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田編:民進黨的人權立國,莫淪為濫權誤國】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8/25下午,南鐵迫遷案的「黃春香關注組」聯合20幾個社運團體及綠黨,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抗議民進黨政府在處理南鐵黃春香半拆户問題時,屢屢違背誠信,濫用警察暴力。指責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已經從「人權立國淪為濫權誤國」,「官官相護,民主退步」,「打壓社運,背棄民主」。
關注組學生指鐵道局過去所有協商承諾從未實現,警察強力護衛進行第三次強拆,粗暴將黃春香及學生拖離,拒絕對屋主做任何回應。甚至於第二天20幾名學生坐在屋前地上的和平抗議,竟全部遭到上束帶壓制,超過3個小時。學生抗議,民進黨政府沿用「黨國遺緒」方仰寧,警方暴力更甚以往,濫用集會遊行法,進行毫無法源的約束,學生連遭到逮捕或是保護管束都不知道。一直拿不出拆除計畫的鐵道局得以躲在警方背後濫用職權。
土地正義行動聯盟指責,迫遷問題從未解決,而且越來越嚴重。2013年在民進黨尚未執政時,信誓旦旦要改革土地徵收條例,廢止區段徵收惡法,蔡英文、蘇貞昌、黃偉哲都公開表達支持,並譴責苗栗大埔案來和自己對比。然而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在國會擁有多數,卻改變主意,把徵收制度當作方便的法門,且對抗爭的民眾不斷施以優勢警力脅迫恐嚇,迫遷案烽火四起,人民不能安居樂業。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四年前,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審查會議上,批評台灣在居住人權的維護上,完全跟不上國際潮流,蔡英文向審查委員承諾,委員的意見,就是她未來4年施政的「地板」,不是「天花板」,四年過去,各地的浮濫徵收、侵害居住權的行為不斷,請問小英地板在哪裡?已經淪落到「地獄」裡了。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質疑警方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留置、管束」及使用束帶等「戒具」規定,而完全忽略該法第19條,瘋狂、酒醉、自殺、暴行、鬥毆…等要件,完全不能用在和平的抗議或集會場合。王曦也請現場的警察回去看一看憲法第8條對拘禁逮捕人民的規定。
黃家三次強拆都在現場的《報導者》記者林雨佑說自己應該站在對面採訪,今天卻站在抗議的行列,前二次採訪南鐵強拆,就飽受警方干擾,強行拖離排除,這次警方的干預越來越大,林雨佑說,前兩次是提前封路、不讓記者進入,在記者拍攝時干擾、排除,而這一次已經是針對記者優先逮捕、載去丟包。甚至在已封閉公共空間,開元陸橋上,強制要求記者刪除拍到的照片。林雨佑問在場媒體,「有聽說過警方要求記者刪除照片嗎?這是在北韓嗎?」民進黨政府對新聞媒體的干涉,比國民黨時代更加嚴重,是系統性對新聞媒體自由的侵害。
對於南鐵東移案,綠黨一貫主張,政府徵收民眾土地,永遠要秉持公益性、必要性原則,對民眾的侵害,窮盡努力減到最小。南鐵東移,究竟是因為工程技術的限制,還是為了擴大開發利益,是有很嚴重爭議的。鐵道局對爭議的閃躲恰巧反證質疑。從王國材任交通部長迄今,政策方向明顯是本末倒置,將土地開發當做正業,輾壓小民就不足為奇。然而在第三次強拆,民進黨政府的警察暴力升級,系統性迫害新聞媒體,令人髮指,必須受到嚴正關注譴責。另外,綠黨重申主張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區段徵收政策讓地方政府便宜行事,圖利財團,應予廢止,以落實政府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的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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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警方臨檢或盤查時,你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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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某女性移工,於前天(8/16)下午4點左右出門倒垃圾,被新北市警員當成逃逸外勞,竟在她拿不出居留證後,將她用手銬在路邊便利商店椅子上,再帶回警局;等該警員發現她是合法移工後,不但沒道歉、也沒送她回家,甚至將她丟包在路邊,幸好她利用Google Map找路才順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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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已承認該警員執法有違失,將該員警記過、調至警備隊,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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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們自己出門倒垃圾,沒有帶身分證件,卻遇到警方臨檢或盤查,該如何面對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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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 律師表示,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必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人身危害」的前提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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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合上述前提,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我們可以溫和堅定地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更可以請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我們收執,以為憑據)。警方如自知不妥,應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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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沒有出現任何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情形,只因為沒有攜帶身分證件而被盤查,而被警方堅持帶往警局,強烈建議避免肢體或言語衝突,以免遭受警方強制對待,甚至成為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的藉口,不妨讓警察胸前密錄器完整紀錄,就當是替自己未來伸張權利蒐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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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自警方開始盤查起,不得超過三小時,且警方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告知有提審(聲請法院審查)的權利。此外,更可以要求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協助,如果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而導致權益受損害,亦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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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警方臨檢或盤查時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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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某女性移工,於昨日(8月16日)下午4點左右出門倒垃圾,被新北市警員當成逃逸外勞,竟在她拿不出居留證後,將她用手銬在路邊便利商店椅子上,再帶回警局;等該警員發現她是合法移工後,不但沒道歉、也沒送她回家,甚至將她丟包在路邊,幸好她利用Google Map找路才順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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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已承認該警員執法有違失,將該員警記過、調至警備隊,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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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必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人身危害」的前提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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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合上述前提,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我們可以溫和堅定地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更可以請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我們收執,以為憑據)。警方如自知不妥,應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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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自警方開始盤查起,不得超過三小時,且警方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告知有提審(聲請法院審查)的權利。此外,更可以要求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協助,如果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而導致權益受損害,亦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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