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善於理財”,但是通常情況下,人們很喜歡談論理財的負面消息,談論那些“不好好用錢”的事情——花費在愚蠢的東西上、永遠不會儲蓄……但是,怎樣才算是善於理財呢?這裡有5個指標,如果你正在做這些事情,那麼說明你善於用錢賺錢。
你有一些應急儲蓄
這可能挺令人吃驚的,但62%的美國人儲蓄少於1000美元,另有21%的人沒有儲蓄賬戶。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首先,當你的錢被存進銀行之後,幾乎拿不到什麼利息,所以人們覺得還不如把它放在床墊下。銀行也在收取各種費用,年費、透支費等等,不成比例地傷害了沒有足夠資金開始的人,使他們更難開始儲蓄。生活費用的增長速度遠高於工資多年。我們為我們的東西付出更多的代價,但是工資卻沒有相應的增長。所以,如果你有一些應急儲蓄應對生活難題的話,可以將其視為善於理財的標誌之一。
存錢買東西,而不是借債買東西
在2016年,平均每個美國家庭承擔了約16,000美元的信用卡債務。現在想獲得小額信貸實在是太容易了。如果我們的預算緊張,買不起什麼東西,通常我們會把它交給一張信用卡解決,找一個藉口,然後說下個月我就會還清的。問題是“下個月”似乎從來沒有發生,債務從而開始越滾越多。宜盛寶理財師記得一個同事告訴我,一旦你有了孩子,只是“用信用卡補充你的收入”,好像這是一個已知的事實和唯一的生活方式。簡直可怕。專注第三方理財宜盛寶(微信號:yisheng8_com)理財師這裡有一個購物的經驗法則:
首先,如果你想要一些東西,而且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即使你有現金支付),走出商店,回家,睡一覺。 如果你仍然希望在第二天進行購買,則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你必須有現金來支付(不用信用卡);它提升了你的生活質量。如果這樣東西沒有真正提升你的生活質量,那麼它最終可能會出現在隔天的垃圾堆或二手市場裡。
你在尋找價值——無論購買和投資
我們在生活中購買了一些非常便宜的東西,認為這是在攢錢。最好的例子是我曾經的一雙工作鞋——網購的,只要50塊。50塊的鞋子簡直便宜到不行,可你知道這鞋子堅持了多久嗎?沒兩個月。後來我花好幾百元買了雙高品質的新鞋,它堅持了很多年。我的觀點是,大家應該在購買的物品和所投資的標的中尋找價值,價值意味著最低的價格最好的質量。價值並不總是最便宜的選擇,但通常也不是最貴的。就像宜定盈,收益不是最高,卻非常安全穩定,更加適合中小投資者,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太高的投資者。
你投資於可以增值的東西(並避免在不增值的東西上花費)
如果你把錢都花在汽車、衣服和其他有形物品上,在你買了它們之後就不會增加價值,那麼你就走在了不善理財的道路上。購買新車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新車很棒,但它永遠在貶值,所以頻繁換車是很不明智的。另一方面,你應該把你的錢放在能夠增值的東西上,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投資,股票、債券、基金、宜定盈等等。
你知道什麼東西好到不太真實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這是最簡單亦或最難的。當你看到一些東西時,你們中有些人可以認出這是一個騙局,其他的……就不好說了。我可以給你的最好的建議是,當你想要買東西,或投資一些東西,或是用你的錢做任何事情:如果你對自己在做什麼抱有疑問,那麼你就得斟酌一下了。如果看起來好像全是有利的一面,沒有什麼缺點,那麼所有的回報都沒有風險,那麼這就太可疑了。如果你是那些可以輕鬆地嗅出騙局的人之一,總是知道什麼東西太好,不可能成為現實,向你致敬,這也說明你是個善於理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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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 經驗法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刑事判決】
1、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倘 #侵害業已過去,或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2、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即坦承與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肢體衝突)、告訴人之證述(即本件案發經過情形)、告訴人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於案發當時所穿而遭毀損之黑色上衣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一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其截圖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並說明: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承係告訴人攻擊行為完成後,伊始為還手傷害告訴人身體及毀損其衣物之行為,核與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結果相符,可見上訴人係在告訴人推伊身體後,還手為推打回擊行為,嗣雙方更互為推擠及拉扯等行為,堪認 #上訴人並非單純對於他方現在不法之推打為必要阻擋之反擊行為,且上訴人於雙方拉扯及推擠後,先抓住告訴人之衣領,告訴人始有將上訴人甩出之行為,上訴人自地上站起時仍繼續拉住告訴人之衣領,#顯無從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上訴人自不能援正當防衛為由而阻卻違法,已就上訴人所辯其所為係正當防衛云云如何不可採,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剖析論述綦詳(見原判決第3至4頁)。