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意外可賠償之項目與適用法條
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希望重大事件的發生,都能成為一枚明鏡,照覽出尚待修正的缺失,並喚起彼此的團結與向心力。
辛苦所有的人員,也希望受傷人能早日康復
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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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意外可賠償之項目與適用法條
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希望重大事件的發生,都能成為一枚明鏡,照覽出尚待修正的缺失,並喚起彼此的團結與向心力。
辛苦所有的人員,也希望受傷人能早日康復
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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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法條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離婚配偶請求權立法草率貿進 製造社會問題/軍人年改緊鑼密鼓/地方釋憲最快五月提出】
#軍人年改山雨欲來
行政院院會今天可能通過軍人年改法案相關條文,以便儘快送進立法院審議,李來希說直到昨天他都還沒接到今天行政院要通過的內容是什麼,問了許多將領也不清楚,所有人接收到的資訊都是來自報章媒體傳出的片段式報導,資訊不足造成人心惶惶,「這是個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會照顧軍人的政府嗎?」
李來希表示,退軍團體今日將邀集公教警消勞等團體代表一同召開大型會議,討論下一步行動。中華退警總會已如火如茶在各地串連抗爭,會在本月23.24日發起在立法院週邊的夜宿包圍行動。如果軍人年改方案沒有妥善處理,不排除會和警消或其他團體結合採取更大一波的行動。
…………………………………………………………
#地方政府釋憲快五月份提出
李來希昨日與花蓮縣長傅崑萁在花蓮縣政府會談如何協助年改釋憲案,傅崑萁表示會採三軌並行,一是協助公教人員進行復審和訴願,二是成立律師團進行訴訟,三是尋求釋憲推翻不公不義的立法,同時金門縣政府也主動表示會與花蓮同步聲請釋憲。
因為聽說公教人員新的行政處分可能會在五月份開始寄出,因此地方政府提出釋憲案,目前考量的時間點最快會落在五月間。
李來希明天會往金門拜會金門縣長,4/14下午兩點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也將金門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舉辦「退休金救濟與釋憲說明會」,與縣長共同說明訴訟與釋憲協助方案,請金門的軍公教夥伴不要錯過這次機會。
………………………………………………………..
#離婚配偶年金分請求權草率立法製社會問題
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等人提案修過的公務員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訂定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退休金,此規定引發公教人員反彈。
李來希說這是台灣有別於其他先進國家做的「超超前衛」立法,主導立法的人為了要遂行婦權主義,在特立獨行的立法氛圍下,用突襲的方式,透過少數女權主義者與一知半解的立委,沒有經過法條公開辯論,在暗室進行朝野協商會議,考試院及詮敍部幾乎沒有辯解的能力,就讓這個法條在立法院中定槌表決通過。
李來希嚴正指出,這個條文即使完成立法,也沒有執行的可能性,他不相信詮敍部及教育部有能力研擬出一個妥善沒有爭議的分配方式。
早在民國101年行政院勞委會便委託政大郭玲惠教授主持做出一份「勞退及勞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李來希表示,他當時擔任評審召集人,研究案中建議採階段性立法實施,但是評估後仍認為窒礙難行,因此此案最後束之高閣。
沒想到今天公教法案修法,將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條文列入,而且在沒有充分討論下便立法通過,李來希質疑,提案的委員如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真的有懂這法案嗎?
從離婚配偶的剩餘財產直接跳躍到年金分配請求, 這項立法讓退休財產的專屬與分配產生了矛盾。公教退撫屬於公法上的給付,剩餘財產則是民法概念,民法上的財產分配能不能直接去分配公法上的給付?將來產生爭端要對簿公堂時,是由行政法院受理,還是民事法院受理,這都是有爭議的。
李來希表示,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本就是個複雜的問題,涉及撫養權責任歸屬、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度及資產累積、親屬請求權等等,這都不是當事人或一個主管機關說了算,美日德等先進國家都將年金分配請求權規範在婚姻財產權法制內,而不是規定在年金法案中因此歐美等國都是透過家事法庭來裁定。台灣將年金養老給付併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將會遇到平均餘命及總所得不確定的問題,請問要如何分配?最後還是要透過協商或法院裁定。
李來希還說,在勞保勞退條例,以及公務員和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都明文規定,退休金是不得讓與、不得扣押、不得抵銷、不得供擔保,即便是法院判決都不得對退休所得執行,因為這是勞動者的專屬財產,目的是要維持勞動者的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年金究竟是財產還是期待性利益?
#分配請求權必須在成就退休要件後才會產生,到時誰來通知離婚配偶何時提出請求?責任在誰?
請聽李來希深入淺出分析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複雜度,及執行困難度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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