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要是在美國,早就......」夢碎後,我們也要從政客與鍵盤鄉民的夢話中清醒過來。
台灣人應該要關心的是本土警察體制文化下的問題。
不算「新聞」的本土警察體系困境與問題:
《扭曲的正義》第六章 群鴿亂舞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有效率」的追求績效、不肖學長「口耳相傳」,歪鴿是怎麼變歪的?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9622
〔對於「警察明知違法而為之」,可能有人會困惑:明明知道是違法,而且以此類故意的嚴重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法》的權衡下,即便是重要的關鍵證據也不得當作審判根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法院在沒有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之下,只能依法無罪判決,從結果來看等於是警方白忙一場,既然如此,怎麼會有公務員甘冒這種違法又做白工的風險呢?
答案就在於我們現行的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專案績效以及功獎。這些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感到「無所謂」,反而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在績效制度的壓力與功獎和升官的利誘下,他們篤定「檢察官查不到」,檢方則因被大量案件癱瘓只好「睜一眼閉一眼」;或者在偵查中疏忽,起訴後就算發現警方偵查程序違法,也會在扭曲的檢警關係下,將錯就錯,「打死不退」、「上訴到底」。
在此般追求績效、分數、功獎、新聞表現的警察體系裡,有許多員警都在要選擇「精緻偵查」還是「績效至上」之間糾結著。有許多人曾被「忍一下三年官,兩年滿」、「不要跟考績過不去」等鄉愿口號洗腦,直到看到學長因追求績效而犯罪被起訴判刑、因為追求績效而把命賠掉,或是眼睜睜看著偵查隊為績效背書,硬是移送明知根本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開始懷疑自己當刑警的價值,深陷巨大的痛苦。
載浮載沉之中,許多員警本來心中燃燒的偵查魂,在現實的冷水澆淋下,只得無聲熄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ฅ'ω'ฅ飛天德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純備份廣傳 以下內容維基百科 2020年1月14日,據路透社報道,世界衛生組織確認新型冠狀病毒「已經」有限度人傳人,之後修改報道為「可能」有限度人傳人,世衛隨後對發電郵查詢的傳媒澄清並無證據顯示病毒人傳人,並在社交網站上表示中國政府初步調查找不到清晰人傳人的證據[68][69]。 1月19日,世...
證據排除法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各位:
井症鼠和糕剪鼠官癌末期高官們手拉著手一起搞出來的專案績效又要來啦!
現在各地開始上演「搶檢察官」保(官)位戰。
各位準備好大拜拜了嗎?
學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但是所有的司法人員看到這個訊息才要快逃!
《扭曲的正義》書中第二部場景( 參見: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第二部內容),又即將在現實社會中傾情上映,各位準備好爆米花了嗎?
「所謂的檢警關係,是指在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偵查主體)與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應該坦誠相對,共同為案件的發展而努力,一同合作透過程序正義來發現實體正義。檢警關係是檢察學理論與實務的大哉問,然而在政治、媒體與輿論壓力、升官因素等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中,實務運作與理論往往漸行漸遠。臺灣的「檢警關係」,不知從何時開始變得扭曲,導致許多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的情況發生,而在民意之手肆意試探伸入偵查程序予以干涉的常態下,檢察官需要花最多苦心面對的壓力,其實是來自檢警體系外部和高層的力量,要說是這兩股力量把檢警關係擠壓得變形也不為過。」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179-180
但這場大戲的背後主導者,是誰呢?
難道只是警政署高官嗎?
不,不是的,還有一些久不讀書、也不辦案,忝居高位幻想作秀權力慾望的檢察高層,跟著警政高層一起作怪,把本來立意良好的「毒品溯源」,硬生生搞成了「群鴿亂舞」、「比賽爭奪檢察官」、癱瘓偵查資源的年度大戲。
而這些檢察高層又是誰呢?
他們是檢察官,十幾、幾十年前,也曾經坐在法學院的教室中,跟大家一樣曾經有過發光發亮的夢想。
「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例如批評最高法院決議與某些判決僵化的見解、批評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一面倒的傾向檢警、批評實務見解沒有照顧到人權公約、批評刑事程序僵化而缺少人性關懷……這些我過去曾經在課堂上和同學們同聲一氣的批評,想必現在正在法學院上課的學弟妹們都不陌生。
然而,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樣子?
