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裡的小情侶]
21歲的女生,像時下年青人一樣,說話時有懶音。她作供時,坐在法官席上的梁嘉琪裁判官,也忍不住請女生再宣誓多一次,說聽不清楚她的話。少女姓氏為「曾」,在她口中讀成「真」;「講」字說成「趕」;「光」讀成「乾」,但語氣稚嫩又有一種可愛。
但這一次,她要面對的不是學校的口語考試,而是控辯雙方大狀的詰問,年少的她是被告,在兩個月前的5月12日下午,選擇坐上證人欄。
她把自己,和男朋友的前途,都押在這個下午。
***
女孩用黑色橡皮圈束了長長的馬尾,她身穿白恤衫,配黑短裙和西裝褸,西裝褸過大,手袖掩蓋了她半只手掌,左手食指和中指戴了幼身閃爍銀色戒指。她的腿沒穿絲袜,踏着一對款式有點笨拙的圓頭黑色矮跟皮鞋。明顯,女孩平日不穿慣正式西服。
證人椅子是一張帶輪的辦公室座椅,她一邊回答律師提問,一邊忍不住左右扭動椅子,激動時用腳踢坐椅的輪,沒法子坐定。
案情本來甚簡單。在2019年10月4日蒙面法推行的晚上,警員在黃大仙截查了一對小情侶,從女生的背包搜到一支雷射筆。
然而,被提堂到法庭受審,被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的人不只她一個,還有和她同行的男友。
原來當晚兩人曾交換背囊揹。在法庭上,女生稱包裡的雷射筆,是男友擁有的。她說,是她提議交換背囊,因為男友曾表示自己帶着雷射筆在身,「有點擔心」,她主動建議這樣做。
一支小小雷射筆(此案還有一支電筒),把一對小情侶變成了同案被告。
「赴湯蹈火」暴動案主角,被拘捕後更由情侶變成夫妻;但亦有情侶在運動後感情生變。但在法庭上,把私密關係放在公眾眼底下被檢視,再由法官決定誰有罪的案情,則較為罕見。
女孩不住說:「想保護男朋友,所以……」。她把不是自己的雷射筆袋子揹着,也情急地在警署裡簽了和事實不相符的口供。
大部份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被告都選擇不自辯。自辯把自己曝露在法庭之上,任由控方及法官提問,有時未必為被告帶來好處,弊處亦不少,有律師形容被告自辯猶如「走鋼線」,是一場輸贏未知,卻心理負荷極大的賭博。
代表女孩的辯方大律師梁浩朗,先向女孩提問。女孩解釋,當晚約了男友(亦即第一被告)去行街,從慈雲山走到紅磡,回程時經黃大仙準備坐小巴回家。她曾把自己的口罩及帽子交給男友,男友把女友的物件放在自己背包裡或扣在肩帶上。
中途,男友表示自己背囊有雷射筆,「覺得擔心」。女孩說,當時心裡覺得「沒有做虧心事,覺得(帶雷射筆)沒有甚麼」,於是建議和男友交換背囊揹。之後在黃大仙被警員截查而被捕。
女孩說,男友揹着的背囊是她的,裡面有她的住處鎖匙。大狀請她形容一下:「鎖匙鎖係哈利波特金探子造型;銀包係粉紅色Salad品牌,還有一支唇膏。」
辯方梁大狀請她說出,被帶到觀塘警署後發生的事。
女孩說:「在警署裡,經過一條需要警察拍卡才能進入的通道時,一名警員跟我說:『妳睇吓妳,而家做雞都唔掂啦』」辯方大狀示意女孩停頓,讓大家有時間抄寫。
女孩一頓,再說「『搞咁多嘢做咩?冇哂前途,等坐監啦。』」女孩說,覺得難受和害怕。審訊的是女裁判官梁嘉琪,她一直低頭抄寫筆記,沒有特別回應。但控方則否認警員有說過這番話。
辯方提及女孩在警署曾經簽署口供紙。然而,女孩在法庭所說的話,跟口供紙有差異。特別是口供紙上她表示,該雷射筆和電筒是來自一名不認識的男示威者,而不是其男友。女孩解釋,當時自己一心想保護男友,加上雷射筆不是自己的,所以才說了不是完全的事實。
女孩稚嫰的聲音,帶有懶音的聲線在法庭說道:「仲有,我唔想屋企人知道這件事,只想快點離開落口供的警署,想快點回家。」坐在家屬席的中年女士,不住用紙巾抹眼淚,旁邊一位年輕女士安慰着。
女孩又指,早在2017年已從男友手機的相簿看過他一些照片,男友有吸食電子煙習慣,當時生起玩意的念頭,曾用雷射筆射向煙霧射出光線,拍下了照片,故此知道男友擁有雷射筆,但不肯定是不是當日帶出外被搜到那一支。
