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州的最後一個秋天
The Last Autumn in Washington
一段時間沒有更新《州警夫人》的專頁,實在是這陣子發生了太多事。一直以來,克萊兒最喜歡分享的是生活中各種有趣的事。無奈世事豈能盡如人意,這次克萊兒要宣布的是一件壞消息。
先提醒大家,這篇發文應該會很長,因為我心煩意亂,有好多好多話想說。雖然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也不做,盡情大哭一場。不過,我會試著把內心的煩惱、憤怒和淚水化為文字。我也會強迫自己站在中立的角度看待不斷發生在我們周遭的事。
在正式開始之前,我想請求大家,在看完今天《州警夫人》的發文後,請將這篇文章分享出去,分享給愈多人看到愈好。這幾天媒體不斷播放美軍倉徨從阿富汗撤軍的畫面,令人想起 1973 年美軍撤出越南的慘況。拜登執政未滿一年,就捅了這麼個大簍子,視人命為草芥的行為讓美國成為眾矢之的。民主黨完全執政後的美國,處理國際事務時懦弱無能,面對國內執法人員卻極盡欺壓迫害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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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兒之前一直沒告訴大家,不過,我們一家人在去年十月就搬家了,因為 Olympia 的治安敗壞,而原本住的社區很明顯的有所改變。為了更好的生活品質,我們暫時搬到月租公寓。公寓空間雖小,但克萊兒十分滿意。後方是消防局、樓下就是警察局及圖書館,Whole foods 及 Trader Joe's 等超市都在步行五分鐘可到的範圍。
今年順利賣了舊房後,我們開始積極找房子,希望能再度擁有屬於自己的家。雖然近期美國房市熱絡,買房不易,但運氣不錯的我們在六月出價成功。七月交屋後,我們就興高采烈忙著搬家、添購新家具。
就在上星期一,我們依然沉浸在買房的喜悅中,卻一道晴天霹靂。我們發現,我們所擁有的新房子、車子、州警大人的職業規劃、州寶的學區,華盛頓州的生活,都將畫下句點,我們即將失去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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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州長在 8 月 9 日宣布所有州級雇員必須強制施打新冠疫苗,若在十月中尚未接種完全,就會被開除。雖然克萊兒在六月就接種 Moderna 疫苗,但州警大人從一開始就對疫苗保持著觀望的態度。他認為新冠疫苗尚在實驗階段,連美國 FDA(食品藥物管理局)都未批准,在 FDA 批准之前,他沒有接種疫苗的打算。
我並須申明,州警大人並非是什麼瘋狂的 anti-vaxxer(反疫苗人士),他從小到大接種了所有該打的預防針,每年流感季節也按時施打流感疫苗。州警大人僅是對迅速研發並大量生產的新冠疫苗有所疑慮。他看到接種第二劑 Moderna 疫苗後,躺在床上動彈不得的克萊兒,又看到克萊兒手臂對疫苗產生的腫痛及過敏反應。他決定,在 FDA 正式批准前,他不願意將疫苗注入自己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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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兒對他的決定雖然不甚滿意,依然尊重,因為那是他的身體,他有權作出對自己最好的決定。誰知道,華盛頓州長在上星期為所有州級雇員作出了強制施打疫苗的決定。這項政策,州長聲稱是為了守護所有華盛頓州州民的健康。實際上,卻讓人不得不懷疑是利用新冠疫苗,趁機剷除異己的政治手段。大家知道,執法機構的警察是華盛頓州相對保守的一群人,原因很簡單,民主黨政府從不關心基層員警,他們向來都把執法人員當成隨時可利用、隨地可犧牲的棋子。
而利用強制接種疫苗的手段,正好可以打壓、甚至一舉剷除不乖乖配合的員警,而這些不聽話的員警,大多都是中立或偏向保守的不受歡迎人物。荒謬的是,就算州長宣布所有市、郡、州級雇員都必須接種疫苗,但這項命令卻並非一視同仁,因為疫苗接種令並不包括立法官員及其辦公室人員(也就是市政府、州政府的自己人),甚至學校老師也不需強制打疫苗。這項命令擺明著就是衝著執法機構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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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在新冠疫情肆虐時,沒有給予員警們足夠的裝備,任由他們自生自滅在街頭維持治安。當時州警大人的 N95 口罩、消毒用酒精、護目鏡都是克萊兒準備的。而在 BLM、Antifa 盡情打劫搶燒的同時,州政府急著表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街遊行甚至暴動的民眾會有傳播新冠病毒的疑慮。在警方分身乏術,忙著處理各地暴動的同時,州政府下令禁止警方使用催淚瓦斯,原因是催淚瓦斯會加劇新冠病毒的傳播。
州警大人及同僚冒著自身安危任勞任怨執勤,而現在州政府卻想將 Delta 變種病毒肆虐的責任歸在沒有接種疫苗的執法人員身上?他們明明知道,已經接種疫苗的民眾照樣能夠感染甚至傳染病毒給別人。因此,州警大人表示就算會失去警徽,他也絕對不會被逼著去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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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關注克萊兒專頁的朋友一定知道,州警大人一向言出必行,對於他的信念及道德良心,向來沒有妥協空間。有人可能會說,不過就是打疫苗嘛,乖乖打了,就可以保住工作,留在華盛頓州啊!不過,若是一再退讓、一再妥協,下一步又會是什麼?