直到我進入實務,進入那個鐵板一塊的體系中(我行我素的)闖蕩一遭後,終於深刻體悟到,問題不是「法律見解/解釋」這麼簡單,而是在於文化與結構的病灶。#人性中追求慾望與軟弱的一面、#愈形扭曲的制度交互作用下,使得體系與社會問題積重難返,這已經不是當年那個意氣風發、充滿理想、學了好多新進理論的年輕法律系學子們一己之力所能處理的了。」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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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有興趣,唸個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只要以後進入職場記得勿忘初衷,不要滿腦子只有買車買(好幾棟)房,為了升官發財發財不擇手段就好。
那些跑去飲宴、收襯衫的「老前輩」們,或許也是做著這種隨便發財的夢,所以才會忘記初衷吧。
當然,如果在學生時代不願意踏實地把基本功(法學方法)練好,反而把發大財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或是幻想著「隨隨便便賺好幾棟房子」,那還真的不適合唸法律。
▍追伸:
〈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https://bit.ly/39Ra6xU
「 正如我在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06集與管中祥教授談話時,談到學校教育和實務倫理之間的落差,正如警察學校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績效而違法、傳播學院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獨家與點閱率而與公務體系相互為用或為不實報導,法律學院也不可能教育學生為了升官而跟風作秀、不擇手段。實務上的各種荒腔走板現象,往往不是學校沒教,而是在人們進入實務工作後,在人性慾望下所「產生」出來的理論之外的產物。
在學術殿堂之上、試卷報告之中,人們永遠可以侃侃而談發光發熱的道理;但進入社會的染缸,沾上體系的醬缸之氣後,能不能實踐理論,又是另一回事。說穿了,不是不懂道理,而是對於許多人而言,在 #個人利益與職涯前途的考量下,「知行合一」好像變得很難。」
「......在檢察官生涯之中,不同的人生態度,決定了不同的高度。而這個高度,不是以權力、薪水、階層來區分,而是在人的一生走到終點之後,歷史會蓋棺論定。
我在檢察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體制/文化」與「人」之間的問題糾結難解。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有貪欲的弱點。我們只能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看破權力遊戲背後的迷霧,體悟到人的生命有限,權位與財富終究帶不走,並思考生而為人的價值,堅持不忘初心。」
證據排除法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庭評議後,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即「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有採權利領域說: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或檢察官告知義務之規定,皆為保護證人而設,非為保護被告,法院或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對證人生效,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證詞,對訴訟當事人仍具證據能力,至於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之;另有採權衡判斷說: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或檢察官告知義務之規定,除為保護證人外,兼及當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如法院或檢察官未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定權衡判斷原則為審酌、判斷其證詞有無證據能力,而非純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本庭經評議後,擬採權衡判斷說之見解,因本院先前裁判既有前開積極歧異,乃就上開法律問題應適用之法律見解,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業已完成,受徵詢之各刑事庭,均主張採取權衡判斷說之見解。是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經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上開權衡判斷說之見解,已達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無須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先予說明。茲敘述理由如下:
1.權利領域說求諸於人權保障論,主要源於美國長久以來確立之通則,認為證據排除法則之目的,在於擔保憲法基本人權免於國家機關不當或不法之干預,被告祇能主張排除侵害其憲法上權利取得之證據,對於侵害他人權利而取得之證據,則不具備主張排除之當事人適格(standing to assert the exclusionary rule)。我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證人拒絕證言權既然在保護證人,法院或檢察官即使有違反同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被告亦非適格當事人,不得主張排除此項證據。
2.權衡判斷說則基於維護司法正潔性與嚇阻違法論,強調法院職司審判,係立於公正第三者立場而為判斷,倘法院於審判中使用違法取得之證據,無異於法院替違法行為背書,亦等同於縱容政府機關侵害人民之憲法權利。且從嚇阻違法之觀點衡量,於本案之訴訟程序中將違法取得之證據加以排除,不失為有效防止政府機關將來違法取證之機制。是以,縱被告並非政府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之權利受害者,而是關係第三人,仍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
