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們:敬請熟讀警察通例!
//警察通例 第49章 被警方拘留人士
定義
年齡在 #18歲以下的人士
表面看來年齡在 18歲以下的人士界定如下:
(a) 「兒童」指表面看來年齡在 14歲以下的任何人士;
(b) 「少年」指表面看來年齡在 14歲以上但未滿 16 歲的任何人士;以及
(c) 「青少年」指表面看來年齡在 14歲以上但未滿 18 歲的任何人士。
合適成人
就被羈留人士而言,合適成人的定義與《程序手冊》第 21-36(3)條所述的相同:
(a) 一名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該人的人士;
(b) 一名對處理某類有特別需要的人有經驗的人士,但不能是警務人員或 是受僱於警方的人士,例如 #社會工作者; 或
(c) 如果未能安排上述人士在場的話,亦須有其他可負責的成人,但不能 是警務人員或是受僱於警方的人士。//
#社工哥哥
#活着抗爭 #請你地唔好阻礙社會工作者執行職務
[最新消息:被捕者家長8月25日晚已接觸男童 已保釋]
周日荃灣示威,警方出動水炮車,在沙咀道六警員擎槍,一名警員向天開一槍。警民雙方暴力升級,同時政府用又上「密封政策」,封鎖示威區的車站,清場時「困獸鬥」,示威者無處可逃。
晚上約7時,警方拘捕一名戴防毒口罩的示威者,該名被捕男生僅12歲,眼神焦慮,回應警員的提問,有時點頭回應。現場警方透露,已聯絡家長,不准社工陪同,但未知送到的地方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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