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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咗打壓此起彼落悼念梁健輝嘅聲音,李家超同鄧炳強分別循唔同渠道作出恫嚇言論,指任何讚揚、甚至單單悼念梁健輝的言論皆有可能觸犯《國安法》──這條紅線一劃,身邊不少平時發表開激進言論的朋友皆表示非常擔心,問我係咪只要響網上將梁健輝稱為「烈士」、「義士」經已犯法,上門比人拉完仲要唔比保釋,駛唔駛立刻移民走路先。
首先我當然要強調,響法治已死嘅今日,仲同共慘黨講法律原則基本上係同與虎謀皮無分別,但至少,有部份執法邏輯係可以捉摸得到的:正如一個嗌光時五缺號嘅一般市民,判罪唔會比黎智英重。所以下面我係嘗試用執法動機、執法邏輯、同埋執法現實
1.先講執法動機。李家超之所以要透過網誌高調表示「悼念、獻花」等若鼓勵恐怖行為,其實就係要針杜絕自從7月2日起大量市民無論響事發現場進行嘅悼念行為──只因此定性為非法,就可以產生足夠阻嚇作用。事實上響7月2日警方最多只能以搜身以及觸犯《限聚令》為由對市民開出罰單,阻嚇性極其有限;而家有咗李家超背書,就可以隨時將悼念人士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正式拘捕並扣留48小時,變相監禁兩日。
至於鄧炳強嘅追加發言指「網上行為等同於現實行為,將暴徒稱為義士、烈士同樣有鼓吹恐怖活動嫌疑」,則係進一步令網民因恐懼觸犯法律而噤聲。大家記住,極權政府最常運用法律嘅方式,就係故意唔將紅線劃清楚,等佢可以將執法嘅範圍擴張至無限大。
2.再講執法邏輯。既然特衰政府將悼念、獻花、甚至稱呼「烈士」、「義士」都包含響可能觸犯《國安法》嘅範圍入面,關鍵就在於「可能」兩個字上面。其實即係話連李家超同鄧炳強自己都唔能夠肯定,究竟上述行為有無犯上《國安法》,最多都只係能夠「拉咗先算」;
然後相比起拘捕呢啲界線非常模糊、而數量又多到驚人嘅所謂「悼念義士、烈士可能違反《國安法》」嘅個案,其實警方響過去年幾兩年一直持續以「煽惑他人進行各種非法活動」拘捕大量網民──即係當犯煽惑罪嘅個案本身已相當多有排調查有排拉,我唔認為《國安法》會係鎮壓維穩嘅主要方向。
退一萬步,如果比國安處捉倒又會被如何處置呢?如果參照李平、盧峰嘅先例,就係保釋候審,被禁出境;正如我一直所講,政權可以橫蠻無理,但執法仍會依一定邏輯,網上悼念、讚揚梁健輝為「義士」、「烈士」,處分無可能比蘋果主筆苛刻。
3.最後係講執法現實。要知道李家超同鄧炳強嘅發言同表態,其實係各自針對現實世界嘅悼念,同網絡世界嘅英雄化,所以要拆開黎睇。響二人對「悼念」定性之後,其實今日仍然係有市民持花去現場悼念,但警察卻並無因此引用《國安法》進行拘捕,而係以滋擾性盤查、搜身為主。
當中現場有某個差佬嘅發言大家特別值得留意,就係強調:「留意住佢有無煽動性言論!」換言之,只要你攞住扎花,佢始終難以判斷你究竟係咪悼念、悼念邊位、甚至乎有無美化恐怖份子嘅傾向,最終難以用《國安法》落案起訴。
至於網上言論則正如我之前所講,形容梁健輝為「義士」、「烈士」,網上進行悼念嘅人數實在太多,就算會援例檢控,我估計都係會搭配「煽惑罪」以增加入罪成功率。單單有講「烈士」、網上悼念,就進行拘捕,響執法現實層面黎講都幾難以實行。
仲記得當日《國安法》立法後無幾耐,曾有傳媒流出內部指引指,假若有市民響街頭叫囂煽動性口號,理論上警方係應該立刻予以拘捕;但如果人數太多又點算呢?就會改為「發出警告、勸喻人群散去以及進行錄影」!