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於法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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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註):
互毆的一方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學說認為,關鍵在於:他方是否先為現在不法侵害,接著再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以及是否屬於權利濫用而受有防衛權限制的問題。
不過,這則判決提到兩點,值得探討:
1、「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防衛權」這句:學說認為,若事後無法證明誰先動手(何人先為不法侵害),應按「罪疑惟輕原則」,而認為雙方「均可」主張正當防衛才對,而不是「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2、「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這句,其實有點怪怪的,畢竟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傷害故意,就等於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難道是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就欠缺防衛意思?應該不是這樣。原因在於,互毆雙方難免夾雜報復動機,不會因為夾雜此一動機,就直接認為行為人欠缺防衛意思;但如果是「事先約定互毆」,自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註:部分內容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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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 經驗法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成向法院提出書狀的要領》上
(摘自:鈴木道夫,LIBRA 2019年 2月号,pp.3-7)
一﹑法官的工作性質
(一)因為有很多案件要處理,因此非常忙碌。
(二)在閱讀書狀的同時,會一邊以作為法律實務者分析案件的方式來思考案件。
(三)隨著訴訟進行的階段,會直接在書狀中找尋與本案爭點有關的重點論述。
(四)非常重視書狀中主張與證據間的關連性為何。
二﹑書狀的平易性:
(一)撰寫印象鮮明,並且簡單易懂的文章。
(二)非必要請撰寫短文,以一文一意為基礎。
(三)明確區別事實、推測及意見,並且必須提示證據出處,千萬不要記載無證據支持的臆測或獨斷。
(四)不要因為留戀,而撰寫過多枝微末節。
(五)不要將當事人間尚有爭執的事實及意見,作為前提議論。
(六)必須仔細推敲每段句子間的連接關係。
(七)不要有錯字或脫漏字。
(八)引用條文及證據必須正確。
(九)必須意識到所援引的是有拘束力的判決,抑或無拘束力的判決,而且要正確理解所援引的判決要旨,千萬不要直接爰用下級審在判決中所引用的上級審判決。再者,要明確意識到所援引判決的法理、場合及事例為何。
(十)善用標題及副標題,將作者意圖明確展現。
(十一)超過20頁的書狀,請附上目錄。
(十二)總論先行,各論在後。遵循「論點→結論→理由」的順序,使讀者能夠輕易預測作者的論述過程。
(十三)斟酌書狀文字量與欲表達的目的間的平衡,此必須依循爭點的比重,抑或事實的輕重而有所起伏變化,千萬別讓讀者看到睡著。
三﹑要件事實論的分析及事實認定的技術
(一)法官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理當會同時使用「要件事實論」,以及「事實認定」此技術來分析案件。
(二)律師必須早在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就開始使用「要件事實論」此分析技術。律師必須在當事人提出混沌的事實中,區分能直接達成紛爭解決的必要事實,以及無此必要的事實,並將前者整理製作成書狀向法院提出。
(三)「事實認定」分做「直接事實認定型」與「間接事實認定型」。後者是透過間接證據而證明間接事實(第1階段),再透過間接事實以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推論出主要事實(第2階段)。
(四)因此,在書狀中主張或抗辯「間接事實認定型」的事實時,必須要注意所爭執的,究竟是第1階段,抑或第2階段。
#感謝張釗銘律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