果不其然,不用等太久,州長再次出手。在宣布強制接種疫苗的隔天(8 月 10 日),州政府又宣布:所有執法機構的雇員,必須在十月底,自願簽下授權書,交出自身所有社群網站及電子郵件的帳號和密碼。不從者,一律吊銷警察執照。
你能夠相信嗎?我們的州政府可以隨時登入所有執法人員的私人社群網站及 email,任意監視、查看他們的私人信件及留言。也就是說,如果州警大人的政治傾向不正確,如果他在臉書批評拜登、反對民主黨、質疑我們偉大的州長領導人,他們就能隨意編織罪名,開除州警大人,毫不在乎他還有車貸房貸要付,還有老婆孩子要養。
不要覺得這種事不可能發生。西雅圖市警局日前才開除兩名員警,原因是他們被發現參加了支持川普的暴動集會。想一想,同樣都是暴動,如果這兩名員警參加的是支持 BLM 的遊行,你覺得,他們會被開除嗎?
華盛頓州政府打算明目張膽侵犯員警的隱私,並試圖威脅操控執法人員。員警若不服從,就有可能被扣上行為不當、種族歧視、恐同、仇女的帽子,直接踢出警局。當州政府徹底消滅中立及保守的聲音後,下一步會是什麼呢?住在華盛頓州的我們是不是要開始宣誓永久效忠偉大的民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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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罷,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只是,像州警大人這樣的州警在被迫離職後,最吃虧的恐怕是一般民眾,因為我們即將失去至少一位盡責的州警。我常說,州警大人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人,更算不上什麼英雄。但是,若今天你碰到危及生命安全的狀況,你絕對會希望,趕到現場支援的人是像州警大人這樣的警察。
當然了,他是人,他也會害怕,但他的恐懼不會阻止他做正確的事。他不會退縮、不怕事、也不會推卸責任。他會想辦法、盡全力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因為他衷心相信「to pretect and to serve(保衛並服務人民)」是所有執法機構的宗旨。他希望,若有一天他的家人需要幫助,會有和他一樣的人站出來保護他的家人,而不是冷眼旁觀,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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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也許不知道,但身為警眷,我可以告訴你,華盛頓州(尤其是西雅圖)的狀況已經壞到無以復加。州警大人自己都承認執法十年來,從沒看過治安如此惡劣。現在罪犯根本不怕警察,反倒是警察時時刻刻膽戰心驚。
西雅圖市中心天天有重大犯罪案件,前幾天才發生懷孕七個月的女辯護律師在西雅圖法院的洗手間被遊民強暴。孩童與父母在街上卻差點被綁架;攝影師在路上拍照卻毫無理由被攻擊成重傷;謀殺、搶劫、強暴、尋仇、販毒屢見不鮮;甚至你開車在公路上,都會有人惡意丟棄腳踏車、木板鐵棍,意圖使人重傷。
現在夜晚走在西雅圖街頭,可沒有什麼浪漫的夜未眠,反倒更像陰屍路。你覺得再過多久,我們就能看到瘋狂麥斯的情節在市中心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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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情況雪上加霜的是,華盛頓州已經將一級毒品除罪化。前陣子我們看到奧勒岡州通過公投,持有海洛因、古柯鹼等一級毒品的民眾不會再遭逮捕,也無須面臨任何刑責。
華盛頓州目前全面跟進,如果你住在華盛頓州,你可能會疑惑:「什麼時候?我不記得有公投啊?」沒錯,沒有公投,州政府自行決議,早早就通知州警局,以後在華盛頓州持有一級毒品沒什麼大不了的,警察沒有權力進行逮捕。
