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律師偵查中之閱卷權
作者:管乃茹律師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前因涉入雙子星開發弊案,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經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其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經法院以「與法無依,礙難准予」為由,駁回其閱卷聲請。賴素如及其律師進而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並無得於「偵查中」閱卷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
經大法官以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故依現行法令,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可得知羈押所依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而諭知有關機關應於1年內完成修法。
釋字第737號解釋之結論固值肯認,惟依葉百修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之例外,亦有例外過於寬泛恐而淘空人身自由保障原則之疑慮。此外,本文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固在維護真實發現,然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929號刑事判例,亦肯認「辯護人之在場權」及「對辯護人之倚賴權」,為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手段已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偵查中(不問是否聲請羈押)獲知受偵查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犯罪嫌疑人自無法獲得有效之辯護,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有違憲疑慮,亦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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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律師有無閱卷權?>
最近有一個新聞,
涉貪曾遭羈押的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
不滿檢方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定明天(周四)召開釋憲辯論庭,
除了賴素如外,法務部長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
及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皆將出庭辯論,
這將是政權移轉前,大法官會議最後一次開庭辯論。
這個涉及偵查中被告權利(有無閱卷權利)
及律師辯護權的問題~
(其實目前釋憲的部分,
僅針對聲請羈押中被告有無閱卷權為主張,
已經是縮小打擊面了~)
目前的情況是,
偵查中,不管是被告,或是律師,都不能閱卷,
法務部的說法是:
1.偵查不公開原則,怕律師拿到資料會協助被告等人串證,
或將之洩漏給媒體,影響輿論
2.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被告在審判中只能要求交付筆錄
(其他證據資料,被告本人是拿不到的喔!)
但這樣有道理嗎?
第一個,
如果律師協助串證,有律師法的問題,是可以送辦的,
沒有幾個律師會為了單一案件(幾萬塊,幾十萬)
去冒這個喪失律師資格的巨大風險的!
另外如果律師閱卷 = 串證 ,
那應該禁止律師在審判中閱卷阿,
因為會串證嘛!
(你乾脆說取消律師辯護制度好了,
反正檢察官最正義了,不可能冤枉好人的!)
第二個,
現在就是偵查不公開阿,那媒體還是報導一堆內幕,
是誰洩漏的?你檢察機關裡面的人阿!
甚至有時候地檢署還會針對重大案件舉行記者會,
說明相關情況,
這算不算違反偵查不公開?
你檢察官自己都大嘴巴得不得了了,
有什麼立場說律師閱卷就會散佈給別人?
第三個,
偵查不公開,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名譽跟偵辦進度,
律師是被告維護者,不會作出對被告不利的事情,
基於這個理由不讓律師看資料,
只有妨害被告權利外,沒有其他好處,
當然檢察官會說:
喔!你律師看資料後會影響偵辦進度(就是搗亂),
這種心態也是很奇怪,
律師跟檢察官,難道不是法律系一起唸四年書的嗎?
怎麼你考上檢察官,就變成超有正義感,
我考上律師,就道德感盡喪?
如果你檢察官蒐證齊全,才出手,
那律師有什麼影響偵辦進度的空間?
要影響,只有一個可能,
就是你檢察官案件還沒成熟,就急著出菜了,
或是相關證據付之闕如,只能押人取供,
先把被告抓起來關起來再說,
其他的事情,之後再想辦法~
這樣的辦案心態也是不正確的吧?!
第四個,
刑事訴訟法規定
律師在審判中可以閱卷 =/= 律師在偵查中不得閱卷,
法務部對於這個法條解讀,是過於限縮的,
(如果真的講不通,就修法阿!)
第五個,
其實在偵查階段,
檢察官是處於中立立場,跟被告甚至律師都不是敵對狀態,
(至於一審以後,因為檢察官已經決定起訴,當然是立場不同)
那偵查階段,其實是大家一起挖掘真相的時候,
檢察官手上的資料,也許是不正確的,或是被誤導的,
如果律師可以看到,也許可以找到不同的資料證據,
來說服檢察官,這個被告是無辜的,
對檢察官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不然檢察官老是悶著頭辦案,
明明不會成立的案件也起訴,
起訴後,換公訴檢察官到法庭上被羞辱,
這樣也不對吧?!
結語:
在檢察官立場,當然會覺得律師的存在礙手礙腳,
不過那是在一審之後的階段,
偵查中檢察官是中立的,
不應該視律師為敵人,甚至視被告(一般民眾)為敵人,
讓被告/律師可以閱卷,是起碼的,
特別是你都要聲請羈押人家了,都要把人家抓去關了,
卻連相關證據資料都不給人家看,這說不過去吧?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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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毫無人權觀念的法務部長羅瑩雪談人權,簡直癡人說夢。這種明顯「違憲」,民眾面對官員「武器不對等」,檢調機關「先射箭再畫靶」無論你有沒有罪,就先設定你有罪的辦案思維,台灣談司法改革還早哩!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2013年涉嫌台北雙子星開發案弊案,遭檢方聲押,台北地院開羈押庭時,賴女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遭法官以案件仍由檢方偵辦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駁回賴素如聲請,並裁定羈押賴女。賴女與律師李宜光認為《刑訴法》33條違憲,為此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此事確有釐清必要,今早9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由包括司法院長賴浩敏在內的15名大法官審理。
賴素如爭聲押閱卷權 憲法法庭今辯論/爭開放律師閱卷權 釋憲法庭羅瑩雪對戰賴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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