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發,應邀到紐約、洛杉磯等幾個北美城市的台灣會館演講。搭了十幾個小時飛機,在舊金山轉機的空檔,好不容易連上網路的時候,卻忽然接到鄭性澤案的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消息。
一時之間,難過到說不出話來。
想起這張照片裡,鄭性澤古意憨厚的父母,正在苑裡的田邊,等待已經在陰暗的黑牢裡十三年的鄭性澤歷劫歸來;也想起,鄭性澤曾經告訴我,如果這次非常上訴可以成功,他計畫把家裡原本種稻的田改種水果。
如今所有的期待,再度破滅。我們必須從新再來。
非常上訴,是我國賦予檢察總長的特殊權限。當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時,就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一個特別的救濟程序。
在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的期間,鄭案律師團就曾經聲請過二十多次的非常上訴,但黃世銘從未搭理,甚至反過來指責我們聲請太多次。令人傻眼。
如果不是真有冤枉,誰會無聊到一再聲請非常上訴?
事實上,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最主要的依據,是監察院在2014年3月所做出的調查報告。
在報告中,監察院指出,鄭案判刑依據主要就是被告的自白、證人的指述、和法醫的證詞。但鄭案不僅有被告遭灌辣椒水、電擊下體等慘絕人寰的刑求,甚至連證人,都不分男女,遭到不人道的刑求;而法醫的證詞也同樣荒腔走板,同一位法醫,也在另一個冤錯案后豐大橋案裡,被監察院認為其證詞膽大妄為、胡亂作證。
本案因此遭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為冤錯案,其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甚多,希望法務部能就鄭案提出再審及非常上以資救濟。
但整個黃世銘時代,鄭性澤非常上訴之路等於完全落空。
一直要到2014/4/29,新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上任,才終於願意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原本期待應該可以重審的鄭案,今天竟然遭到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根據報載,主要是認為鄭性澤在檢察官有自白,所以其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另一點是鑑識人員、法醫,已經都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所以法院已詳盡調查鑑定證人。
但這種狗屁理由,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首先關於刑求的部分,在鄭性澤案發當日被送入看守所,所方所製作的身體檢查表中,就可看出他全身傷痕累累,也記載了鄭性澤自陳下體遭電擊。此外,證人遭刑求的部分,也都具有驗傷單。最高法院為何略這些事實不談,還認定證人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真的讓人難以理解。
悲哀的是,在過去這樣冤錯案的例子,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法院也都曾有類似的問題。要說難以理解,但其實鄭案也沒什麼特殊之處。只是我國的司法,再一次選擇視而不見、掩蓋事實。
第二個問題在於,鄭案中法醫,其專業性早就遭到嚴重質疑。如上所述的后豐大橋案裡,他就遭到監察院強力抨擊。在鄭案中,該名法醫所描述的犯罪情節,也早已經被許多名刑事鑑識專家、法醫,認定根本不可能發生,然而,因為這樣錯誤的認定,導致一個無辜的人,已經在黑暗的牢裡,度過十三年的光陰,到現在,還看不到隧道的盡頭。
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都已經講了無數次。挨著疲憊,現在在美國深夜的寄宿鄉親家的客廳桌上,還要再重寫一次,真的感到沒有止盡的無奈。
--
事實上,這不只凸顯個案的問題,還牽涉到一連串制度的改革。
第一個,是台灣非常上訴與再審,如天一般高的困難。
所謂「再審」,意思是在一個案件確定之後,如果有動搖該判決的新事證時,受判決的人,就可以提出申請;而非常上訴,是當該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時,得請求檢察總長依法提出。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針對事實,後者是針對法律。
但在台灣,不論「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難度,都非常非常高。
在這次之前,我們已經替鄭性澤提出兩次再審、二十二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綜觀整體,相較於德國每年「准予再審」的案件高達兩千件,而台灣不到十件。難道是台灣判決的正確性,真的遠高於德國嗎?還是司法不願面對冤錯案的事實?