當然,基於極權政府只係將法律、執法標準視之為隨意驅使嘅工具,今日敲出黎嘅紅線標準,去到聽日可能經已飄移去另一處,所以根本並無所謂「絕對安全」之地。但從另一角度黎講,呢種頻頻「搬龍門」黎限制言論自由嘅舉動,亦足以反映出政府嘅氣急敗壞,作為留響香港而仍然堅持爭取自由嘅香港人,盡量響合法嘅底線前享用我地嘅表達意見嘅自由,既係權利,亦係義務。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MPWeekly明周,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義務律師】 自從反送中運動開始,沒有香港人睡得好。 有一班義務律師,不但睡不好,而且「無得瞓」。每個週末傍晚開始,一接到電話,裙拉褲甩支援被捕者,在開始保釋他們的48小時,電話隨時會響,基本上都不能熟睡。 蔡梓蘊律師(Olga)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一位90後,算是年輕一代的律師。她形容...
警察搜身市民權利 在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毋忘831太子站一週年】本台記者單獨採訪 期間被警方票控
(Please scroll down for English Version)
網民於本日(30日)發起旺角「毋忘831太子站一週年」活動,本台記者於朗豪坊採訪時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為由票控。
約下午6時,防暴警察於朗豪坊麥當勞外截查數名市民。本台記者在約10-15米距離外觀察現場情況期間,被另一隊警員包圍及檢查身分證。一名傳媒聯絡組警員得悉本台記者身份後,曾允許記者離開,惟本台記者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截停及再次帶回原本的位置進行搜查。據本台記者所述,警方於攔截期間曾拒絕在場媒體採訪及拍攝,本台記者亦在警員脅逼下關閉其攝影器材。於歷時45分鐘的搜查期間,本台記者再次被要求檢查身分證及登記身份,經過搜身後才被告知違反限聚令,最後於朗豪坊NARS外被票控。
本台記者當時身穿反光衣並佩戴記者證,亦正履行記者職責──記錄現場情況,理應不受限聚令規管(599G附表1豁免羣組聚集:4. 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該記者亦單獨進行採訪,身邊只有另一名記者進行採訪工作,並不符合群組聚集的定義,警方並沒有合理的票控理由。
本台強烈譴責警方阻礙採訪自由。本台必須重申,當時記者正履行其職責,警方根本沒有合理理由票控記者。根據香港記者協會聲明,採訪及新聞自由均受《基本法》第 27 條、《基本法》第 39 條訂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2)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採訪」本身是一種公民權利,並非特定資格。不論記者的身份是學生、義工或是受僱於傳媒機構,均有權進行採訪。
【One year anniversary of the 8.31 Attack at Prince Edward Station】 While reporting by himself, Campus TV's reporter was issued a penalty ticket.
Netizens called for commemorating the one year anniversary of the 8.31 Attack at Prince Edward Station today (30/8). Campus TV's reporter was issued a penalty ticket for violating the group gathering restriction by the police.
At around 6 pm, police stopped and searched several citizens outside of McDonald’s in Langham Place. While observing the scene at a distance of around 10-15 meters, Campus TV’s reporter was encircled by the police and had his ID card checked. An officer from the Police Public Relations Branch allowed and accompanied our reporter to leave after learning about his identity. Yet, our reporter was intercepted by another PPRB officer and ordered 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area where a search was conducted. According to our reporter, the police did not allow reporters who were present to film or report during the interception. Our reporter was coerced to shut down his camera. In the 45 minutes of interception, our reporter had once again had his identity card checked and registered. Only after being searched was our reporter informed of violating the group gathering restriction, he was issued a penalty ticket outside of NARS in Langham Place at last.
