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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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財團法人法 第 19 條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近日表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將導致全球經濟陷入衰退,衰退程度恐將比2008到2009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更嚴重,這對台灣的經濟恐造成莫大的影響。另依據央行報告指出由於觀光旅遊業災情慘重,對比2003年SARS疫情過後,後續雖有遞延消費的效應,但這次 2019 年冠狀病毒擴散的地區及期間均遠大於 SARS「故目前似尚難出現 V 型反彈」,並非林佳龍部長日前所說的那麼樂觀。故防疫之虞,相關振興方案亦需隨時間滾動調整,方能在疫情過後以最快的速度恢復台灣經濟,並減少疫情對於台灣整體相關產業的衝擊。
今年年初教育部延後寒假開學及暑假的修業時間,當時部分航空業者提供開放改票或退票免手續費的優惠措施,然近日隨疫情升溫,行政院長蘇貞昌16日下午時拍板宣布,高中職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直到「本學期上課日最後一天」為止。但已有不少學生安排海外交流行程,訂妥機票恐面臨無法全額退票的狀況。交通部應與航空公司溝通,再次開放優惠措施,確保民眾權益不會因政策而受到損害。
另因新冠肺炎疫情,入出境禁令不斷升級,交通部目前規劃方向為原欲出國之國人,因疫情影響凡領有退費取消證明的旅客可發給一張500元的旅遊抵用券,使用於國旅或者國內住宿、遊樂園等,粗估經費就要10億元左右。本向政策有兩個問題,其一紓困特別條例,含經濟部、文化部、交通部甚至地方政府都有推出消費抵用券的政策,且涵蓋各種面向,不只造成民眾使用上的困難,且實質效益為何也是未定論。其二本次交通部規劃能領有抵用券的為原定出國受影響之旅客,然振興觀光發展係屬整體國家政策,因以宏觀角度來規劃而非持續撒錢。綜上所述交通部因審慎思考此方案是否要繼續推動,確保預算能妥善使用。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之規定,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04年度及107年度,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兩單位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然截至目前尚無相關進度進展,若交通部認為上述兩財團法人並無必要性,應積極處置並充實國家資產做妥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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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財團法人法上路
作者:劉康身律師 / 許維帆律師
財團法人法歷經輿論廣泛討論及立法院多年之審議,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1日總統公布後,本日正式施行,過去長期仰賴行政規範進行管理的法制怪象,終於在今天劃上句點。
本法施行後,對於財團法人財務透明、轉投資與持股上限、利益迴避、內部控制與稽核等均有明確規定,例如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財團法人得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第24條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若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則應建立內控及內稽制度,財報並應經會計師簽核等,就過去為人所詬病的問題,進行相當程度的導正。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原則上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因此,各財團法人應就各組織面向盡速進行調整,以合法制。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