答案應該相當清楚。
改革的方向很清楚,就是修訂再審的相關條文,確保只有要有證據力的新事證,都應該開啟再審。
第二個,是台灣眾多冤錯案中,普遍存在的法醫錯誤認定問題。
事實上,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即規定了所謂雙法醫制度,以徹底解決單一法醫解剖、壟斷屍體解釋權的問題。因為解剖屍體只有一次性,無法再現,所以必須相當慎重。
在德國即其他許多歐洲國家,碰到刑案,負責解剖的除了地檢署法醫之外,也必須有一位來自民間(如海德堡大學醫學院法醫學教授)的參與。讓兩者能夠互相監督制衡。
但在台灣,依照規定只需要地檢署的法醫。只有在社會矚目案件,如洪仲丘案,檢察官出於害怕責任,才會免為其難地同意有其他法醫進入。但如鄭案和后豐大橋等案,就只能任由昏庸的法醫,壟斷所有解釋。
第三,是法官官官相護、對新事證視而不見的問題。
事實上,前述「再審」的問題,早已在今年2月修法處理。但法官還是常常出於官官相護的「同事情誼」,對新事證視而不見,幾乎沒有做出過准許再審的裁定。
要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徹底檢討我國的審判制度。
試想,如果今天是由陪審團或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的法院,當這些民眾看見這些被告與證人全身傷痕累累,當他們知道,這樣的自白是經由刑求所取得,就相對地,更不會做出官官相護、袒護警察的裁定。
今日,全世界除了英美有陪審制、德國有參審制外,各國也幾乎有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像我國這種全由職業法官組成的法院,是絕無僅有。
--
現在,已經是美國東岸的凌晨1:47分。邊寫這篇臉書的時候,也邊在看著朋友們在臉書上的討論。
我們一群過去一起為鄭案努力的朋友,有一個社團,叫做「鄭性澤愛堅強」。當然,鄭性澤自己是從來沒看過這個社團,因為他關進去的時候,根本還沒有臉書。這個社團名字取來,常常主要是跟我們自己說,不管怎樣,一定要堅強。
今天被駁回,但我們還會再持續在司法程序上為奮戰,讓鄭性澤可以早日回家。
另一方面,中午在轉機時,我也第一次跟隨行的陳為廷講說,其實,在這個案子裡面碰到的挫折,一二再再而三的挫折,也是我後來決定參選的原因。
因為台灣的司法,實在有太多問題需要改革。
而這些問題,背後都是人命。
都是許多傷痛欲絕的媽媽與孩子,暗夜當中的淚水。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財務管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損及健康之虞的身體檢查/99台上40判決 的評價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刑事訴訟法課輔講義第四回 的評價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財務管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瀋陽老軍醫:法輪功學員器官移植被「合法化」
2006年3月30日,瀋陽的老軍醫指證:「中共中央軍委在1962年就行文,省級政府有權在所轄軍區的監管下,設立重刑犯的資源再回收機構,這政策一直沿襲至今。據1984年補充規定,重刑犯的器官移植被合法化。……中共中央已同意將法輪功學員作為『階級敵人』,法輪功學員不再被當作人類而是被當作生產原料,成為商品。」......
❝ 曝光就按讚,揭露就分享 ❞
【美國死刑專家評王立軍死刑針注射幾分鐘內摘器官】
http://tw.epochtimes.com/b5/12/8/10/n3655896.htm
【大紀元2012年08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董韻、王逸儒報導)美國死刑服務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的執行主任Richard Dieter8月8日向大紀元表示,有關前重慶公安局局長王立軍(曾任遼寧錦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錦州市副市長)(向犯人)注射死刑針後幾分鐘摘取器官,是摘器官令其死亡。
此前,大紀元獲得的遼寧瀋陽老軍醫的證詞,法輪功學員被中共作為「階級敵人」其器官活體移植被「合法化」。加拿大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加拿大前國會議員、外交部亞太司司長、前檢察官大衛‧喬高2006年發佈的獨立調查亦證實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活摘。
注射死刑針後幾分鐘摘取器官--摘器官令其死亡
美國死刑服務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的執行主任Richard Dieter向大紀元記者表示,對於有關指稱中共前重慶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在死亡針注射後2~3分鐘即開始摘取器官。他說:「看起來摘取器官成為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此人在因藥物死亡之前就這樣做的話。」
Dieter先生說,美國判斷死刑犯人是否死亡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死刑犯人在死刑針注射後,「通常在25分鐘之後才宣佈其死亡。」他表示,鑑定死亡的醫生不能參與死亡注射針行刑過程。
美不允許摘取死刑犯器官
Dieter強調,美國「不允許在死刑犯人身上摘取器官。」這會引起很多爭議和反對。他說,這是出於犯人在關押期間處於一種「弱勢」和「易受傷害」的處境上的人道考慮。
他表示:「死刑犯的屍體會被歸還給家屬。」他還透露,2011年,美國僅有43人被執行死刑,這一數字每年呈下降趨勢。
王立軍自曝行刑後幾分鐘摘取器官
2006年9月17日,位於北京、直屬於共青團中央的「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為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現場心理研究中心」授予「光華創新特別貢獻獎」並資助科研經費200萬元,其頒獎成果之一就是藥物注射後器官受體移植研究。
