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接案工作者如何「收費、定價」?如何成功「談個好價錢」?|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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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接案」、「展開遊牧式的工作生活」這件事情,真的可行嗎?要怎麼收費定價、怎麼和案主談價格?對「新手自由工作者」來說,如果不知道怎麼「為自己的服務定價」又不好意思「跟案主談費用」,確實就很有可能會瞎忙半天,才發現自己最後換算出來的「時薪」「比打工族還低」,甚至「入不敷出」、「有一餐沒一餐」。因此,以下特別整理了自己的「接案收費商談經驗」 & 「同業前輩們的定價收費心得」,來跟各位有志獨立接案、挑戰Freelancer職涯的朋友們分享「如何收費、定價」&「如何跟案主成功談個好價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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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別怕開口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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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成為了獨立接案的「Soho自由工作者」,就表示你就是一間「一人公司」。除了原本的「接案專業」之外,你還同時身兼自己的「老闆」、「業務」 & 「行銷負責人」。所以雖然「談錢好像很害羞」,但我們早晚終究還是需要學習「為自己的專業服務與知識 “定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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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談價格」時,不要永遠只會微笑著說「看你覺得多少都可以」(內心OS:「給我說出一個合理的價錢喔!」🙈🤣🤣🤣)。因為這麼做所帶來的結果,就跟「上班族面試談薪水」時總是說「依公司規定」所帶來的結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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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是直接放棄了自己的「議價權利」,所以自然很容易獲得「低於市場行情」,甚至「比對方 “原本預算” 更低」的價格。(案主內心OS:「謝謝啦,既然你都說給我決定了,那我就多省一些錢吧!」誠懇感謝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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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職場前輩分享自身經驗,一樣的職位與能力,上班族薪水「有談沒談」可以差到「一倍以上」。接案「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更是如此,有時「有談沒談」甚至可以差到「三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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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一定要為自己勇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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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做好功課,根據「案子內容」、「市場行情」與「自身專業」評估後,想好一個「可以接受的價格範圍」。不要沒做功課就當場胡亂喊價,才不會讓人覺得你不專業、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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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的價格範圍」也盡量不要設得太廣,不然對方可能會覺得你「可以砍價的空間」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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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能接受的「最低底限」放在心裡,然後用「期望達到的目標價格」去和對方商談。盡量理性、溫柔的用「自身專業」與滿滿的「親和力」和「自信」來行銷自己,才是最有說服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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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個常見「接案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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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工時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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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簡單入門的接案定價方式。根據自身經驗,去評估「完成該案子」所需要的「總工作時間」。然後依據自己願意接受的「每小時工作薪資」來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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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要記得計算「完整的工時」喔!包括:前置作業的時間、構思的時間 & 零散的雜務時間都要考量進去。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時間分配」與「收入」,去做充分的規劃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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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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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講師,「一個小時 $4-7千塊」的講師費看起來好像很棒!但若要主講的內容剛好是一個「全新的主題」,你便需要先找素材、整理資料、設計演講內容與橋段、製作簡報資料,然後自己大力的練習一番,當天可能還會因為心情緊張而一整天都做不了任何事,再加上來回的車程...等等 (其實就算是演講「舊的主題」,也是需要重新整理素材內容和思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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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一個小時的演講」,可能就要耗費你「3、4天」甚至更多的時間。換算時薪,其實也還是「1、2百」左右啦!哈哈哈哈嗚嗚嗚(笑著笑著就哭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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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市場行情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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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業界大家都是怎麼收費的。可參考「網路資訊」、「前輩建議」,或「其他相關工作者分享的文章、資訊」...等等,同時考量「案主所在的產業」& 「該案主之經費預算與能力」。然後根據以上這些資訊,去綜合評估,思考自己服務的「合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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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網友、前輩們所說的價格,也不是絕對!無需因此而讓自己受限。如果你的「能力強」又「剛好很符合案主需求」,或者與案主相談投契的話,爭取到比市場行情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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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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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人人都可以是自媒體」的時代,很多「部落客」都會哀怨的分享自己接「業配文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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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自己花很多天辛勤的做功課、拍照、寫千字文,換來的也不過是「3、4 千塊的收入」。甚至有許多業配廠商,乾脆直接用「試用品」來「代替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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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看完了上述部落客的「業配接案分享」之後,以為「市場行情大概就是這樣了吧!」,那你就錯了!於此同時,照樣有很多Blogger明明「網站流量較小」,卻還是能以「每篇業配文章數萬元」的價格收費。並不是他們在詐騙XDD🤣🤣,而是他們清楚的「找到了自己最獨特的價值」,然後聰明的把它們賣給那個「最需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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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案件數量 & 大小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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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定價方式也很好理解,就是看案件的「件數」與「複雜程度」來定價。例如:拍一組照片收費多少、寫一篇500字的文章收費多少、架設一個含有哪些功能的官網收費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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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個人能力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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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以你的「專業能力」、「學經歷」、「資源人脈」、「知名度」或「可以為對方做到的程度」...等等去定價,收費因人而異。當然,前提是要在買賣雙方都互相了解、欣賞、需要的情況下,才能「你情我願」的談到一個兩方都滿意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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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成效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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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看似公平」,也「非常務實」的接案收費定價方式。不過究竟「怎麼樣算成效好,怎麼樣算成效不好」,還是有很多需要雙方一起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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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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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行銷領域 Freelancer」幫案主經營Instagram平台時,貼文平均「按愛心」的人數很少,但是「收藏的人數卻很多」;或者「觸及率」與「互動數」都低,但是每一個打中的都是「非常精準、有效」的「目標客群」。那麼他的「經營成效」究竟算是好還是不好?事先該約定「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去衡量評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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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果一位「平面設計師」花了許多時間,為案主設計精美的促銷傳單。但是發送出去之後「導購的成效」卻不甚理想,因此案主便「只付他一半的酬勞」。這樣對接案者來說是公平的嗎?