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
警察 行政訴訟 在 美股夢想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剛剛接到一通神奇電話,竟然是前公司打來的
我都離職二年多了,還會有什麼事?
不會是想找我重出江湖當警察,結果還真的是耶
電話那頭問我:
「學長,好久不見,你當初有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你想要繳回來累積警察年資嗎?」
蛤?里供蝦米??
雖然我偶爾的確還會夢到開警車巡邏的日子,但說真的一點都不會想念
腦中迅速閃過當年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的畫面
我覺得這個政府真的跟土匪差不多
現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是自繳35%,政府負擔65%
如果你要離職,就可申請發還原本繳付的退撫基金,包含你繳的錢還有政府負擔的錢。
但107年7月1日後,政府就偷偷把法條改掉了。
如果你現在要離職,就只能拿到你繳的35%,而政府負擔的錢一毛都不用給。
當初我年資快10年,只拿回自己繳的30幾萬,政府還欠我60幾萬
那時沒提起行政訴訟就不錯了,怎麼可能還想繳回30幾萬買年資?
政府就是公務人員的老闆,結果就這樣直接修法將自己的責任免除
我覺得還蠻惡質的,所有的權利都可一夕之間消失,
這樣只會打擊公務員士氣,讓大家只想早點離開職場,也不會用心在工作上。
回到電話這頭上
想想學弟也是奉上級交辦聯絡,跟他抱怨也沒啥用,就很簡單的婉拒了
現在日子也過得蠻不錯
炒股投資、陪太太帶小孩、分享知識
我都蠻享受其中,工作及生活都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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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政猛於虎,濫開罰單≠交通執法!
#愛快羅曼蒂 #交通違規 #開單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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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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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完整內容:https://youtu.be/Bdab6dVSSfI
今日議題: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投書 政府年改帶頭違憲?陳建仁繼畫鵝後再畫馬 政府年改看圖說故事?靠北警察怨警均壽62.49歲 延退65歲做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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