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人,19年青春、9次死刑。
-「台南高分檢發現當年 #警方隱匿謝所寫的行蹤稿等新事證」
-「謝的二份 #警詢自白沒有錄音和錄影,自白沒有證據力」
(摘自新聞:https://bit.ly/2LBDFah )
一個人一生有多少年的歲月、經得起多少次死刑?
「正義」,是這樣玩的?
遺憾的是,近幾年來警方越形扭曲的績效政策、好萊塢電影化的「愛與鐵血」、大量浪費公帑的「愚民」廣告,
不但重蹈當年覆轍,而且還無恥的把這種速食正義觀透過愚民而予以正當化。
19年前的謝志宏案,警方隱匿新事證、警詢沒有錄音錄影;
今年的中和分局踹頭案,警政署和新北警集體向立法委員唬爛「沒有秘錄器檔案」。
這就是大家想要的「警察形象」?
這叫「正義」?
如果大家不把 #中和FIFA 的秘錄器檔案當成一回事,容許把「正義」當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藉口。
那麼,不管時代如何前進,下一個謝志宏還是會出現,而且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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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重點圖片擷取自新聞,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2LBDF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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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摘自 Hsin-Yin Wu 個人臉書:
〔一直以來,不斷有人質疑我為什麼對於程序這麼「嚴厲」、「眼中容不得沙子」,也有人覺得我對於檢察官「合法性控制」定位的要求太過「嚴格」。
還有人說,時代已經不同了,法律規定也更嚴謹了,有需要這麼嚴格的批判嗎?
這篇貼文底下,也有時常到處為警方違法護航的帳號繼續否認事實,說這是「危言聳聽」。
越是保守、階級地位難以突破的醬缸體系,這種不知反省的聲浪就會越大。黃鐘毀棄,瓦釜雷鳴。
殊不知,不正是因為時代不同、法律規定更嚴謹,所以才應該更嚴格的審查嗎?
謝志宏案、徐自強案,十幾二十年前,聽起來很遙遠。
我不知道當初起訴這些案件、「沒發現程序違法」的檢察官,如今心中作何感想。
然而,在2018-2020年的現在,不是也有警察為了達到專案績效要求而以不實文書向院方/檢方騙搜索票、騙拘票?不是也有為了績效栽槍、栽毒?不是也有秘錄器檔案「被消失」?不是也有警詢錄音錄影檔案「被覆蓋」?不是也有為了破案而「移送錯人」?不是也有無搜索票、未經同意侵門踏戶搜索民宅?不是也有對逮捕後的被告拳打腳踢的私刑案例?
警方閃亮亮的警徽與制服,到底代表的是什麼?
檢察官在這些案件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這些都不是10幾、20年前出來的案例,而是當代、現在一再血淋淋發生的真實案例,
前車之鑑,猶不遠矣。
是當今的法學與警察學學術與實務工作者應該努力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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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自白沒有錄音和錄影 在 [新聞]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書引網熱議
自由時報 記者蘇福男 高雄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引發網路熱議!
高雄地檢署也認為,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無罪判決顯有不當,已在收到判決後,7月中依法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5月22日李男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毒品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盧姓少年被警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男,警詢和檢方偵訊時李男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未料案子移送到法院,李男卻改口否認犯行,並辯稱被抓時已吃安眠藥準備睡覺,在警局已睡著,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李男的律師也辯稱,犯罪行為人在候詢時,警方不得不分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上銬,李男在警局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形,認為李男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份自白無證據能力,而檢察官訊問大部分是以詢問李男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為主,因此也沒有證據能力。
承辦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合議庭3位法官則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購毒者及證人的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靠北POLICE」引發熱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真的是太屌了高雄地院法官,以後大家抓到嫌犯問筆錄不能上銬喔,筆錄最後問警方有無嚴刑逼供外,還要問警方有無給你上銬?真的笑死人了」。
高雄地檢署表示,該判決錯誤適用法令,不當擴張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也沒有考慮到以現行犯逮捕後接受詢問的被告仍具一定危險性,且警察仍有防止其脫逃的法律義務,另警方在詢問過程中也有全程錄音錄影,沒看到有因不正訊問而違反自白任意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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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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