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第一線請不要忘記警消
⚠️直接開罰適法性?裝備夠嗎?施打疫苗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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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防疫指揮中心記者會宣布,未戴口罩者將不再勸導而是直接開罰。另外,應關閉的休閒娛樂場所違法營業,也要對業者、現場執業人員、消費及聚會者分別裁罰。這些都要依賴警察,甚至確診失聯者也是要請警察去找,更不要說每天有多少消防救難員送了多少確診者到醫院?現在全國警消加強勤務,但有幾點問題,建國希望衛福部可以再為他們多思考,#不要讓警消落在防疫戰力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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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直接開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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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配合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局的稽查,勉強還能說是要配合,但如果是要警察獨立執行,完全找不出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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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有依法賦予警察稽查權,但 #警察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的管轄權。通篇傳染病防治法「警察」只出現3次:「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從事防疫工作」、「警察發現病人或其屍體應通知」、「不服醫療機構隔離指示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警察協助」,而防疫措施要警察配合衛生所出動取締,基層連個公文都沒看到,只有長官在LINE上的指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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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現在的 #取締程序根本毫無標準,目前所知已有「填寫紀錄表移送」、「有錄影畫面即可」、「要先寫勸導單等勸導無效才算」、「帶返所製作筆錄」等多種作法,且沒有一個是衛生機關的執行程序,亂象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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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源依據、程序無標準、又可能被追究法律違失行為,又要冒著染疫的高度風險,基層員警內心會有多少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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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稽查,裝備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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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子常看到警察攔查有沒有戴口罩、進入違法營業的小吃部查緝,都只有戴口罩而已,被取締的民眾是否染疫,完全無法可知。甚至於抓通緝犯,過程中難免扭打拉扯叫囂,通緝犯是不可能出面篩檢或確診治療,警察染疫風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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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消防救護員也是高風險職業,若非事先通報「案主有確診、正在隔離、有接觸史」…等等,就不會穿防護衣出勤,送到醫院才確定案主染疫,救了人卻身陷染疫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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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口罩,今天衛福部要加發給警消1千個防護面罩、2千個護目鏡,對於全國8萬多名警消來說,足夠嗎?#有沒有全面調查警消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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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施打疫苗人數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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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今天表示,到本土疫情爆發之前,員警施打疫苗的比例都不高,疫情爆發以後目前施打率僅 6%。而消防稍微多一點,已經施打到32%,但也沒有超過半數!也難怪警消染疫頻傳!#是應該讓警消盡快施打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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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消從去年疫情爆發以來,皆戰戰兢兢,無不努力配合防疫,現在疫情延燒,需要加強勤務,原本的應變計畫已經無法適用,現在要基層冒著高度風險,要怎麼讓警消更有動力值勤?因此請衛福部、內政部再多多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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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權的認定,王惀宇先提出「管轄權法定原則」且有利於基層員警的最高法院109判
字196,並闡明非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協助範圍(詳如3項),但後來程譯發文
表示可以警職法§28空泛之「必要性措施」向民眾表明法令依據,但個人認為該必要性措施
太空泛,也沒敘明執行程序,程譯也沒舉出相關措施內容例由,且警職法§28第2項以其他
機關無法或不能制止或排除者為限,縱警察機關發佈命令要求員警執行防疫相關勤務引用警
職法§28,個人參考釋字765「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內容、
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之內容並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在母法(傳染病防治法)已明
確規範主管機關非警察、僅警察協助等等,就看看有沒有勇者引用公務人員保障法16條就違
法工作指派來申訴與17條請求提供法律依據書面署名下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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