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治運動場]
香港足球代表隊:「中國香港隊」還是「香港隊」?
近日香港足球再次為本地球迷關注,港隊在世界盃外圍賽分組賽頭兩輪旗開得勝,而且在中國足總的爭議海報下全場爆滿,加上名宿胡國雄去世,均令不少球迷愐懷港足的風光年代。
值得留意的是,在中國足協的海報上,以「中國香港」指涉港隊;港隊首兩輪世盃外賽事,在一些大陸媒體轉播,普遍亦沿用「中國香港」;但在香港足總官方印行的海報,卻使用「香港隊」。在中港關係(或曰「陸港關係」)敏感的當下,「中國香港隊」一詞引起一些香港球迷的不滿,而「香港隊」的說法亦令好些中國民族主義者不是味兒。香港足總主席梁孔德早前接受電台訪問,澄清在國際足協(FIFA)底下,以「香港足球總會」名義註冊,故此港隊應是「香港」,而非「中國香港」。但此說依然受到內地網民批評,認為是「不尊重一國」。
要理順這問題,我們好應該拋開政治化的演繹,重溫《基本法》。不少人以為香港務必要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國際體育賽事,源於《基本法》第149條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育民間團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注意是「可根據」,而不是「必須」)。第151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港協暨奧委會)就改名為「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後於1999年刪去「業餘」),此後以「中國香港」之名參與奧運會,這是回應了上述條文。不過,作為港協暨奧委會74個轄下體育總會或組織之一的香港足總,卻沒有類似的名字變動,如梁孔德所言,一直以「香港足球總會」名義在國際足協底下註冊,這也沒有和上述條文衝突。
這是因為國際足協以旗下足協成員作為單位,而非國家。國際足協主辦的A級賽事的對賽隊伍,正式來說並非「國家隊」(national team),而是「足協代表隊」(representative team)。例如在英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四地各自有足協獨立註冊於歐洲足協、國際足協底下,形成四支「足協代表隊」獨立出席歐國盃、世界盃等賽事;但在國際奧委會底下,有時則以「英國」名義出席奧運。2012年倫敦奧運,英國奧委運希望組織英國奧運足球隊參賽,也得先說服四大足協,最終才勉強成事(其實也不過是英格蘭、威爾士聯隊而已)。
因此,此刻在純技術層面而言,港足以「香港」、而非「中國香港」出賽,一來符合在國際足協註冊的名義,畢竟香港足總與中國足協在國際足協底下有同等地位,二來這名義其實只指涉「足協代表隊」,與「國家」、「地方」等主權、行政單位概念完全無關。事實上,香港足球總會的歷史要比「中國足球協會」更悠久。香港受現代足球發源地英國的殖民統治,屬於較早引入足球運動的華人社會,香港足球總會原稱「香港腳球總會」,早於1912年成立運作,1914年成為英格蘭足球總會屬會,因此成立年份普遍理解為1914年。去年港足邀請阿根廷友賽,名義正是香港足總百週年紀念賽。1954年,香港足總加入國際足協,同年也成為亞洲足協12個創會成員之一。
相反,「中國足球協會」成立於1924年,但不要忘記,這裡的「中國」自然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中華民國。國民黨退守台灣後,1954年,「中國足球協會」亦以此名稱註冊加入國際足協;同年稍後有份創辦亞洲足協時,名稱已改為「中華民國足球委員會」;1973年,又改名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簡稱:中華足協),以與1949年中共立國後在大陸成立的「中國足球協會」(簡稱:中國足協)區分。隨後,兩岸足協在國際間掀起一輪名義之爭,但在兩岸實力此消彼長下,台灣方面唯有不斷改名,以尋求在國際足壇的一席之地。1974年,亞洲足協為接納中國足協加入,將中華足協踢走,後者一度投靠大洋洲足協,但到1978年還是再次被逐。1981年,中華足協與國際足協達成協議,對外改稱「中華台北足球協會」,因此,國際目前普遍沿用「中華台北」,但台灣人傾向以「中華隊」自稱。
