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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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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一) 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不以該行為致公司受損害為要件。倘公司因此受有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該董事賠償。甲○○擔任上訴人董事期間,未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陳良彥名義設立與上訴人營業範圍相同之立固公司,並寄發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之日本客戶將訂單交由立固公司接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二) 果爾,能否謂甲○○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甲○○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僅得依同法第5 項行使歸入權,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亦有可議。
也就是說,就民法第544條的請求權與公司法第209條歸入權行使,法院在這邊採的是 #請求權自由競合!
👉判決全文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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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實務見解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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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有幾個請求權基礎: 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有時候一個行為會構成多數請求權,這時候據以判斷適用的請求權
基礎的種類之理論,有哪本書寫得比較詳盡的?
看了幾本書,多半簡單提到最早全用法條競合說,後來讓原告自
由選擇請求權基礎變得普遍,但接下來又有說要定一定的限制的說
法。只是多半的書籍到最後那邊多半語焉不詳。
還是說非得找論文看? 相關關鍵字該找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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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3370682.A.110.html
又是王記出品? 似乎民法這類古典理論問題手問王記的樣子。
如果是民訴、刑法、刑訴的古典理論問的話,有類似的經典嗎?
※ 編輯: saltlake (1.161.125.76 臺灣), 02/16/2021 05: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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