更可笑的是,華盛頓州日前通過一連串令人匪夷所思的執法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警方不能追捕逃犯/嫌疑犯,除非警方親眼目睹犯人使用暴力傷害他人。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的車被搶了,而你旁邊剛好是警察,請不要期待警方幫你追車。因為警察無法追捕犯人,你只能看著你的車被開走,而警方能做的就是幫你寫份報告,並試著在事後幫你把車找回來。如果你運氣不錯,警方找到贓車,而你(車主)請求警方查看車裡是否有嫌犯遺留的武器和毒品。抱歉,依法警方要先徵求偷車嫌犯的准許。如果嫌犯不允許,那警方必須申請搜索票,才能合法查看你的車裡是否有武器及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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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警大人自從加入州警局以來,在他所屬轄區好幾年獲得「追捕犯人次數最多」的記錄。十年來,酒駕、毒駕、偷車、販毒、家暴被他追捕到案的犯人可不少。你說他究竟救了多少人的命?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這些改革並不會讓民眾更加安全,只會讓罪犯愈發肆無忌憚。
至於那些忙著安撫民眾,不斷對大眾保證:「我們警方的工作不會改變,民眾依舊安全」的警方發言人,雖然身穿同款制服,但他們大部份時間都待在辦公室,擔任媒體跟警方之間的媒介。發言人的工作十分重要,但性質卻與天天在街頭執法的員警天差地遠。說句不中聽的話,對警方發言人來說,他們的工作的確不會改變。就像西雅圖市長信誓旦旦的保證:「西雅圖很安全。」這種話你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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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制施打疫苗、到強行侵犯執法人員隱私、再到一級毒品除罪化,這些決議都沒有經過華盛頓州民的同意。沒有公投,沒有任何討論,完全由州政府全權決定。從前,民主黨最愛將川普與希特勒兩相比較,如今看來真諷刺,究竟誰的行為更像是獨裁者?
如果你覺得這些事情跟你無關,沒錯,這些事對你沒什麼影響。你住在治安良好的郊區,你已經打了疫苗,你家人不是警察,你希望治安能好一點,但你沒必要為警方說話,因為 Blue Lives Matter 政治不正確。你不真正了解黑人社群,但你支持 BLM,不過你不認同打砸搶。雖然正在毀滅華盛頓州的是民主黨,但你真的很討厭川普。你覺得州政府似乎變得有點極端,不過,在政治正確至上的氛圍下,你寧願保持沉默。但你有沒有想過,這樣的政府總有一天會踩到你的底線,荒謬的政策會逐漸影響到你愜意的生活。當那一天來臨,你會發現自己孤立無援,因為其他人會跟你一樣選擇沉默。
我相信,二戰時期縱容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德國民眾也有相同的想法。在那個時期,有多少德國民眾察覺到事情不對勁,卻沒有勇氣站出來反抗黨衛軍?又有多少德國士兵百般不願,卻被迫做出違反他們良知的惡行?當然,受到脅迫時,每個人都有逼不得已的無奈。連克萊兒自己都無法做到的事,又豈能站在高處批判他人!但對州警大人這種少數的異類來說,他們不願向惡勢力屈服,他們有勇氣拒絕成為惡霸的幫兇,就算要犧牲自己,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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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目前態勢來看,你覺得華盛頓州州長有沒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頒布命令,以維護人類健康為由,將不願施打疫苗的州民隔離,送進集中營?先別急著嗤之以鼻,這樣的事情真的完全不可能發生嗎?