然而,到控方大律師熊健民,盤問女孩時,卻向女孩口供紙,和與男友交換背囊的說法作反覆的挑戰。熊健民身型有點胖,肚腩微凸,一頭灰白髮,戴着灰白色粗框膠眼鏡,領呔是藍色四方型圖案。
控方熊大狀用右手食指指着女孩問:「妳話你冇做過虧心事,咁點解要交換背囊揹?」
女孩答:「我聽到佢(男友)提出擔心,為咗撇除佢擔心,我主動提出交換。」
熊續問:「咁有無諗過差人拉你地既時候點樣做。」
女孩答:「因為支筆不是我的,我都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追問:「妳和男友感情點樣。」
女孩說:「正常,普通情侶囉。」
熊續問,特別帶出她男友的責任:「妳男友驚身上有雷射筆畀差人拉,呢件招惹嫌疑既物件,畀你攞上身?」「點解妳唔直接將支筆放入你個袋?要成個袋交換?」
女孩有時聽不明白:「我唔明你意思,唔該你重覆問題。我無諗過。」
此時,坐在被告席的男友,也是一名21歲穿白恤衫的少年,向天望了一望,嘆了一口氣。男友選擇不作供。
熊問到:「點解妳脫下了口罩和帽是交給男友,不是放在自己的袋裡?」
女孩回答:「我成日將我既物品叫佢幫我攞。」
熊指,口供紙上,寫了她承認雷射筆是來自「一名男示威者」,但現在女孩否認,而女孩曾口供紙上簽名確認。
女孩反駁:「我一時諗到咁既嘢,我想保護男友,支筆又唔係我既。」
熊大狀:「妳又話唔知當晚有示威,又在口供紙寫男示威者?」
女孩:「因為我年輕,咁講比較合理。」
熊進逼:「妳不是想置身事外嗎?點解又在口供紙中話自己同示威者同一立場呀?」
女孩回答:「我當時以為咁講無問題。」
熊說:「因為妳為咗達到目的,不用尊重事實,為咗達到目的,你可以隨便亂講,唔洗尊重事實,唔理真相,任你講!」
女孩嘗試回應:「當日我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說:「咁妳現在法庭作供都可以係講大話啦?」
女孩回答:「當日落口供唔知咁大件事,我當時唔知要上庭。」
熊指出:「妳當時係被懷疑藏有非法武器(雷射筆),妳係知道架。當時係警誡下,會變為呈當証據,你知道嚴重性。」
女孩指:「我當時唔知有機會上庭。只想落完口供番屋企。」
熊用食指指着女孩:「事實係,妳隨意任意扭曲真相。」
熊:「我向妳指出,雷射筆係你同男友共同擁有,意圖傷害他人。妳係不誠實證人。」
女孩:「唔同意。」
熊:「為咗雷射筆,妳惹咗今次官非,變成被告,點解妳無問過男友,點解身上有支雷射筆。」
女孩:「我冇追問原因,事件發生咗了,是以前的事,我無再問。」
熊追問:「雷射筆不是以往的事,事發之後兩年以來,妳都無問到被告點解有支筆?」
女孩:「我信佢,我無問。」
終於完成了作供,女孩回到法庭較後位置,坐在律師和旁聽市民中間的桌子之後。在裁判法院,不用還押的被告,都不用坐入犯人欄,而是坐在普通的坐椅。女孩回到男朋友身旁,低聲細語了一會。
一支雷射筆,讓全個法庭檢驗一對小情侶的關係;一支雷射筆,改寫了兩個年輕人的未來。
誰入罪誰脫罪,誰把誰的東西揹在身上,成為了法庭用放大鏡檢驗的公共討論內容。
兩個月多月後,男孩判罪名成立,女孩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指,女被告證據不合情理,但認為女被告為保護男友才提出不合理證供,亦接納兩人交換背包說法。
梁官質疑男被告沒涉及示威但卻憂慮雷射筆是危險物品,又指不會和女友外出隨便帶着一支最高級別的雷射筆,故裁定男被告罪名成立。梁官認為,女被告自辯不真實不準確,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女被告有傷人意圖,故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佈裁決結果時,女孩開始流淚,至得悉男友須立即還柙,女孩放聲痛哭。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