Our reporter was wearing a reflective vest and a press card at that time. Fulfilling the duties of a reporter — reporting the scene — should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regulated by the group gathering restriction. (Exempted group gatherings from Schedule 1 of Cap. 599G: 4. Group gathering at a place of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work) Our reporter was also carrying out his work alone and only had one reporter beside him, which did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a group gathering. Hence, there is no justifiable reason for the police to penalize him.
Campus TV strongly condemns the police’s interference in press freedom, and hereby reiterates that our reporter was fulfilling his duties. The police therefore have no justifiable reason to penalise him. According to a statement from HKJA,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media’s freedom of reporting are guaranteed by Article 7 of the Basic Law, Article 19(2) of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prescribed by Article 39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News reporting in itself is a form of civil rights instead of a special qualification. Whether a reporter’s identity is a student, a volunteer, or an employee of a media organization, they have the right to report news.
警察搜身市民權利 在 范國威 Gary F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年12月4-5日 立法會大會
范國威議員就 根據基本法第73條(9)項動議之議案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特首違法或瀆職行為) 發言
「反送中」運動由6月9日百萬人大遊行起計算,已經接近半年,直到今日,依然無一個高官下台,無一個違法的警察接受法律制裁。反映以林鄭月娥為首既政府,完全與民為敵,只要有一班唯命是從既官員、議會有保駕護航既保皇黨、再配合坐擁大量武器既警察,有呢個「邪惡鐵三角」,政府就任意違背民意,暴力鎮壓香港人,6月12日的金鐘鎮壓,標誌著特區政府邁向專制極權,林鄭月娥係呢一切既始作俑者,因此我都參與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9項動議的議案,動議立法會通過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林鄭月娥在修例事件上,有否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議案措辭附表第一項指控是「無視主流民意反對,強推備受爭議的法案」。在推動送中惡法過程中,林鄭月娥不停消費台灣殺人案,以此為藉口,企圖剝奪所有香港人免於恐懼的自由,再鄙視一切反對聲音,到6月9日百萬人上街,都唔理會訴求,恃著自己議會夠票,就強行送去立法會二讀,仲要不惜一切,在6月12日暴力鎮壓到立法會外示威的香港人。
