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獲許多年輕男子陳情,在交友軟體認識年輕女子,在外約見面後,遭該女子帶往婚友社,之後女子便藉故先行離開,留下男子獨自面對多位婚友社工作人員不斷推銷入會,面對業者突襲式推銷,消費者不敢或不好意思拒絕而匆促簽約,以本案助航企業有限公司(IDating活動中心)為例,交友媒合服務契約,金額竟高達34萬餘元,想解約卻遭索取高額違約金,並控訴業者態度不佳。
此類交友媒合服務,主要爭議包括解除(終止)契約的違約金太高、收費服務內容不明確、排約次數偏低或不滿意排約對象、未告知消費性貸款,以及在分期付款約定書或貸款契約書下方置入「本票」,若消費者未看清楚就在欄位簽名,日後即使消費者與婚友社成功解約,消費者仍可能須承擔消費貸款契約的還款責任,若不按期還款,還得面臨本票被聲請強制執行的風險。
此外,依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統計,近年來交友媒合服務爭議案件逐年增加,2018年的51件、2019年的86件、2020年88件,逐年增加。經統計,近2年被申訴的業者前3名,依序如下:永浴企業有限公司(My turn戀愛會館)28件,占全年比例31.8%。助航企業有限公司(IDating活動中心)14件,占15.9%。戀愛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12件,占13.6%。
2019年被申訴交友媒合服務業者前三名: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16件占18.6%。助航企業有限公司13件(IDating活動中心)占15.1%。永浴企業有限公司(My turn戀愛會館)12件占14.0%。
永浴公司及助航公司,連兩年申訴案件均列前三名,其中,永浴公司2019年4月才成立營業,申訴案件便在該年度達到第三名,2020年竄升到第一名,2021年1至2月申訴達9件,占同期同類申訴案件5成以上。
♦️再次呼籲❗如遇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最好不要當場簽約,應先將契約攜回審閱,切勿匆促決定。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找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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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約定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是讀者敲碗系列,想要跟大家分享兒少安置機構的生活輔導員(以下簡稱生輔員)。其實在撰寫貼文之前,我們也並不完全清楚這份工作的內容是什麼,透過讀者分享他的自身經歷+搜集資料,以下我們會分享幾點關於生輔員的工時與休假問題。如果你剛好也是從事相關行業,或是有其他內容想補充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
我們在圖片中依照讀者分享的情況簡單整理了生輔員的部分勞動條件,不知道各位看完後是不是覺得「哇......好硬喔😣」,但在生輔員的勞動環境中,其實還會遇到以下的一些問題
❶連續出勤情形動輒超過七天?
如果是在「社會福利服務業」(例如社福基金會、社福機構或社福救助院所等)底下工作的生輔員,其實是可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如同我們先前的貼文提到的美髮業工作者一樣,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對於要時時刻刻面對受安置者身心情緒問題的生輔員而言,其實並不輕鬆😓
❷夜間待命?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限制了勞工一日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以確保勞工不會因為長時間工作而造成身心上的影響。然而,部分機構的生輔員除了需要在白天的工作時間出勤外,也需要輪值夜班以照顧受安置的個案,也會導致一天的工時長達16小時,甚至有的機構是採用「出勤12小時、待命12小時」的方式在排班。
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所謂的「休息時間」指得是勞工可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但是生輔員這種受到機構指派,需要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其實應該是比較偏向於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因為即使在夜間的時段生輔員可休息或睡覺,但個案在夜間有狀況時仍然得要爬起來處理。簡單來說,如果夜間待命時間也應被認定為工時的話,那部分的生輔員其實是隨時處在超時工作的情況下的😔
❸輪班間隔休息與法令不符的疑慮
有些生輔員在經過夜間待命後,又得起來工作幾小時後才下班(例如早上8點),結果同一天又得在下午3、4點繼續下一個班次,等於在兩班之間只有7、8個小時的休息,這可能也會違反了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所稱的「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❹先打卡再加班?
由於有上述的情況,我們就有聽過少數機構為了在面對勞動檢查時能夠合法,就會要求生輔員先打卡再繼續工作或甚至是製作兩套不同的出勤紀錄,但這樣的行為除了可能會因為出勤紀錄登載不實而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更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重點是,當生輔員日後要來向雇主請求法定的權益時,就可能會因為難以舉證而面臨重重困境⋯
❺責任制
我們在「美髮業常見勞動問題」的貼文中有提到過,由於美髮業從業人員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因此無法適用責任制。與此相反,如果是「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則可以經過勞資雙方簽署書面約定書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約定為俗稱的責任制工作者,不過依照勞動部發布的相關指引,就算經過約定後生輔員1日總工作時間仍然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240小時。相較於一般的工作者,生輔員工時限制已經較為寬鬆,但實際上單月工作時間超過240小時的情況也大有人在。
其實,社福機構或社福基金會為了完成照顧個案或弱勢者的使命,另一方面又得遵守社政法規,往往就只能從請生輔員配合機構的安排以維持營運,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下,也使得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這樣的工作環境。無論如何,雖然這是一道難解的課題,但還是希望有關單位未來能多多關注,讓生輔員有更好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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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約定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昨天勞動部公告將「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給勞工」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的責任制)適用工作者。不過提醒一下,業者們還是要以書面方式與所屬勞工簽訂約定書並送主管機關核備,才能放寬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的工時唷🙂
Workforce勞動力量也馬上更新官網的資料哩,如果想知道有哪些行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讀者們,趕快去官網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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