(圖為蒙面法推出後,香港街道一景。政府用膠水黏起行人道上的地磚,以防示威者挖起。街燈照射下,磚與磚之間的膠水礙固成淚水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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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那個夜晚,他本來只是「落街洗衫」,最後被噴到整頭整臉胡椒噴劑、被拘留在警署兩日,惹上一宗襲警官司,纏繞在身二百幾日之久。案件審結,但沒能審判的細節原來更多。//
//辯方大狀:「嘩,你哋個個喊成咁,我以為自己輸咗官司呀!」//
//洗衫男被告:「我係香港人。」//
【他落街洗衫,卻惹上「襲警」官非……】
前日夜晚十一點幾,滑了好多次手機,反覆瀏覽翌日各區法院的審訊日程後;點指兵兵去了觀塘裁判法院、聽一宗襲警案的續審。決定好了,我隨即向學生發了個短訊:「明早九點半開庭,我約你九點門口等。」到法庭聽審,大概是採寫的最好訓練。
我試過清晨五點到法院排隊輪候,也一席難求,惟這次九點鐘去到,卻是排頭位的第六、七人。如此冷清的場面,讓人有點不祥感覺。「C-O-U-R-T!」審訊開始,由於是續審的關係,我們這些半途加入的人,茫無頭緒,兼夾搞不清狀況。只聽得出是辯方大狀盤問防暴警員,情節圍繞被告給帶返警署之後的遭遇。
至於這宗襲警案如何「襲警」那一部份,明顯早前已經審結,剩下來的故事,場景換上警車車廂和牛頭角警署。法庭上,辯方大狀反複斟酌好幾個情節,包括探究防暴警察有沒有帶被告去男廁洗眼、有沒有把這個項目落簿、有沒有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是否自願在供詞聲明以及警員的記事冊上簽名,以及防暴警員在警署期間有沒有離開過被告等。
400頁的小說丟了開頭
對我這個中途加入的人來說,這場聆訊就像看一本400頁偵探小說,卻丟了開頭的250頁。頭一個小時,辯方鉅細無遺向作證的防暴警員,追究「有冇寫低被告嘔?」、「警車嘈唔嘈?」、「見值日官前先去地下男廁洗眼?」、「去地下男廁洗眼有冇落簿?」我在記事簿上兜兜轉轉重重複複記錄,卻看不出故事全貌。
而作為二號證人的防暴警員,回答得最多的答案則是:「唔清楚」、「記唔起」、「唔肯定」、「我覺得冇需要」等。漸漸我明白這本書的讀法,是先從防暴警員的盤問,去了解警車和警署裡頭發生過的事件細節和先後次序,然後再換上被告角度,去陳述同一件事。可當中卻苦無客觀證據,更甚者是控辯雙方皆全盤否定對方的說法。
啊,這樣的一個故事,乍聽難明不解,再聽始水落石出。
落街洗衫變襲警
原來事件發生於去年十一月某一日的夜晚,九龍灣有人設路障堵路。防暴警員接報到場後,堵路者大部份已離開,惟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附近,卻有一個右手拉住手推車、左手抱住大膠袋,穿汗衫短褲,踢一對白色拖鞋的39歲男人因「落街洗衫」,而在現場出現。按辯方大狀表述案情,這男人被指以右肩膊撞向防暴警員的盾牌,致使同時戴著面罩和眼罩的警員顴骨觸痛,他因此被控以「襲警」罪名。
洗衫男昨日在庭上憶述案情,他指當時遭三、四名防暴警員圍住,其中一人說:「X你老母!」,另一人說:「你做乜X嘢?係咪嗰啲人?」當時他這樣回答:「我係香港人。」警員回應:「你宜家好X型呀?我就告你襲警。」昨日庭上,辯方大狀問道「香港人」是甚麼意思?洗衫男說:「我想表達我係街坊,我係普通香港巿民。」
隨即洗衫男被防暴警員近距離(按警員證供是少於半米至一米距離)直射胡椒噴霧,讓他戴了隱形眼鏡的雙眼刺痛兼有如火燒。按被告陳述,中間還包含很多細節,諸如他雙腳被跪低、雙手從後被扣索帶、被警員照頭淋水、被強行抬起手腳致面朝地面前行,同時被威嚇:「宜家先啱啱開始,有X排同你玩。」以及當他在警車上嘔吐後,防暴警員曾言「舔乾淨啲嘔吐物」等。
