是法院調解程序的人都知道,在調解現場,有時明明雙方都已經談妥條件,但最後就是簽、不、下、去。
(然後就會看到一旁的書記官白眼已經翻到後腦杓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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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方當場改變心意外,翻盤的原因,不外乎就是書面的文字用語,又再度將對方好不容易平息的負面情緒,再度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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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和解或是調解筆錄中,使用〇〇「同意」,或是「應」如何如何的用語,對於萬一將來對方不付錢的執行效力,是 #不會有任何影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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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感受上,說明對方「同意」做特定事項,和對方「應該」做特定事項,對於一些敏感的當事人說,前者是自動自發;後者卻容易讓人有「被要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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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有power的東西,不能只看我們想要的那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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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小細節
調解筆錄效力 在 張美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調解筆錄效力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是開心,又搶到頭香(第1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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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勞動調解成立,
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如果一方不依據調解內容自動履行條件時,
可以直接持勞動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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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調解成立的方案「並非」原聲請調解的事項,
或者「有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而成立調解,
仍然可以持勞動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喔。
#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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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效力 在 一起讀判決- 很多朋友問到「和解」跟「調解」 的推薦與評價
看起來好像都一樣,法院可以做和解筆錄,也可以做調解筆錄,效力也相同。既然這樣,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 調解,是訴訟外的獨立程序,不管是法院或相關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