這些都是雙方在討論時需要去考慮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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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要「依成效定價」的話,用「分潤形式」的方式合作,可能會比較好一些。例如常見的「聯盟行銷 (Affiliate Marketing)」方式:每位推廣者都會獲得一組由廠商發給的「專屬推廣網址」,推廣者可以自由的用自己的方式來分享這個「專屬推薦連結」(寫文章, 拍影片, 發文, etc.)。之後「連結每被點擊一次」,或者從該連結導入的顧客「每購買一項商品/服務」,廠商便付給推廣者「一定比例的佣金」。推廣成效越好,收入便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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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綜合評估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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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方式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我們當然不用侷限於特定的「某一種定價方式」。同時考量以上幾點來做「綜合評估」與「定價」,也是很棒的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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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工作者的4個「收費談判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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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展現專業度、在簽約前就做足功課!做得比案主期待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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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做好的功課,甚至為案主量身定做的計畫,去跟案主做第一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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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覺得這麼做可能會浪費時間,要有「做這個案子最適合的人選就是我」的自信,和「為對方做到最好」的決心與魄力!越去斤斤計較多做了多少,就越有可能接不下眼前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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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必須把握「第一次見面」建立起「信任感」!如果你願意「一開始就做得比對方期待的更多」,案主便會大大驚艷,也更有可能因此對你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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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也是一種對自己的工作與專業「負責任」的表現。讓對方對你有好感、刮目相看,之後就什麼都好談了。因為在對方眼裡,你已經是一位「可信的朋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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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有 “不行就算了” 的勇氣,也要有 “不行那怎麼樣可以” 的柔軟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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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談判前,先設定「價格範圍和底線」(「議價協商」通常會發生在「第一次面談時」)。不要委屈自己接受「底線以下」的待遇,因為就算免強接下了案子,也會做得很痛苦、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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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要你所提出的價格「一被否決」,就「直接放棄」宣布談判破裂。可以用溫和、理解的態度,去問問對方:「覺得比較合理的價格大概是多少?為什麼呢?」「希望做到的內容與程度是如何?能負擔的價格範圍在哪邊呢?」...等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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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你才能了解「對方真正的想法」。然後「針對問題去做溝通」,解決對方的不安與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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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可能出在對方對該領域的專業還不夠了解,所以覺得不划算。也有可能是對方想像的工作內容,和實際的情況有所出入。或者是費用實在超出預算範圍太多。懂得傾聽、保持彈性,便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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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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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就像賣菜,送個蔥客人就覺得划算!也像賣肉鬆,先稍微秤不足再多加一大匙說「這特別多送你吃」,客人就覺得「天啊!老闆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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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什麼像送蔥一樣,對你來說是舉手之勞,卻能讓顧客倍感溫馨的事情,就盡量去為對方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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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讓對方 “清楚明白你所能帶來的價值” 才是好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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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當然不懂,不懂就不願意花錢,認為太貴、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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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身為自己「個人公司」的「行銷與業務」,我們的責任就是用「好的溝通」,來讓對方完全理解「你所能為他帶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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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淺顯易懂的方式,有耐心向案主說明你的專業和可以期待的成果,對方也會因為了解而更加尊重你的專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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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接案經驗,演變成「互相埋怨的詐騙」。而要讓每一次的合作,都成為「你情我願」、「互相需要」的美好關係!這樣的案子,未來也才有機會發展成長期、健康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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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要急,先建立關係,對方越欣賞、喜歡你,就越不忍心拒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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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面談時,不用太心急的一開始就談錢。先從「你所能帶來的價值」開始聊,讓對方有機會在談話中「認識你」。此時「誠懇」、「陽光」與「親切感」是不敗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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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多聊、多傾聽,抱持著熱情去了解案主,就能知道對方最大、最迫切的需求,知道案主的獲利模式與營業狀況,知道對方心裡的想法和預期價格,也了解有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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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關心對方真正需要的朋友」,而不是「冷酷無情的價格談判者」。我們可以輕易的拒絕不喜歡的人,卻很難對欣賞的朋友說不。當你越為案主著想,案主便越會覺得非你不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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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 未帶公司大小章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momo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9/20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momo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momo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延伸閱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9/1633798/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勞動臺北
勞動部
勞動人權協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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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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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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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勞動臺北
勞動部
勞動人權協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鏡週刊
議價 未帶公司大小章 在 Re: [請益] 議價時廠商無法帶公司章來本單位-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erycat25 (史瑞克)》之銘言:
: 請教各位前輩
: 本單位辦理22條1項9款
: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 現在要進入議價程序
: 可是優勝廠商因為規模很大
: 無法把公司章帶來本單位蓋章
: 減價標單又必須要蓋公司大小章
: 本單位沒有遇過這種情形
: 有人說叫廠商先蓋好空白單再帶來本單位議價
: 有人說叫廠商寫委託書 議價當場讓廠商代表用簽名取代蓋章
: 可是找不到法源依據或函示
: 各位前備可以告訴我如何處理嗎
: 謝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
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
,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
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
(一)第二頁第(二)點之一規定之印鑑及第八頁第三點規定廠商須攜帶與「承攬工程手
冊等」相同之印鑑前往開標,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在各機關投一個標,並不合理,應
予修正。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
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
後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36.22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