即使6月16日再有二百萬零一人上街抗議,要求「正式撤回」而非「暫緩」送中惡法,以及撤銷612暴動定性等五大訴求,竟然換來林鄭無內容、無誠意的道歉,呢種虛偽、傲慢、狂妄自大、視香港人如草芥的態度,構成嚴重違背民意的瀆職行為,香港人亦從此對林鄭及特區政府不存寄望,決定展開長期抗爭,全港遍地開花,堅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在處理台灣殺人案疑犯一事上,可見整個管治班子依然執迷不悟,香港政府對台灣方面要求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係拒絕合作。港府撤回送中條例後,就企圖以疑犯投案去解決問題,還要指責台灣方面政治操作,真正將事件政治化既,係以林鄭為首既特區政府!疑犯去台灣投案,但港府唔提供任何司法協助,包括提供可能與案件有關的關鍵口供和證據,這不是爭取公義的應有態度,將疑犯送走投案而不提供證據,係人治而非法治的表現。直到今日,疑犯仍然身在香港。因此,林鄭口口聲聲話要「彰顯公義」,徹頭徹尾都只係幌子,再一次證明林鄭既初心,就係想強推送中惡法,以公義之名,剝奪七百萬香港人免於恐懼的自由為實,將社會撕裂同分化。
送中惡法暴露特區政府本質就係專制統治,尤其係林鄭月娥縱容警察濫暴濫權,由6月9日晚百萬人遊行後,警方在立法會一帶既清場,到惡法二讀之前,在全港進行大規模截查、搜身、拘捕,儼如實施戒嚴,到612當日,在金鐘開槍鎮壓,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彈、布袋彈,直接襲擊示威者、學生、記者、急救人員、外藉人士等,特別是中信大廈對開參與民陣集會的和平示威者,警察圍攻並用催淚彈轟炸他們,仲要差點無法逃出,險釀人踩人慘劇。
自此之後的半年,包括在10月初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實施《禁止蒙面規例》之後,呢種隨時隨地鎮壓的做法,警隊針對平民的圍捕和襲擊,擴散至全港社區,武力程度有增無減,反抗力度亦相應增大,到10月1日,演變為警察在荃灣開槍,實彈射向中學生胸口;11月8日,在將軍澳墮樓的青年傷重不治;11月11日,交通警在西灣河向青年射實彈,射爆腎臟和部份肝臟;及後出現中大「二號橋之役」和理大圍困學生事件。由此可見,612鎮壓模式,變得「恆常化」,成為用來鞏固暴政、消滅反對聲音的方程式。高壓統治成為香港人日常生活一部份,連和平集會都經常遭到禁止。事態發展至這個局面,林鄭月娥及其政府班子係罪魁禍首,此外,北京政府盲撐林鄭、依賴警隊鎮壓港人,錯判民情,亦加劇事態惡化。
港澳辦是在8月6日,以強硬態度宣稱香港局勢需要「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當時正值元朗721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發生後半個月,在香港人對警隊信任急劇下滑的時候,中央政府竟然斷言由警隊解決問題,當中央面對香港人質問要求評價元朗721事件,以及警黑勾結的指控,中央都選擇迴避,甚至指責是謠言,效果等於縱容林鄭強硬、包庇警隊濫權、鼓勵流氓針對香港人。之後事態發展證明,北京政府的政治誤判,令打壓和抗爭進入不斷升溫的循環,止不了警隊濫捕、制不了特區添亂、造成矛盾擴大的嚴重後果。
北京政府盲撐特區暴政,警隊更加有恃無恐,9月初路透社披露的林鄭月娥會見商界的錄音中,指出她除了三萬警力外,什麼也沒有,因此無論做什麼都必須考慮警方的評估和反應,要給予警方更多權力;張建宗曾經為721元朗事件的「道歉」,卻引起警隊強烈反彈;中共港共合作包庇暴力的結果,就係濫權警察恃勢凌人、得寸進尺、擴散對市民的仇恨。
在極權白色恐怖籠罩下,香港人對政府信心盡失,對林鄭包庇警暴極度憤慨,甚至提出「解散警隊」的訴求,民意調查結果亦顯示,超過八成市民,認為政府應該成立有法定調查權力既獨立調查委員會;超過一半市民給予警隊0分,超過六成受訪者,支持大規模重組警隊;超過七成市民,認為特首林鄭要引咎辭職。
政府唔去全盤接受香港人五大訴求,香港人就會持續反抗,林鄭企圖將焦點轉移至民生議題,例如土地房屋,卻繼續縱容警暴,係大錯特錯。根據香港民意研究所,公布有關今年施政報告次輪跟進調查結果,發現市民施政報告的評分只有23.2分,比施政報告公布當日的即時調查再下跌了6.45分,而對施政報告的滿意率淨值是負66%,比即時調查再下跌19個百分點,兩者皆創有紀錄以來新低。數據反映市民清楚施政報告沒有回應五大訴求後,更趨反感,引起更大的反彈和怨憤。11月24日的區議會選舉,保皇黨歷史性大敗,證明愈來愈多香港人覺醒,站出來對特區及中央政府說不。
香港人民意清晰,處理警暴刻不容緩。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10月中向會員發信,內容指出,法治的概念,包括政府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接受有效監察和法律規限。警隊作為政府之中,可以使用武力的執法部門,擁有使用槍械的權力,警隊都必須要在法律規範之下做事,法治要求警隊必須避免嚴重違法行為,如果出現違法行為,就要需要作出調查以及起訴。任何來自警隊內部系統性、甚至由上級縱容、包庇的違法行為,都係令法治響起警號。因為不負責任的政府人員向市民施行暴力,而又無法徹查和制裁,比起其他情況,都更加危害法治。
