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錫富、方三榮的名字,在這個月以前可能誰也沒聽過,但在這兩週過後,我希望全國的警察同仁都能夠記住這兩位退休學長,他們在各地的抗爭,爭的不只是自己的法定權益,也是在抗議警消權益長年以來政府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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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影響警察同仁的權益甚鉅,在當年不論是內政部、警政署都沒有替全國的警察同胞以及退警們發聲,直接把性質最特殊、最危勞的警消打成了「一般公務員」看待,以我最常舉的例子,王進旺、陳國恩是從海巡署署長職位退休,他們領的是警職的退休俸,可能至多就六萬八,別說他們的軍職副署長、處長,退休金可以多達九萬、十幾萬,連幫署長開車的一等士官長退休金也超過七萬,這是何等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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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是因為這些種種不合理,才迫使一群退警,在年改宣佈以來的這幾年走上街頭替我們發聲、也替未來也會退休的現職學弟妹們發聲!黃錫富、方三榮就是其中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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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同仁,竟然為了小英總統的面子問題,也為了遵循特勤的「三不原則」,#自導自演了一齣令警察形象與執法權威淪喪至極的悲劇,員林分局的員警,在分局長的指導下對著他們的老學長上演了一齣碰瓷案。所幸,彰化地院的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及黃士瑋、作出了黃錫富的無罪判決,並在判決書的最後留下了我認為是全國執法人員都應該省思的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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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情人的訴求,或許無法獲得社會大多數人的支持,但是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被執政者聽到,這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經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以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警察執法人員應恪遵的對象,#惟有國家的憲法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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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們,請你們的執法,一定要開大門、走大路,要依法行政,如果連對退警都要使出碰瓷這種構陷的伎倆,如果分局長的督勤也要用熄頭燈尾隨的步數,不僅讓自己人看不起,也會讓人民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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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太長所以吃光光~~
我覺得這是適法性的問題
本來根據法律跟大法官解釋就不能隨機盤查
不可否認 的確有可能會盤查到犯罪者
但不能因此忽略一般人的權利
盤查本就應該依警察主管機關長官(謝版友指正)公告的時間與路段
抓犯人也不是只有路上隨機盤查這一手段
今天如果是正常臨檢 他不出示證件 帶回派出所合法
但若是一般巡邏 在路上看到一個刺龍刺鳳或是理平頭的人
就一定是壞人嗎? 我覺得對這些人很不公平
更別說要求被路檢的人背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大法官釋字535號
以下附上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
,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
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
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
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
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
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
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
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
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
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
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
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
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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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nn2149 (210.66.243.242), 08/04/2015 13:00:07
身分嗎?
因為你要說一個剃平頭經過便利商店的人有1到5款的嫌疑很困難吧XD
君不見被告的警察不起訴的理由是"該地半年前"被台北市警察局指定為路檢點
大家覺得是平行時空 但這是檢察官的見解
但老實說 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法條裡面的指定太籠統 導致大家都很難辦事 要解決這件事
根本的問題還是要推動修法 對於基層的法治教育也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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