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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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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