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陳沂與鄭家純在直播上互嗆的新聞,吸引不少目光,其中陳沂指稱鄭家純一直打電話給她,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真的嗎?
前一陣子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後,網路上掀起熱議,假如立法院通過後,是不是只要回家在同樣路程,或不小心打錯電話,都會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呢?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跟蹤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歧視貶抑、冒用個資等等,此外,還必須符合:
(1)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
(2)違反其意願
(3)與性或性別行為有關
(4)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所以如果今天只是討債的小弟一直尾隨著債務人回家,因為跟性或性別無關,自然就不能列入該法的跟蹤行為喔。
再舉一個例子,瘋狂追求B女的A男,一直對B女提出要求連絡、約會等等的追求行為,B女心中也是喜歡而不拒絕,那B男有沒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呢?約會行為當然是與性別有關啊,但重點是不違反B女的意願喔!
網路上有人擔心,此法案一旦通過,會不會動輒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呢?其實跟蹤騷擾不僅要限於上述八種行為態樣,還要另外符合前面提到的4個要件,所以要成立要件還是蠻嚴格的,大家不用因為網路上的危言聳聽而感到害怕。
提醒大家,該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所以目前還不會有違法的問題,而且上述的構成要件也還未定案,還是要看立法院最後定案的條文而定。
至於陳沂與鄭家純的直播大戰,大家應該都很有興趣,到底誰才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跟蹤騷擾有4個構成要件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跟騷法草案通過之後看到PTT一片討論: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要去整形成金城武了啦」、「肥宅連跟女生約會的權利都沒有了嗎」、「以後約女生吃飯就要被告了」、「男生的原罪」、「肥宅末日」等到各種故意扭曲跟蹤騷擾法條文的話語。
【拜託請看清楚條文!!!!!!】
怎麼會是要求約會就構成騷擾?????
以 #要求約會為例 ,是因為你在對方拒絕後仍反覆且持續的要求約會,並造成對方的日常生活被影響才會構成騷擾!
以反跟蹤騷擾法列出的八款行為來說,都還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才會成立。
1.反覆或持續性
2.違反其意願
3.與性或性別有關
4.使他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用得到】
有鄉民留言說:「根本女權自助餐法律」、「台男悲歌」。
但其實,男性也有受到跟蹤騷擾的案例!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才用得到,條文也絕對沒有限制提出的性別。
這是經過了好多人的傷痛才催生出來的法條,這是每一個受到跟蹤騷擾的人都渴求已久的法條,鄉民你真的好意思隨意扭曲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
#奶爸律師
#陳又新
跟蹤騷擾有4個構成要件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被跟蹤或被騷擾」對許多受害者而言,是個幾乎看不見終點的折磨。
幾日前,新聞報導一位在台北101工作的櫃姐,遭陌生男子每天跟蹤盯哨,造成她內心莫大的恐懼,連休息時間都只能躲進廁所裡,深怕男子突如其來的攻擊。
高雄地區在15日也發生一起女大生被強拉下車的案件,當時女大生正獨自騎車回家,一名男子沿路尾隨,最後在停等紅燈時,男子竟然一把抓住女大生衣服想進一步認識。
根據調查或比較法上的研究,許多重大殺人和傷害事件發生前,被害人都遭到長時間跟蹤、盯哨或其他糾纏行為,即使被害人以各種方式拒絕和閃躲,仍無法使加害人退散。就算沒有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光是跟蹤的行為,就足以讓被害人承受莫大的心理壓力。
這些跟蹤事件都不是個案。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16~24歲女性每8位就有1位曾被跟蹤騷擾過。而隨著科技進步,科技跟蹤、社群軟體的騷擾行為也層出不窮。
立法院最近舉辦「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的修法方向。許多委員也提出不同版本的跟騷法。
我查閱了內政部提出的「糾纏犯罪防制法草案」,跟蹤騷擾行為被定義成「需要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一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這樣的制定將跟蹤騷擾與性騷擾劃上等號,完全無助於解決實務上正在發生的困境,且無法達到及時預防犯罪的效果。民團甚至形容新版草案是越弄越倒退,難以保護被害人。
民間團體認為『跟蹤騷擾行為』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公權力事前給予即時幫助』,預防性干預絕對重於事後刑法制裁。
我贊成王婉諭委員在公聽會上發表的看法,跟蹤騷擾行為並不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若是依照內政部的版本,前面所舉的案例可能都將因為不構成性平三法的性騷擾,而沒有跟騷法的適用。甚至也無法保護到先前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殺傷事件被害人。
以美國法為例,在1980年代發生多起糾纏行為後遭到加害者謀殺的社會矚目案件,在1990年代開始,加州也制定了全美第一部的反騷擾法。迄今,不論是加州法、各州法、聯邦法關於反騷擾法的規定,仍不以性騷擾的構成為要件為前題。鄰近我們的日本也在2000年訂定了《纏擾行為防制法》,其態樣也不當然受限於性騷擾的定義。
我很希望政府趕緊跟進,不應該繼續漠視這個議題。如果要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在法律的層次上,至少在立法上、在法條上要補得足、要跟得上其他國家已經累積的經驗,提出真正能預防犯罪並有效保護被害人的跟騷法案!
如果撇開法律層面的制定,我想說的是,我們社會真正需要的是「學習平等的心」,不強迫他人成為自己生命中的一環。如同料理一樣,絲瓜的口感讓許多人不喜歡,但是絲瓜仍有許多不同的出路,它可以選擇跟鹹蛋一起搭配成為金沙絲瓜;也可以選擇蛤利,一起成為蛤利絲瓜。道路的選擇有非常多條,無論如何就是不要去強迫食材跟自己合體。
每當矚目的社會事件發生後,跟騷法案又會再次浮出檯面,我們社會能有怎麼樣的改變與推進,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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