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又表示不卸責,究竟是要或是不要負責,實在令人費解。筆者認為不是勤業眾信太倒霉,是台灣股民倒大霉,是勤業眾信從上到下審計管理與企業文化都出了大問題,所以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善良台灣人到今天等不到勤業一聲慰問,一句道歉。
勤業眾信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涉嫌違反證交法不實簽證與會計師法案件,現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檢察官先後多次搜索勤業眾信,扣押相關紀錄,並傳喚數十名審計人員進行證詞比對,二會計師訊後均經檢察官交保30萬元,其後復經金管會裁處停止簽證業務二年,雖說金管會裁處後,不知何故,並未依職權將二會計師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停止二人之會計師全部職權,然亦顯見勤業眾信之查核疏失重大,史上罕見,似非賴總裁上開三言兩語所得交待。
茲代表康友公司被害投資人,就勤業眾信以下幾點,就教勤業眾信:
一、勤業眾信真有賠償投資人之真意?
賴總裁既明知勤業眾信及全體合夥人就此一重大疏漏,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勤業眾信遲遲不願意偕同二會計師與保險公司與康友-KY投資人代表洽談如何賠償?又對康友公司新任經營階層多次請求協助提供資料,為何自始至終均置之不理?對外為何始終以「會配合檢調偵查,惟因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等語搪塞拒絕說明。又為何一方面表示不服金管會停業二年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一邊又對媒體說不卸責、不是超人?令人不明究裡。勤業眾信所做、所為,與所說全然矛盾,是否已無自知?
二、勤業眾信除負責簽證查核外,尚負責康友公司的內控專審,豈能推說不知?
勤業眾信坦承在109年7月查核康友公司第二季財報時,即已接獲檢舉一情,言下之意是勤業眾信一直到109年7月始知有異常,之前完全未發覺,與投資人一樣。投資人想問的是,難道之前完全無任何蛛絲螞跡可循?又如果不是因為黃文烈在109年8月6日董事會當天完全不見踪影,勤業眾信會計師會剛好在那一天一起辭職?若黃文烈當天出席,勤業眾信是否還是繼續收簽證公費,繼續簽證下去,一起將投資人矇在鼓裡?
勤業眾信與一般會計師不同者係勤業眾信亦同時負責康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即內控專審)。就內控專審部分,勤業眾信有無落實專審,固無庸贅言,然勤業眾信早於109年初即偽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108年內控專審報告,而108年內控專審一般於108年年中即已進行審查完畢,後續僅係資料整理,且當時並無新冠肺炎發生,何以勤業眾信於109年初竟反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報告?是否當時已知有所異常,為規避責任,乃拒絕出具內控專審報告?又勤業眾信既已無法出具108年之內控專審報告,為何對108年財報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對此一問題,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仿佛與康友投資人一樣是後知後覺,顯然難以令人相信。
三、勤業眾信已知六安華源公司機器設備抵押與無關之第三人,竟長達半年查核失敗?
大陸地區之「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早已明白揭示六安華源公司動產業經抵押擔保「他人」債權,且最高限額高達人民幣2.37億元(合新台幣10億3千萬元),數額相當高。這是一般人都得查詢的到的資料,而且金管會裁處書亦認定,會計師在108年第3季即已知悉抵押之訊息,何以勤業眾信會計師持續假裝不知,故不予揭露?會計師協助黃文烈等人掩飾財報不實,對黃文烈等掏空公司資產之事實,虛偽隱匿未揭露,共同欺暪投資人,對一個全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查核標準賴總裁、林風控長你能接受嗎?即便如此,勤業眾信108年財報仍照出無保留意見,勤業眾信之審計是否已完全失效?甚至可能係故意失敗?公司資料已遭掏空,會計師已明知,財報卻未揭露,對於這段期間勤業眾信簽證進場之投資人,現所有股票價值全部歸零,這些損害該由誰負責?勤業眾信向康友公司收取之公費一年近千萬台幣,此尚不包含境外部分,遠較其向玉山金控所收取的公費300多萬元高出三倍,何以致之?勤業眾信明瞭康友公司主營業場所在大陸地區,風險高、收費當然要高。身為會計師業龍頭的勤業眾信,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你們有善儘高管的職責嗎?審計公報要求的複查、抽查責任,你們有做到嗎?抑或是你們眼中只有業務收入,而忘了龍頭公司應有的社會責任。
四、康友公司高達50億元的現金查核完全失敗,到底是在查核什麼?