相信我,我知道新冠病毒的嚴重性。我也怕死,所以我毫不猶豫選擇打疫苗,但這跟戴口罩不同,疫苗是侵入性的。如果有人對疫苗感到不放心、或有所疑慮,他不應該被威脅強迫施打疫苗。而我雖然選擇相信疫苗,但我拒絕任由政客以恐懼之名操控我的判斷力。我相信打疫苗這件事只能是、也必須是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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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州警大人,他真的不打疫苗嗎?他已經說了,只要 FDA 批准新冠疫苗,他自然會打。在那之前,他不會屈服於州政府的威脅利誘。
我承認一開始,我為他的頑固感到惱怒不耐。但我要說句實話,我同樣為他感到不捨,我知道這十年來他對州警局的付出。他的名聲及責任感大家有目共睹。不論哪裡出狀況,只要州警局需要他,他就立刻趕去。他可以在輪值十五個小時的班後,回家換衣服,趕去為殉職員警的告別式扛旗,只為了能給予警眷一點點安慰及尊嚴。他可以在即將下班時,自願開著三、四小時的車,前往隔了好幾個郡的的轄區支援,只因為那裡的轄區小隊長有急事無法執勤。
他不是一個只會待在辦公室處理報告的上司,他會與隊員一起在公路上巡邏。碰到讓其他州警躊躇不前的案件時,他二話不說鳴笛趕往現場。不論再危險、再繁瑣的案件,他都不曾敷衍了事。
我記不清有多少次,當州警大人凌晨回家準備睡覺時,卻接到州警局來電請求支援。調度中心的人員都知道,若要請求小隊長支援,第一個一定要找州警大人,因為他決不會找藉口推託。
州警大人唯一一次惹得上級不高興,是因為他的制服太髒了,那一天州警大人剛處理完幾起重大車禍。他的制服沾上一大片身亡車主的血跡,褲管皮鞋全是爛泥。回到總部正準備進辦公室寫報告,就碰上中隊長,中隊長踩著光可鑑人的皮鞋,不悅地盯著州警大人說:「你的制服怎麼回事?你代表州警局,你的制服是州警局的門面,趕快把衣服換掉。」
只不過,這些都不重要了。州政府需要的並不是像他這樣的州警。他的努力及心血,都將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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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千萬個不捨,但我們決定,一旦州警大人被開除,我們就離開華盛頓州。這幾天,我看著他毫不猶豫賣掉心愛的《魔鬼剋星》抓鬼車、還有他車庫裡的街機大型電玩。我知道他看起來堅強,但內心還是捨不得離開這個他用心耕耘了十年的地方。
對於未來,我感到憂心忡忡。但是面對這樣的老公,我怎能逼他施打疫苗?就算知道會失去我們在這裡共同打造的一切,就算知道我們即將面臨一段艱難、充滿未知數的日子。我只能選擇尊重他的想法,並以他為榮。只是,我他媽的愛死了我們新買的房子,我喜歡這個處處可見國旗飄揚的保守小鎮。我還沒有準備好離開蒼鬱多雨的華盛頓州,我在美國的第一個家。
《州警夫人FUN英文》
We must always take sides. Neutrality helps the oppressor, never the victim. Silence encourages the tormentor, never the tormented
我們永遠都必須選邊站。保持中立只會助長壓迫者的氣焰,對受害者無益;沉默只會鼓舞施暴者,而不是受迫害的人。
--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納粹大屠殺倖存者
Elie Wiesel 埃利‧維瑟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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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上許多民眾要求【酒駕為什麼不一律沒收車輛】的呼聲,法律與實際問題如下:
酒駕者於犯案時所駕駛(騎乘)的車輛,是否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得依法沒收,在司法實務上有正反兩說。
縱然採取肯定說,但在實務面上要注意以下事項:
摘自友站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https://bit.ly/3vXIi3H
(1)「車輛殘餘價值」會是法官審酌是否宣告沒收的判斷標準之一。換言之:如果今天是輛剛出廠的超跑,法官可能就會考慮「比例原則」而不宣告沒收了。
(2)以「供犯罪所用」為理由宣告沒收的前提,是該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因此,如果酒駕嫌犯是向他人借車、租車甚至是開贓車,就會無法宣告沒收。
(3)即便是「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法條也只規定「得沒收之」而非「應沒收之」。這也呼應了上面(1)的部分:這裡會有「比例原則」權衡的適用餘地。
除了友站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的提醒外,
本粉專認為也要從 #程序經濟 的角度提醒立法者注意現實問題:
並不是所有的車輛都有沒收實益,沒收後如果無法處分,反而變成執法機關要耗費大量國家資源來置放或處理這些車輛。
這個問題,相信處理「扣車」的第一線警察機關就有切膚之痛,
如果在人民氣血上湧的時候貿然修法,但卻沒有配套措施,將會是執法機關的大災難--而執法機關的災難,其實就是納稅人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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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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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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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被主管電了
因為單位內兩台機車放太久
(沒有抓到犯嫌的尋獲失車)
一台車主出國 一台車主人間蒸發
請問各位學長 這種狀況
只能把車放在單位內等車主有天出現嗎?
問了好幾個單位上級承辦人都說不知道不然叫我自己看規定 問題是哪個規定也不知
目前找到比較有相關的是刑訴475
但這條是否要有移送給地檢的案子才適用?
誠心發問 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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