3.以上二說,應以權衡判斷說為是。蓋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並不生主張排除之當事人適格問題,倘採權利領域說,將主張排除者侷限於權利受侵害者始可為之,即失之偏狹,亦乏正當性。且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證人拒絕證言權不僅在於保護證人免於陷於三難困境以致自證己罪,亦同時使被告免於陷入困境之證人所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危險。因此,法院或檢察官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程序,所取得證人之證詞,不僅侵害證人之權利,也讓證人因不知可拒絕證言而產生誣攀或推諉被告之危險,自應容許被告主張證據排除。但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判斷證人證言證據能力之有無。
證據排除法則 在 ฅ'ω'ฅ飛天德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純備份廣傳 以下內容維基百科
2020年1月14日,據路透社報道,世界衛生組織確認新型冠狀病毒「已經」有限度人傳人,之後修改報道為「可能」有限度人傳人,世衛隨後對發電郵查詢的傳媒澄清並無證據顯示病毒人傳人,並在社交網站上表示中國政府初步調查找不到清晰人傳人的證據[68][69]。
1月19日,世界衛生組織發言人亞沙雷維奇回覆台灣中央通訊社的電郵查詢,指根據最新資訊及分析,已有證據表明新型冠狀病毒存在有限度人傳人,同時補充指尚無明確證據顯示人際間有持續傳播,無法評估整體的人傳人範圍[70]。英國廣播公司(BBC)亦於1月20日獲世衛回覆密切接觸者間發生了有限的人傳人,同時指多個消息源透露武漢同濟醫院有醫護人員懷疑感染[34]。武漢官方的說法則是不能排除人傳人可能,但持續人傳人風險較低,認為疫情是可防可控[71];中國國家衛健委同時指病毒源頭及傳播途徑尚未查明,仍需嚴密監控可能的病毒變異[34]。
1月20日晚間,中國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研究專家鍾南山在接受央視新聞直播採訪時表示,根據目前的資料,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肯定的人傳人:「在廣東有2個病例,沒去過武漢,但家人去了武漢後染上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現在可以說,肯定的,有人傳人現象」。[72]他又透露圍繞一名病人,已有14名醫護人員出現醫療照顧相關感染(隨後證實是進行神經手術時感染),指是非常重要標誌,又表示95%病例與武漢有關,呼籲民眾可戴口罩預防及如非必要勿前往武漢[73][74]。
1月21日,早前只說存在有限度人傳人的世界衛生組織在Twitter上表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存在持續人傳人情形[75]。同日,曾到訪武漢實地考察的中國國家衛健委武漢肺炎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主任醫師王廣發向香港有線新聞確認他已感染[76]。王廣發表示自己從武漢回到北京後,左下眼先出現結膜炎,然後發燒,他推測自己是經眼部結膜感染,認為當時沒有戴防護鏡是防護盲點[77]。曾去武漢視察情況的香港大學醫學院講座教授袁國勇相信疫情可能已經進入第三波傳播(家庭及醫院傳播),若在社區大爆發有機會重演2003年SARS事件[78]。中國國家衞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鍾南山認為武漢1名患者感染十多名醫護人員是醫院防控不足,此患者可被認定為超級傳播者,表示此新型肺炎暫無特效藥[79][80]。德國權威病毒專家德羅斯登則在2020年1月22日做出表示,武漢不明肺炎是新型的病毒,但嚴重程度不如SARS,然而疫情正好在農曆春節交通高峰期前夕爆發,對防堵相當不利[81]。
1月22日,中國國家衛健委承認已經出現人傳人及醫務人員感染,病例主要與武漢相關,並存在一定範圍社區傳播,主要是呼吸道傳播,病毒存在變異的可能,病毒有機會變異及進一步擴散[82],並指出未發現有超級傳播者[83][84]。當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方案提到,武漢肺炎的潛伏期最長約為14天,病例存在人傳人情況,潛伏期可能無傳染性[85]。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疾控中心主任高福表示,根據目前的流行病學認知,新型冠狀病毒對於兒童等年紀小的人不易感[23][86]。但上海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張文宏則認為,兒童不易感新型冠狀病毒的說法論據不充分[29]。此外,中國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李蘭娟院士稱,新型冠狀病毒可用75%酒精殺滅,且不耐高溫,目前致死率比H7N9低[87]。
1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試行第三版)》[28]。與第二版診療方案相比,新方案新增表述「出現無武漢旅行史的確診病例」。試行第三版方案提到,截至目前搜集到的病例,顯示無華南市場暴露史病例在增加,並出現了聚集性病例和無武漢旅行史的確診病例,而且在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發現了來自於武漢的無明確市場暴露史的確診病例[88]。
1月24日,武漢金銀潭醫院、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團隊在著名醫學期刊《刺針》刊發研究,分析了首41位病人之後,指出病毒可以有效人傳人,且初期未必出現發燒等症狀[21]。研究又指出其中27人去過華南海鮮市場,12月1日發病的首位患者,以及隨後發病的3位中2位患者未去過華南海鮮市場,並有一個家庭集體感染[20]。研究還發現,在這41位病人當中,死亡率已達到15%,與SARS相若[89]。而《刺針》上另一篇由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等多名傳染病專家發表的研究分析了一個深圳家庭,6人去過武漢後5人染病,另一人未去過武漢亦隨之感染,攻擊率達到83%,而其中一兒童患者染病後未有病徵,顯示病毒可能在患者不知道的情況下於社區散播[89][90]。
1月26日,中國國家衛健委在記者會上表示透過分析臨床資料,顯示病毒傳播力似乎有所增強,傳播速度較快,認為疫情進入嚴重及複雜時期,相信仍將持續一段時間[91][22]。又指病毒潛伏期介乎1至14日,大約為10日,與SARS不同的是,潛伏期亦具備傳染性[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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