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個禮拜有一則新聞報道,桃園一名劉姓員警🧑✈️在追捕贓車的時候,開槍不小心擊斃徐姓少年。二審法院是依過失致死罪判劉姓員警5個月有期徒刑。
徐姓少年的家屬對這名劉姓員警以及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起民事求償,一審法院🛎判劉姓員警免賠、桃園市政府賠償約86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賠償約61萬元。
可能有的民眾會覺得意外,為什麼劉姓員警都已經被法院判決過失致死罪了,竟然不用對被害人家屬負賠償責任。
⚠️謝憲愷律師表示,法院這樣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這種警察使用警械執行職務過失傷害民眾的情況,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是由各級政府負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在本案中也就是桃園市政府需要負這些賠償責任。至於有過失的警員,如果對傷亡結果的發生只有「過失」,而不是「故意」造成傷亡結果的話,就無須負擔賠償責任,桃園市政府在對被害人賠償後也不得對這個警員追償賠償金額。除非員警是故意使用警械造成民眾傷亡,或者造成民眾受有財產損失,員警才需要負最後的賠償責任,但是同樣也是由各級政府先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此後再由各級政府向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員警追償。
可能有民眾就會反問,所以只要是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除非是故意導致別人受有損害的,是不是都不需要負賠償責任?其實並不是這樣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公務員如果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仍對這個公務員有求償權。公務員跟警員使用警械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如果警員使用警械造成他人傷亡時具有重大過失,並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務員依法行使職務時,原則上公務員就自己重大過失的行為,是需要負最終的賠償責任的。至於不同種類的公務員具體的責任範圍到哪,則需要去看特別法的規定分別判斷。
所以提醒民眾,如果自己的權益因為警員或公務員的行為受到損害,想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話,要注意提告的對象是誰。像在這個新聞的案件中,如果徐姓少年的家屬只有列警員為被告的話,他直接會獲得敗訴判決,拿不到任何賠償。但是如果他有將桃園市政府等機關列為被告,他就有機會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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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 警 械 致人 傷亡 責任之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
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
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佔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 #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 只是竊盜罪,並 #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 #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另一員警,#另一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 #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 #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 #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 #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
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
🎸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
警察使用 警 械 致人 傷亡 責任之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可̶以̶亂̶打̶人̶嗎̶?̶人民可以自己跑去撞電線桿嗎?】
2014 年的 3 月 24 日凌晨,警方對佔領行政院的人民展開驅離清場,釀成流血衝突,百餘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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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太陽花,警察的界限到哪裡?
警方當天驅離時以警棍、盾牌等武器毆打手無寸鐵的民眾,照片與影片在網路上大肆流傳,引發社會認為執法過當的反彈聲浪。警方卻表示當天所使用的警棍、盾牌、強力水柱等等都是有依照相關規定。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警察在使用警械之前,原則上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身分證件,以證明自己的身分。此外,最重要的是使用警械時,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客觀上有存在使用警械之情事,而且這種情事現正持續中,同時也要有理由來證明有當時使用警械之必要。
例如:A 拿著西瓜刀在大街上揮舞,這時候警察為了維持社會治安,或避免 A 拿著危險的刀滋事,這時候警察可以用警棍等武器來維持秩序。而在使用警械時,手段必須具備正當性,而如果不是在急迫情況,應該避免傷害到其他人或是攻擊致命的部位。但是當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的情況而造成民眾傷亡或是波及到無辜第三人,民眾得要求國賠,政府要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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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需要賠償
後來,324 行政院驅離事件,當時其中一名傷者,國中老師林明慧起訴台北市政府等等請求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很明顯地警方並未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因而判台北市政府必須賠償 30 萬元。
根據《集會遊行法》的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因為集會遊行的本質上就會影響社會的運作秩序,也可會引起相異立場者的反制行動而激發衝突,警察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在集會遊行中的角色可以說是不可或缺的。但執行職務時也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並審慎判斷何時才能使用警械,才不會讓自己做出錯誤的決定,更傷害到人民的生命與健康。
簡單來說,警察的行為必須要依照不同的情況來決定,面對「真」的暴力,或是面對和平抗議,使用的手段需要有所不同。而所謂的暴力不暴力,到了現場觀看感受,其實會比看新聞標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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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電線桿的錯
前行政院長,也就是當時下令驅逐的江宜樺說,其實當時警察沒有打死人,受傷的都是自己去撞電線桿。就像牛頓需要一顆蘋果,江宜樺需要一根電線桿,以上如果有警察打人的部分,請大家自己全部取代成「自撞電線桿」。唯有江教授,才能在社會科學領域提出這樣領導性的創見,想必是撞過電線桿才能想通的,筆者忝為萬年碩士生,有江教授在前面示範,等等也去撞一下電線桿,說不定論文就寫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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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江宜樺 #三二四 #行政院
#電線桿 #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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