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疫情三級警戒,讓藝文表演團體遭受嚴重衝擊,文化部推出相關的紓困和貸款方案。30日又再宣布,除了既有方案之外,7月開始,開辦「演藝團體紓困貸款專案」。
文化部指出,這項紓困貸款專案,是針對台灣立案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者是各縣市登記立案的演藝團體為主。貸款範圍,是受疫情影響的團體,為了維持營運和研發創作,所需要的人事、業務等費用,額度最高600萬,期限最長五年,而且提供十成信用保證,還有1年的全額利息補貼。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萬的網紅早安健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8月2日《早安健康》於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17第一屆公共健康數位傳播獎頒獎典禮,大會評審團由「台灣高齡化政策暨產業發展協會」楊志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同時由「台灣路竹會」劉啟群會長、《早安健康》林文玲發行人及「台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邵懿文理事長,從創新力、號召力、整合力、社群影響力、執行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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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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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文獻
1.論法人之責任能力/孫森焱
2.法人被告之第三審上訴/林書楷
3.稅法學研究方法論/張永明
4.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論/簡資修
5.財團法人購買股票的「法律釋義」暨「違法之法律效果」/王服清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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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旦法學教室221期(2021.03)
3.TAIWAN EPIDEMIOLOGY BULLETIN 37卷6期(2021.03.23)
4.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36卷4期(2021.04)
5.人本教育札記383期(2021.05)
📕論著
1.會計.稅務判解評析:個人財產篇(二)/王明勝、周逸濱、曾邑倫、莊世金、封昌宏、黃士洲等
2.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吳威志、李建忠、李永然等
3.中世紀義大利法學與德國的繼受羅馬法/戴東雄
4.人文知識思想再出發/賀照田、余暘、莫艾、何浩、薛毅、倪偉等
5.人文知識思想再出發是否必要如何可能/賀照田、陳明、符鵬、王東美、楊建強、李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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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滅失與回復──土地法第12條規定適用之現況與問題點/陳立夫
2.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金融弊案 v. 法令遵循/詹德恩
3.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莊弘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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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早安健康》於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17第一屆公共健康數位傳播獎頒獎典禮,大會評審團由「台灣高齡化政策暨產業發展協會」楊志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同時由「台灣路竹會」劉啟群會長、《早安健康》林文玲發行人及「台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邵懿文理事長,從創新力、號召力、整合力、社群影響力、執行力和個人魅力五個面向進行評比,今年共分為三大組別:「個人組」、「非營利事業機構組」及「公部門組」。