就康友公司最重要的現金查核部分,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於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一半,此為投資人決定進場投資之重大因素,也是整個財報查核最重要的「關鍵查核事項」。就上開位處大陸地區之銀行存款是否屬實部分,台灣一般投資人無從查證,一切端賴勤業眾信之查核。詎貴所執行如此重大關鍵事項之函證時,竟然不是採取一般之空白函證,而是由公司財務長蔡曉梅等人將帳戶餘額,直接填載於公函內,函請徽商銀行直接蓋章回復勤業眾信,康友公司上開處置已有異常,勤業眾信係基於何種原因,竟故予配合,使康友公司得以操縱期末存款金額之真實性?徽商銀行收受函證,於寄出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銀行回函不符函證需求之格式,何以會計師竟逕予接受採認,而未再採行「銀行存款鉅額測試」及「銀行存款轉撥測試」等其他方式查核確認存款金額是否屬實?於徽商銀行回函之寄件人,與會計師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多次不同時,貴所本應提高警覺,竟發生函證回函之徽商銀行寄件人,事實上並非徽商銀行人員之荒謬情節,則當初函證究竟係向誰函證,實屬可疑,勤業眾信何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回函之效力?何以二會計師膽敢以勤業眾信之聲譽,為50億元存款之真實性背書?財報最重要的現金、定存查核,都能發生如此重大疏失,其他項目之查核品質如何可想而知。就此,賴總裁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標榜「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竟會發生確實不同、更差之重大疏失?再者,康友公司黃文烈潛逃後,因台灣辦公室全無資料可供運作,經透過金管會、證交所向勤業眾信調取工作底稿留存之徽商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勤業眾信竟無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等資料留存?莫非勤業眾信過去十餘年來,對現金、定存等會計項目,全未依標準查核,一切僅憑黃文烈、蔡曉梅等人告知即信,並即出具無保留意見?會計師的查核責任如此重大,不是僅僅在一張無保留意見的紙上蓋章之責任而已?
五、勤業眾信的資產賠得起嗎?
勤業眾信為合夥組織,資本額僅900萬元,合夥人現有151人,而合夥財產,除經常性流動現金初估約應不逾5億元,其他如辦公設備外,並無任何不動產,相較於本案投資人人數1萬多人,受害金額達數百億元,勤業眾信之資產,顯不足以賠付投資人。然勤業眾信規模全台第一,每年簽證上市櫃公司之收入約30億元,上開金額尚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每半年即分配與合夥人,或上繳德勤澳洲,僅留數億元在台灣銀行作為周轉營運使用而已。試問,本案求償果如投保中心董事長所說至少10年,勤業眾信的賠償責任可能高達30至50億元,請問10年後投資人如何取償?現存勤業眾信之財產僅數億元足夠賠償嗎?未來合夥人見情勢不對一一退夥後,投資人要如何跟勤業眾信要一個公道?要如何追索到個別合夥人之財產取償?到時候「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及合夥人真的會出來面對賠償責任嗎?更遑論除康友案外,勤業眾信簽證之VHQ-KY、凱羿KY、淘帝KY、英瑞KY、勝悅KY、億麗KY等公司接續出現財報不實,勤業眾信職司簽證、查核,又豈無賠償責任?其他勤業眾信簽證之再生-KY、世芯-KY、龍燈-KY、東科-KY、矽力-KY、光麗-KY等公司,近日皆遭證交所列為示警對象,勤業眾信將來亦恐有巨額賠償責任。試問,勤業眾信及合夥人你們的資力夠賠給廣大的投資人嗎?你們確定不會像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一樣解散、破產,一走了之?還是說,投資人只能祈禱那個從頭到尾狀況外之金管會,與一切都事不關己之證交所負起責任,或者終究只能自認倒楣?