兩套情節截然不同的供詞
不過,以上的陳述,全遭作為二號證人的防暴警員以「不同意」否定。往後洗衫男被押返警署後的遭遇,跟警員所述的同樣是完完全全的兩個版本,防暴警員有A說法,被告洗衫男有B說法,幾乎每一個細節和事發的次序,都互相「予以否定」。例如防暴警員指稱甫到達警署,就帶被告到男廁洗眼,言下之意是被告的視力和身體狀況回復,隨後在沒有離開過被告的情況下,向他作清晰的警誡,取得他自願簽署供詞聲明和警員記事冊的招供確認。然而被告的說法卻是,防暴警員從未帶他到男廁洗眼,受胡椒噴劑影響,本身有800度近視加200度散光的他,在視力極度模糊、看不清楚細字內容的狀態下,因為恐懼而順從警方要求,簽署了兩份文件,卻從未從警方口中得知簽名的後果:「他們只說是一個記錄,所以我就簽咗。」
情節枝節太多太豐富,辯方大狀精彩的盤問和裁判官精警到位的分析,只能在現場感受難以在此長贅,但最後這一幕必須細表。聆訊去到下午兩點五十分,裁判官宣佈三點半可以作出裁決,這個長達八個月的襲警案,終有定案。眾人靜候,裁判官坐直,她請被告坐著聽審就可以了。她開腔發話,直言警員證供前後矛盾、不合情理,答辯時避重就輕,有些說法牽強,不是可信證人,故此一併拒絕接納被告簽名的警誡口供呈堂。
這一刻,法庭上人人屏息靜氣,裁判官緩緩說道:「被告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被盤問時不被動搖、沒有誇大其詞。我接納被告曾受到警員的威嚇、侮辱⋯⋯」被告洗衫男得直,但他沒有昂首挺胸,相反頭卻垂得很低很低,從後面看到,他用手背揩淚,肩膊猛地顫抖。他贏了,但身影縮得很小很小,他等一句公道的說話,大概等了太多個陰天晴天下雨天。公眾席上紛紛傳來啜泣聲,這一天這一場審訊旁聽者不多,但席上卻有一半人垂淚。坐我後面的女人,把一包紙巾遞給我身旁的中年男士,他脫下口罩,狠狠的擤鼻涕。
退庭,被告轉身,跟他身後的女友哭著相擁。辯方大狀拉著一個黑色載滿文件的拖喼,步出法庭,我聽到她跟哭紅了眼的洗衫男女朋友說:「嘩,你哋個個喊成咁,我以為自己輸咗官司呀!」
沒有代價的不可信證人
案件審完,大家最重視的,是被告有罪無罪?法庭信納被告供詞,但與此同時,平行時空之下,卻生出了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警方供詞版本。若警員才是誠實證人,被告人或將付上襲警罪的牢獄代價;如今被告無罪釋放,不可信的警方證人,又可有制度加以追究?案件審結,但沒能審判的細節原來更多。
十一月那個夜晚,他本來只是「落街洗衫」,最後被噴到整頭整臉胡椒噴劑、被拘留在警署兩日,惹上一宗襲警官司,纏繞在身二百幾日之久。在庭外洗衫男曾說,他在心理上作出了坐牢的準備,這八個月的煎熬,有口難言。「我好多謝有個咁公正的官,有個好細心好有耐性好畀心機幫我辯護的大狀⋯⋯」頓一頓後,他的女友哽咽地說:「我哋希望其他被濫捕的人,都會有公平的審訊。」
「我係香港人」的洗衫男可以是你可以是我,在旁聽人士釋懷的眼淚中,我看到深深的委屈和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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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如何令人承認沒犯下的罪行 - Hugo Sze
美劇「從心看我(When They See Us)」改編自 1989 年真實案件「中央公園五人案(Central Park jogger case)」。五名少年被控強姦及謀殺,曾在警方盤問下「招供」,直至 2002 年真兇 Matias Reyes 出現,才真相大白。