執法者不守法,恃著武力向人民施暴,卻不受法律制裁,就係令香港人對法治失去信心的最大原因。現在香港人每一次去集會、遊行,甚至可能只係由屋企行落街,都會見到大批一身武裝、又或者便裝的疑似警員,大部份都用面罩遮掩面孔,無展示編號或委任證表明身份,他們隨時截查、拉走任何人,特別針對學生、青年、婦女、少數族裔等弱勢社群;更離譜的係,即使身在家中,都可能有催淚彈射入自己屋企,殘留煙霧毒害社區。
若市民不幸被捕,基本權利亦不獲保障,拘留期間可能被毆打、侵犯或不准會見律師或家人,警隊加強打壓,係為咗製造寒蟬效應,強迫香港人噤聲。警隊在毫無制衡下任意施暴,令香港人非常厭惡。
以上種種,係由林鄭為首的政府,用香港納稅人既錢,全力策劃、組織、動員,施行針對香港人的白色恐怖統治。當林鄭包庇警隊濫權,立法會就要發揮憲制上的職能,根據《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林鄭月娥在整個送中惡法的責任,以及是否參與縱容警隊違法,還全港市民真相和公道。
最後,反送中運動令香港人覺醒,認清政府、保皇黨、警暴呢個「邪惡鐵三角」,係社會上最大既公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都只係討回公義的一小步。為咗所有因為反送中運動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手足,香港人會繼續堅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重組警隊,刻不容緩;林鄭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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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義務律師】
自從反送中運動開始,沒有香港人睡得好。
有一班義務律師,不但睡不好,而且「無得瞓」。每個週末傍晚開始,一接到電話,裙拉褲甩支援被捕者,在開始保釋他們的48小時,電話隨時會響,基本上都不能熟睡。
蔡梓蘊律師(Olga)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一位90後,算是年輕一代的律師。她形容,「過去一個月是我一生人通頂的總和……不過我唔想錯過可以幫助每一位被捕者嘅機會,比起前線面對刑責的人,我的付出很微不足道。」
她代表過指控警方全裸搜身的呂小姐(化名),那天當事人於 #metoo 集會站在台上迎來紫色鎂光燈,有她在旁露臉支持。
當前線幫助保釋的律師不夠人,她又挺身補位。穿梳於大大小小的警署,遇過警方多番阻礙,認為警方在削弱市民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警方是執法者,當他們不尊重法律,甚至凌駕法律,而當權者更加縱容他們,我們做律師其實很憤怒。」
過去三個月,她接觸無數前線示威者,「(被捕者)好不容易見到律師,第一句永遠唔係講自己,係問『其他手足點?』。你其實已經比人拉咗,但點解仲會關顧他人多於自己?」
每次想到此,她都會義不容辭,願意站前多一點點,出席記者會,擔任義務律師。「我份人很普通,我都會害怕。我不是故意高調,而是有些事情是正確的,我就要去做,這不是一個香港人應該要做的事嗎?」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列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對於她來說,那份修來不易的專業,那些熟讀的法律條文,到了今天,是為了幫香港人爭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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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搜身市民權利 在 楊岳橋Alvin Ye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作為(薪酬待遇最優厚的)紀律部隊,警隊當然要跟紀律行事,所謂「紀律」並非只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否則《警察通例》就只是一紙空文。
今天談談警方在進入處所搜查、截查身份證 / 搜身時所有的權力,以及市民在期間應有的權利。
《警察通例》
第20章20-14「委任證」:bit.ly/3271Lka
第44章44-04「搜查人身、處所」:bit.ly/2Mstyq5
《警隊條例》
第54條「截查、扣留及搜查」:bit.ly/2NLun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