兩岸足協及其代表隊的名義爭議,多少為「香港」還是「中國香港」這問題帶來一點啓示。雖然如前述,港足現以「香港」名義出賽乃「合情、合理、合法」,不過在目前政治氣候中,中國若然要確保政治正確,也大可以透過與國際足協、香港足總協商,為港足安插一個對外的「中國香港足球總會」稱號,在國際間名正言順地稱呼為「中國香港」,那樣做,那些香港建制中人,就誰也不能反對。至於球迷是否支持、他們的支持是否為北京重視,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沈旭暉 Sportsoho 2015年7月
延伸閱讀:丹麥的香港隊法羅群島
https://www.facebook.com/…/a.9755599291448…/80066551663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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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事情告一段落
本來章程修正的題目是希望在通過之後再來跟板友們報告的
但既然目前還沒有辦法順利通過 也注意到有一些板友的討論
想說就還是上來跟關心本次臨時會員大會的朋友報告一下好了
先說本次章程修正的關鍵吧
這次的版本主要是配合國民體育法"全民入會""運動員理事"的要求
及FIFA/AFC "不接受個人會員""利害關係人充分參與""章程制度盡可能與國際對齊"的期待
經過了兩年多的與FIFA/AFC的溝通討論所定案的折衷版本
主要的修正調整跟精神如下:
全民參與 → 註冊系統用戶(球迷)協會建置(§12)
因為FIFA對於個人會員的不信任與疑慮,加上中華足協從去年起啟動的註冊系統實現了
可具體量化、統計足球參與者的功能,因此在呼應國民體育法中讓一般球迷、家長、參與
者可以參與協會業務的邏輯下,將以"註冊系統用戶"的概念組成協會,並以"用戶選出自身
代表"的方式,在會員大會中保障三席的代表,回應國體法全民參與的精神。
學校與俱樂部參與 → 豐富地方足委會會員組成(§16b)
在討論的過程中,雖然FIFA/AFC對於台灣的"地方足委會"並非人民團體,也無選舉機制的
狀況表示意外,但鑒於目前台灣的體育法制上,我們的地方縣市窗口就是體育會下的委員
會,因此,為了讓這部分的運作可以更為民主化,並希望可以提升地方足球參與者能夠與
縣市足委會強化連結,結合註冊系統的資訊,學校與俱樂部將被期待成為地方足委會的當
然成員,也讓各種管道的意見傳達可以更為暢通。
設置運動員理事(§37)
配合國民體育法運動員理事應高於1/5的要求,在接下來的理事會中,理事席次將調整為
十三席,其中三席為運動員理事。同時,也為了能夠在理事會中充分為運動員代言,避免
出現部分國內部分單項協會"運動員理事"是體壇耆老所擔任的狀況,這次的修正中也加上
了運動員理事必須要是十年內曾擔任過國家代表隊選手的要求,讓理事的聲音可以是真正
來自第一線的球員。
性別平權意識 → 理事會女性保留名額(§37) 會員團體代表中之女性保留名額(§26)
眼下女子足球日趨為國際所重視,而台灣又是亞洲性別平權的先驅,在本次與國際足總的
討論中,我們也期待可以開台灣運動團體的風氣之先,除了在副理事長、理事與運動員理
事部分,均於章程中明定三分之一的保障名額,同時,在教練、裁判、球員工會與註冊系
統用戶(一般民眾)的代表組成上,也設計了應至少一人名女性代表的機制。
強化民主性、流動性→ 任期限制、排黑條款(§37)
而在強化民主性與道德要求上,除了人民團體法中對於理事長任期的限制外,為了避免
萬年理事阻礙了流動性,同時也為了強化對於管理端的道德要求,除了良民證的消極條
件外,曾犯傷害、貪汙等罪行,也被正面表列在不得擔任決策組織的條件內。
強化利害關係人參與可能 → 結合註冊系統,增加並平衡會員團體之多樣性(§26)
同時,為了強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讓會員大會可以反應出更多元的聲音,並平衡會員團
體的代表性,在會員代表的組成上,除了將直轄市兩席、非直轄市一席的樣態,調整為每
縣市均為一票,但縣市於註冊系統達五千人以上者可有第二席代表的機制外,(避免出現
目前某直轄市註冊人口僅三百人,但卻較部分註冊人數已達四百人以上的非六都縣市多一
