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源 會知道 #三寶案,起因於2016年1月在金控財務主管會議中,發現租賃有一筆金額極度異常(超過租賃公司淨值)的機器設備分期付款交易,質問下發現問題開始追蹤。直到2016月11月爆發鼎興案,當事人才向他坦承發票造假。而且三寶案、#鼎興案 的手法相似,顯然是 #系統性問題,他才向政府舉發。
最誇張的是,#金管會 沒有保護 #吹哨人,還讓他們身份曝光,2016年11月25日張晉源被解除永豐金財務長、銀行總經理等七個職務,從職位最多的人,變成一位沒有任何職務的副總經理。2019年9月23日張晉源發現門禁卡不能使用,電子郵件被封鎖、辦公室被貼封條。同日永豐銀行開記者會對他提起刑事自訴,指他在2016年期間負責出售的永豐子行美國遠東銀行(FENB),沒有在董事中揭露「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及「備抵壞帳迴轉價值」兩項資產,導致交易價格被低估而賤賣,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背信罪提告。
朱淑娟專欄:永豐金三寶案一審有罪,吹哨者何時才有說真話的自由?
https://www.storm.mg/article/3231863?mode=whole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
證交法20條 在 財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涉永豐金弊案,永豐金創辦人何壽川判決出爐!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仍可上訴。
證交法20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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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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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質押給渤海國際信託的股票遭強制拍賣,華映就依舊未發布重訊。
2.為避免華映欠薪影響員工權益,我多次對此提出質詢,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絕非「同情」二字就可以輕輕帶過。大同及林郭文艷影儘速出面處理,別持續擺爛下去。
今年10月,高等法院宣告大同董事選任無效,若後續判決確定,大同爛攤要如何解決,金管會又是否已做好準備
3.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金管會更對任國龍三度開罰,如今犯罪分子任國龍終於繳清罰鍰。
涉案關係人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涉利用職務機會炒股,雖遭金管會停職,卻仍繼續擔任永豐期貨董事長。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顧主委卻表示因葉黃杞刑事犯罪部分尚未被起訴,故仍同意繼續擔任期貨董事長。如此的監理標準,個人無法苟同。
⛔️附註:
❗️華映案
2019-11-18 財政委員會:無良商人亂搞 勞工股東悲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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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財政委員會:華映大同隱匿重訊 違法借貸助長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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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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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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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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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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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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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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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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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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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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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
2019-5-9 財政委員會:中國犯罪份子坑殺投資人 金管會應究責南山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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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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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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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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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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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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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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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同公司今年第三季財報中,子公司台灣華映負債已遠高於資產並在9月聲請破產;另一方面,大同卻持有價值高達59億的中國華映股票。
大同對台灣華映員工擺爛欠薪、卻對中國華映保證獲利,根本是錢進中國、債留臺灣的典型惡例。上週650名遭積欠薪資的華映員工前往大同抗議,大同公司僅以冰冷的「同情」二字回應。
2. 針對華映擺爛,勞動部呼籲大同應幫華映籌措財源,以支付積欠薪資。大同卻搬出金管會作為擋箭牌,認為有適法性疑慮。
我要求金管會顧立雄主委表達立場。顧主委表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公司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
➡️事實上,最該負責任的,就是亂搞的大同高層。已被限制出境的林郭文艷董事長,應該自己站出來面對負責。
3.針對台商回台投資,經濟部長向媒體表示,目前沒有缺地問題。然而,桃園市經發局長卻表示相反意見。針對到底是否缺地,中央地方不同調,經濟部林全能次長不願正面回覆,僅表示目前仍有400多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
4. 日前我質詢揭露,某公司擁有近3000坪的工業區土地閒置不用,卻另外在現址桃園市中壢區的農地上興建違章工廠。經過後續追查,發現有相同離譜狀況的,還有13家廠商。
這些廠商明明取得工業區土地卻閒置不用,卻另外在農地興建工廠。把閒置工業區土地拿來炒作牟私利、農地工廠的外部成本由全民承擔。面對這樣荒謬的情形,經濟部到底有沒有決心解決問題?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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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7 內政委員:在說完漂亮官話之後 可以落實承諾具體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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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0 台北光點華山場:「臺灣怎麼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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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3 財政委員會:富豪資金炒房笑呵呵 青年創業發展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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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週四勞動部正式發函禁止華映代表人蔡江隆,及實際負責人林郭文艷出國。然而,無論是華映或是母公司大同,都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縱然華映已下市並聲請破產,但依舊還是公開發行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證交所許璋瑤董事長表示應發布重訊。
在此之前,華映及大同早已多次隱匿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訊息,我要求金管會及證交所應針對此事調查,絕不能再讓華映繼續欺瞞。
2.韓國瑜涉7200萬南港豪宅炒房案,背後牽涉台肥公司違法貸放,迴避央行頒布的限貸政策。事發後,台肥說詞反覆,甚至用秘密為由遮掩。但不管在2014年台肥的合併財報上,抑或是法院的判決中,針對貸與同案資金皆有載明。
3.台肥除了協助規避限貸政策,關於違法放貸,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應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我提醒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每一個違法放貸行為都應進行裁處,不應只一次性的包括裁罰。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為止,在台肥的合併財報上皆有揭露此案的資金貸與,但在2015年後,卻隻字未提,金管會應進一步調查台肥是否涉及財報不實。
⛔️附註:
❗️台肥案
2019-11-7 韓國瑜炒房的重要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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