個人組共計超過百位專業醫療工作者報名參賽,其中除一般常見的醫師、藥師及營養師之外,更有目前逐漸受到社會重視的兒童職能治療師與心理治療師,同時更號召17000名網友參與人氣投票活動;而非營利事業機構組及公部門組則吸引了將近20組團隊報名,橫跨北中南各縣市衛生局,精采程度可見一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得獎名單:
公部門組:南北資源差異,讓行動數位落實縣市公衛
本屆公部門組公共健康數位傳播首獎為【嘉義縣政府】。由於嘉義縣是傳統的農業大縣,西臨臺灣海峽,東則阿里山山脈以及玉山主峰接壤,居民以年長者居多,故縣府衛生局以「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積極透過全方位數位整合宣傳,搭配行動醫療車,提醒年輕人能夠帶家中的長輩參加定期健檢,而偏鄉的年長者則能夠享受行動醫療車的便利服務,不必再受路途之苦,大幅降低醫療資源的不足及解決偏鄉照顧的不便。
本屆獲選的同時有 「台南市政府(組織創新)」、「嘉義市政府(社群互動)」與「新北市政府(健康促進)」等三個縣市衛生局單位。評審團召集人楊志良教授表示,台灣公部門長期處於南北資源不均的困境,但台南市、嘉義縣與嘉義市能夠了解縣市民眾的現況,並且積極的整合現有資源,讓公共衛生服務能夠可長可久的被完善,實屬難能可貴。
而新北市政府則是善用其行動數位的服務,為民眾建立一個綿密且有效率的醫療網絡,這在公部門單位是相當罕見的創新與突破。
非營利事業機構組:任重道遠,默默為公共衛生而付出
本次非營利事業機構組獲得首獎的是【 南投縣國立草屯商工】。 草屯商工長期透過各式網路行銷及影片宣傳,持續推動校內及社區健康減重競賽,讓學生及社區民眾都能夠透過簡單且有效的方式,從減重來降低肥胖對人體健康的傷害。除了校內服務之外,更難能可貴的推展到社區服務,讓一般民眾也能夠配合學校的活動,一同為自己的健康而減重。
另外得獎單位則是 「台灣心理健康發展協會(組織創新)」、「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社群互動)」和「財團法人精神健康基金會(健康促進)」,在非營利事業機構組,評審團著重於服務時間的長短及持續性,因為公共衛生服務與教育服務不同,無法在短時間內看到成效,所以在於持續服務的精神及態度上,就顯得格外重要。
個人組:從數位傳播,破除民眾的醫病迷思
本屆個人組參賽者將近100位,來自北中南各地分屬不同的專業領域,但大家對於目前的公共健康傳播皆有著相當沉痛的認知,那就是台灣民眾目前在於公共衛生的教育嚴重不足,導致醫療資源被過度浪費及偽醫藥流竄。
今年獲選公共健康數位傳播獎的得主一共有25位,分別是王孟祺醫師、林世航營養師、林友祺醫師、林思宏醫師、白永嘉醫師、吳映蓉博士、吳宜樺治療師、吳予曦護理師、吳肇鑫醫師、呂紹睿醫師、江守山醫師、胡海國醫師、洪永祥醫師、陳欣湄醫師、陳保仁醫師、陳志金醫師、楊承樺營養師、徐嘉賢醫師、劉博仁醫師、劉宗瑀醫師、黃貴帥醫師、樓中亮中醫師、蔡宏斌醫師、廖偉呈藥師與蘇妍臣營養師。評審團的評比重點在於公共健康的文章篇數、影音數量及互動人數, 免除類似商品或醫療代言的置入文章,讓認真推動數位公共健康的醫療工作者,能夠被民眾所看見。
本次個人組評選,因為決選候選人皆相當優秀,故評審團召集人楊志良教授及劉啟群會長特別要求追加獎項,讓認真備賽的候選人都能夠藉由本次評選獲得獎勵。
「網路人氣獎」得獎者為許添盛醫師,許醫師以將近4000票的超高人氣,搶佔總投票數的1/4,充分展現其個人魅力及數位傳播影響力。
「社群互動獎」得獎者為李錦秋營養師及王思恆醫師,二位皆是以網路化名-啾啾營養師與史考特醫師,透過幽默且有趣的插圖及淺顯易懂的文章,與民眾進行互動與解惑。
「創新服務獎」得獎者為江坤俊醫師與黃峻偉醫師,二位醫師雖然服務於基隆及雲林等地方,但仍積極透過數位平台與病友互動,改善醫病服務無法連續的問題。
本屆個人組「公共健康首獎」得主為葉勝雄醫師及魏智偉醫師, 葉勝雄醫師以大量且豐富多元的小兒科保健文章,在FB等數位社群平台擁有極大的傳播影響力; 而魏智偉醫師則是以急診室醫師的身分,以淺顯的文字、富情感的描述及手繪漫畫,透過FB、youtube及電視節目等多元豐富的傳播,讓民眾能夠理解正確的醫病關係。
主辦單位《早安健康》發行人林文玲表示,公共健康是一門艱難的功課,它不是一朝一夕或者靠少數個人就能促成,希望我們都能夠藉由公共健康數位傳播獎的評選及集結,讓善的力量能夠被聚集,而後放大。
期許明年各位參賽者都能夠再次齊聚在這裡,也希望早安健康能夠拋磚引玉,讓社會對於公共健康的議題更加關注,一同為公共健康傳播而努力,讓健康每天都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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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4管碧玲質詢交通部長毛治國,拼擊交通部主管的財團法人房地產管理績效不佳,電信協會房地產租金收入尚不足繳稅,郵政協會房地產閒置比例太高,出租未及一半,交通部調查出來,卻一年多尚未改善,管碧玲提案六天之內提出報告。此外,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再轉投資世曦公司以營利,違反行政院函釋之公益原則,且世曦主管多由公務員轉任,得標75%交通部重大工程,有壟斷之嫌,世曦有國營事業之實而未受國會監督,非常不當。最後管碧玲指出,台勤解雇因工會抗爭的工會幹部,違反工會法,應立即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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