席的狀況),其實也是對照在國際組織上,各會員國無論人口多寡、實力強弱,均為一席
之平等精神。
同理,在聯賽俱樂部的部分,雖然FIFA/AFC也鼓勵台灣應該是以聯賽為單位申請入會,但
在台灣距離以法人獨立經營聯賽還有一段路之前,將參與會員大會擴大適用到乙級聯賽與
五人制聯賽,也是此次的修正重點之一。
而在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參與部份,記取上次改選時,教練、裁判協會因會員人數無法做為
多數代表的爭議,本次在教練、裁判、男足工會、女足工會與註冊系統用戶的團體加入與
代表選舉上,接下來也都會利用註冊系統的登錄來判別身分,以期可以是由全體相關人士
所推舉出代表。
從2019開始,歷經疫情、帶隊參加女足亞洲盃,不知不覺也兩年多過去了,在去年底章程
修正草案大抵告一段落的時候,收到了來自國際足總對於這次草案的肯定跟期許,心裡其
實是感動的,畢竟,也許我們的競技實力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努力,但至少這份章程的民
主性與進步性,是能讓我們在亞洲地區可以驕傲地拿出來的展示的。
(FIFA來函: https://reurl.cc/KbL7an )
而基於對於會員團體的溝通與尊重,理事長在會員大會中還是交代我這邊要每個會員團體
報告及收集意見,也做為會員大會逐條討論時的參考。不過很可惜,在禮拜天的會員大
會,或許是因為努力跟說明的還不夠,以致最後還是無法真正實質討論這次的章程修正。
當然,在目前的足協會員大會中,會員組成都還是以地方足委會與俱樂部為主,一般球迷
以至於球員、教練、裁判的代表在章程沒有修正之前無法參與討論,但是,無論最後是否
能夠成功修過章程,且當是留下一個分享,也跟板友們報告從進到足協以來到現在,關於
章程修正,關於讓足球協會可以成為所有足球人的協會這件事,我始終放在心上,沒有怠
慢過一刻。
期待,在接下來更進一步的溝通與資料提供後,再下一次的大會中可以順利的進行實質討
論,讓台灣的足球可以走向更民主化,更多元參與的新一頁。我會陪著理事長跟秘書長繼
續努力,也盼望在未來如果章程真的修正成功後,或許可以跟哪位鄉民朋友在會員大會上
認親的那一天。
繼續努力,一起加油。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修正進度:
2019/ 1月 ˙第2次會員大會報告章程修正規劃
2019/ 8月 ˙法律委員會確認章程修改方向
˙推薦成立章程修正小組
2019/ 11月 ˙章程小組會議
˙確認章程修正文字細節
2019/ 12月 ˙理事會通過章程修正草案
2020/ 1月 ˙章程草案翻譯完成
˙送AFC及FIFA審查
2020/ 3月 ˙寄送章程草案於各會員提供意見
˙FIFA擬派人來台召開章程會議
˙因疫情關係延後
2020/ 5月 ˙第3次會員大會報告章程修改進度
2020/ 9月 ˙第2次臨時會員大會報告章程修改進度
2020/ 9月~
2021/ 3月 ˙FIFA/AFC/CTFA持續書面交換章程意見
因COVID-19疫情關係無法召開CTFA-AFC-FIFA三方實體會議,三方決定改採視訊會議推進
2021/ 3月 ˙第4次會員大會報告章程修改進度
2021/ 6月 ˙FIFA/AFC/CTFA持續視訊會議逐條討論草案修正
2021/10月 ˙FIFA/AFC/CTFA初步完成草案框架
2021/12月 ˙FIFA來函肯定本次章程修正精神
2022/ 3月 ˙第5次會員大會預告章程修正並啟動各會員團體拜會說明
2022/ 4月~ ˙各會員團體巡迴報告(共20縣市、12俱樂部)
2022/ 5月
2022/ 6月 ˙第三次臨時會員大會討論(應會員要求散會另擇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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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b1114 (49.158.162.57 臺灣), 06/14/2022 0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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