勤業眾信近期提前於110年2月24日提前完成新任總裁改選,已由柯志賢會計師當選新任總裁,賴總裁將交接卸任,值此卸任前接受天下雜誌專訪,說會計師不是超人、不卸責,對重要問題避重就輕,姑且不論是否如此,投資人想問的是,柯總裁、賴總裁、林風控長、洪審計長國田、貴所仍在職之二位簽證會計師與其他合夥人,是否會負起賠償責任?還是像淘帝-KY案一樣,全部推給下面的審計員?(鄭深元律師,歡迎轉載)
財產之管理內控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沒有誠信,何來尊嚴?】
近來「理專盜領弊案」頻傳,銀行內控機制顯然失靈!為敦促金融機構遵守「誠信」經營文化,日後有關這類案件情節重大者或累犯者,監理機關金管會的處罰不能只有罰鍰而已,甚至不排除公司治理評鑑要扣分(點)、限制其分行設點及新業務等。
刑事局日前破獲我國銀行史上最高額理專監守自盜案,涉長達10年挪用客戶近3億元。根據金管會統計,今年理專弊案已裁罰5件,裁罰金額合計6,000萬元,創下歷年新高;裁罰型態包括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等。甚至有銀行還爆出理專弊案「一年兩犯」,在已收到警察機關警示訊息狀態下,調查後仍無法發現異常,顯示銀行內控制度有嚴重疏失。
金融業受高度監管,因為金融服務是基礎建設,肩負公共責任,所以多數國家均要求依法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必須遵守社會契約。再者,金融機構吸收大眾存款,管理客戶及投資人財產,這是奠基於社會大眾之信賴。因此,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嚴重內控問題,如果監理機關未能即時導正,民眾恐將蒙受不明損失,甚至喪失對銀行與政府之信賴。
所以,金管會應盡速就金融機構的內控、法遵、公司治理等表現,重新通盤檢視並予以強化。同時也呼籲投資人,千萬不要聽信以方便業務作業為由,而在空白的取款單上用印、簽名。
📜金管會對玉山商業銀行及台中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https://user1516.pse.is/3asp5y
🚫台新銀行理專監守自盜 10年吞客戶3億元史上最高
→https://user1516.pse.is/3asw8u
⁉️理專A錢星火燎原 !「銀行模範生」玉山也遭重罰,理專為何會變小偷?
→https://user1516.pse.is/38ykyh
財產之管理內控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名人堂
金融業財富管理2.0方案 有效嗎?
葉銀華
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現象,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去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並自今年開放實施。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活動、港版國安法的實施,以及台商境外資金在「共同申報準則」的壓力下,政府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資金回台運用與管理。而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的現象,也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自二○一九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稱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或財管2.0方案,並自二○二○年開放實施。我們不一定要以建立亞太資產管理中心為號召,重點在於提升金融業者提供服務的能力,比較實在!
就銀行財富管理新方案,七月底金管會完成法規修正預告,允許銀行可對資產逾一億元的高資產客戶,提供八項新金融商品及服務,預期可吸引三大市場資金,包括:響應政府政策回流台灣的台商資金、獲利了結不想留在海外的資金、以及原先便在台灣之資產逾億元規模的客戶資金。首波申請可在九月中向金管會遞件,金管會預計第四季公布審查結果。
新方案放寬銀行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新商品及服務,例如:開放銀行發行結構型債券,有助於商品開發和管控能力;再者,過去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買的商品,這次DBU(國內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也可以買到這些商品。上述開放措施,希望讓銀行不要只是扮演通路商角色,而要能依照客戶需求,開發多元化的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研發能力。再者,亦納入鼓勵銀行引資攬才的機制。
金管會新增相關監理措施,規定要承辦此項業務者,需符合五大條件,包括:財業務健全、守法性、內控、經營業務能力和資源投入狀況等,若以今年六月底試算,有十八家銀行合乎規定。而且,新方案要求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風險揭露、商品審查與監控、對境外金融商品發行機構責任、數位金融服務內控與資安措施、風控與行為規範等五項機制,並導入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就證券商財富管理新方案,今年四月底,金管會提出三大開放,包括: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放寬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外國債信信評等級;這項財管新方案符合條件資格有十一家券商,最快八月開放申請。
金管會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亦僅針對「高資產客戶」開放,而要承辦財管新方案的券商,需要符合三大條件,包括:淨值百億以上、資本適足率達二百%以上,且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業務開放有三大方向,首先,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如果是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風險等級,可採自訂審查。其次,國內符合資格條件的證券商,或銀行業海外轉投資子公司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由母公司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可以透過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再者,開放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委託投資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受目前規定之限制。
綜合而言,上述開放只是初步,重點還是在於金融業者是否有能力,可以提供如同香港、新加坡業者之商品與服務,不僅是商品的提供,還包括全套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文期盼金融業者提升人力、系統與資源投入,建構能滿足高資產客戶需求的服務,並做好風險管理、法規遵循,以做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一步開放的基礎。(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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