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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在 簡智隆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需要原住民法律扶助?您可以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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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截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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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
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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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並對公有財團法人有效監督。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宗教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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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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