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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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的大新聞就是顧可飛塑化劑事件了,我自己也是好市多的忠實消費者,長年以來也對好市多的產品性價比都非常有信心,這次傳出好市多從美國原裝進口的「顧可飛植物性DHA藻油膠囊」,遭驗出塑化劑超標近5倍,雖然好市多已經緊急下架,並接受消費者無條件退換貨,但有網友在ptt上號召消費者、孕媽咪們循黑心油模式,打算提出團體訴訟,什麼是團體訴訟呢?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有幾個規定,整理給大家看一下:
1.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前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3.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前述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律師等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4.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而且,由於公益性質較高,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的團體訴訟,有關裁判費部分,有下面兩種特別優待的規定:
(一)團體訴訟超額免繳裁判費: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多數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使訴訟標的之金額增高,為了考慮消費者保護組織之經費負擔及其公益性,並發揮消費者求償訴訟之功能,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訴訟請求金額如果超過六十萬元時,超過部分可以免繳裁判費。
(二)不作為訴訟免繳裁判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特定行為的訴訟。而且,由於不作為訴訟涉及公共權益,具有公益性,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以免繳裁判費。
因此,如果受害的消費者認為有進行訴訟的必要,在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團體訴訟之要件時,行政院消保處會協調優良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訴訟,並進行訴訟輔助及相關經費補助。先前因為黑心油品事件受害之消費者,也曾經向各地方消保官登記提起團體訴訟。
這次的DHA膠囊有很多孕媽咪服用,相信現在一定心裡很緊張,但又不知道該怎麼進行後續的程序,就可以向行政院消保處洽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