或許有人認為,只要「行得正企得正」,即使遭警察以某罪行逮捕,自會沉冤得雪。然而,波士頓大學新聞學科學教授 Douglas Starr 本年中在學術期刊「科學」撰文,分享昔日美國警察盤問時,如何以種種「技巧」,最終令無辜者親口承認不曾犯過的罪行。
一直以來,嫌疑人親口招供,往往是判斷其有罪的一項「黃金法則」。然而,Starr 亦提出例子,質疑「招供」本身是否必然代表真實有罪。早在 1819 年,一名男子 Jesse Boorn,曾在多項不利證據之下,親口承認殺人,其後才發現,「死者」仍然在生。已故德裔美國心理學家 Hugo Münsterberg 便曾在 1908 年告誡:「在強烈影響下,可能出現不真實的招認。」即使回顧多年後鑑證技術進步的 80 年代,Starr 更指出有一些令人震驚不已的「假招供」案件,幸得庭上的 DNA 證據,招供者方能洗清嫌疑。
紐約約翰傑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心理學教授 Saul Kassin,曾研究由前芝加哥偵探及測謊專家 John Reid 發展出的盤問手法。據 Starr 指,從盤問一開始,警員便由行為觀察著手,刻意問一些與案情不相關及帶挑釁性的問題,同時觀察嫌疑者有否流露欺騙的跡象,例如目光遊離、表現懶散或交叉雙臂等。若警員認定嫌疑人撒謊,則進入第二階段 —— 正式盤問。警員會不斷提出質疑、反覆指責嫌疑人、堅持聽取細節,並忽略嫌疑人所有的否認口供。與此同時,亦有警員會向嫌疑人表達同情及理解,以求盡可能減低對犯罪的道德譴責,為嫌疑人提供認罪的「理由」。例如「假如她穿得沒那麼挑逗,就不會發生這件事」。
Kassin 質疑,警察作為權威人物向嫌疑人施加的心理壓力,有時會導致虛假的認罪供詞出現。為了辯證這個假設,Kassin 在 1996 年代曾作一項實驗。參與實驗的學生,需在電腦前進行快速聽寫測試,但 Kassin 事前告知學生,電腦系統有一個小故障,只要按下 Alt 鍵,即會令電腦當機。不過,事實並非如此,電腦的當機只是編程的一部分,與按鍵無關。當電腦當機時,主持實驗者即指責有學生錯按 Alt 鍵。
起初,沒有人承認「過失」。然後,Kassin 及其他研究人員加入一些警察盤問手法,例如找來協助實驗的「證人」,供稱看見同學錯按 Alt 鍵。結果,與沒有「證人」相比的對照組比較下,被「證人」指控的學生們,承認過失的比例多出 1 倍以上。
Kassin 及其同事,其後再進行一項變奏實驗,測試警察盤問時的「虛張聲勢」技巧。在該實驗中,除了指責學生外,主持人更聲言所有按鍵紀錄,均儲存在伺服器內,並即將進行檢查,假招供的比率因此飆升。Kassin 認為結果顯示:「對自己無罪的信念及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可構成自身風險。」
縱然有客觀的科學鑑識,亦未必能阻止警察令人招認沒有犯下的罪,甚至會成為警察盤問的一部分。1987 年,心智只有 10 歲的 24 歲男子 Barry Laughman,在警方謊稱於其鄰居被殺現場發現自己的指紋後,竟承認強姦及謀殺該鄰居。警方更無視其他證據,並告知另一位曾證明 Laughman 不在場的鄰居「弄錯了事實」。而且,Laughman 的血型為 B 型,但犯罪現場發現的唯一血液屬 A 型。法醫專家因此提出了一種新理論:細菌的降解,可能把血型改變。直至 16 年後,DNA 證據的出現,才證明 Laughman 的清白。
曾在該案上庭作專家證人的 Kassin 認為,案例表明,招供的威力不單勝過其他證據,更會掩過證據。一旦承認欲加之罪,不在場證據會改寫、目擊者的供詞會改變、警方會無視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甚至連法醫,都會重新詮釋證物。
原文: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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