王立軍在頒獎大會上「感言」:「大家知道,我們所從事的現場,我們的科技成果是幾千個現場集約的結晶,是我們多少人的努力。……當一個人走向刑場,在瞬間幾分鐘轉換的時候,將一個人的生命在其他幾個人身上延伸的時候,都會為之震撼,這是一項偉大的事業。」
遼寧省中國第一個全面推行死亡注射針死刑的省份,全面取消槍決行刑。1996年3月中共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方式執行。這是中國首次把採用藥物注射執行死刑的方式寫入法律,並於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海伍德死 防薄谷報復 王立軍留活摘證據
大紀元獨家獲得消息,谷開來是薄熙來、周永康政變圈核心人物,薄谷開來案件核心真相一直被掩蓋,谷開來涉及活摘器官、非法在國際販賣屍體等罪惡,被殺死的英國人海伍德(Neil Heywood)捲入薄谷開來在國際販賣器官、屍體等事件,海伍德被「殺人滅口」。
出於恐懼,王立軍、王鵬飛等秘密保留了一些海伍德死後的屍體樣品和血液樣本,正是這份屍體樣本,成為公安部海伍德案複查組給谷開來、張曉軍定罪的重要證據。
同樣出於恐懼,王立軍在海伍德死之後,自知性命難保,上演出逃成都美國領事館一幕。
王立軍交給美國官員的材料中,不但包括了中共最高層官員腐敗、策劃政變等等內幕材料,還包括了大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材料,其中還有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內幕資料。
證人指證:法輪功學員局部麻醉後被活體摘取器官
據「追查國際」獲得的證人消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摘取器官的流程大致是這樣的:以體檢身體為名,用欺騙的方式對失去人身自由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抽血化驗,事先建立血樣資料。當病人需要移植時,把該病人的血樣檢測數據輸入計算機,當病人的血型和活體庫中某個法輪功學員的血樣匹配,這名學員就被確定為供體來源。
被確定將進行器官移植的法輪功學員,很多將被從監獄、勞教所、看守所、集中營等地帶離,此時他們將失去名字,只有一個代號,而與此代號相對應的是一個偽造的自願進行器官移植的「自願者」。而該學員將會被告之進行身體檢查,然後是局部麻醉,接下來就是活體摘取器官,所需的器官被摘取後移植到病人體內。最後被焚屍滅跡,永遠從人間蒸發了。
根據2006年,加拿大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加拿大前國會議員、外交部亞太司司長、前檢察官大衛‧喬高發佈的《關於調查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報告》,其獲得電話調查獲得大量證據。
電話錄音1:
武漢同濟醫院:
這名電話詢問者問:「……我們希望腎臟供體是活人。我們希望用於移植手術的器官是從囚犯身上活體摘取的,比如說,從煉法輪功的人身上活體摘取的腎臟。你們有可能做到嗎?」兩週後,武漢同濟醫院的一名職員通知他說,滿足他的要求「沒問題」。
電話錄音2:東方移植中心(又名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移植學部)(2006年3月15日)
N:是宋主任嗎?
宋:啊,您說吧
……
N:……她那個醫生跟他講這個腎源挺好的,他「供體」……煉法輪功,……
宋:那當然了,我們也有這種情況,我們也有這種所謂的叫都是有呼吸或者是有心跳的一些供體,我們也會有,當然---但是呢,說句老實話呢,第一個不是所有都是這樣的,這個我們可能大概有今年到目前為止可能這樣的有十幾個這樣的腎臟……
N:「十幾個這樣的腎?你是說活體的?」
宋:「是的,是這樣的。」
瀋陽老軍醫:法輪功學員器官移植被「合法化」
2006年3月30日,瀋陽的老軍醫指證:「中共中央軍委在1962年就行文,省級政府有權在所轄軍區的監管下,設立重刑犯的資源再回收機構,這政策一直沿襲至今。據1984年補充規定,重刑犯的器官移植被合法化。……中共中央已同意將法輪功學員作為『階級敵人』,法輪功學員不再被當作人類而是被當作生產原料,成為商品。」
瀋陽老軍醫還揭露:「實際上,在中國進行的地下非公開的器官移植數量要比公開的多幾倍:如果官方公開數是一年3萬例,那麼實際數量應是11萬例。由於有巨大的活體供體來源,許多有軍事背景的醫院在公開上報的同時,也大規模私下進行器官移植。」
中國的器官移植數量與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同步增長
據中國統計,在1994年到1999年的六年中,約進行了一萬八千五百個大器官移植,從2000年至2005年,進行了67,000個大器官移植,增長率為394%。
1991年到1999年,九年間全國施行肝臟移植總數不足二百例,2000年就施行了254例,到2003年飆升為3,000多例,2005年則超過4,000例。至2006年9月,中國從事肝移植的醫院超過500家,進行腎移植的更多得不計其數。
中共從1999年7月20日起,正式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至今已持續13年。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搶鮮新書】偵查法學 / 傅美惠 著
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擁護被告人權的同時,又能發現真實,被認為是刑事訴訟法的首要政策理論,被告應保障至何種程度,與發現真實的目的間應如何取得平衡,乃成為須不斷追求探索的重要課題。而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真實的發現兩者直接對峙衝突最激烈之處,即在於起訴前的偵查程序。因此,偵查乃刑事訴訟程序的重心,而在此程序中,被告人權的保障與偵查效率的維持兩者立場對立,彰顯偵查的高度爭議性與問題層面的技術性。
犯罪偵查學分成偵查法學、偵查技術學、以及偵查輔助科學(以刑事鑑識為主)。本書《偵查法學》以探討「刑事訴訟法(偵查、證據、強制處分)」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為核心,主要以討論偵查程序、證據法、偵查法制、及對「人」、「物」及「處所」一般及特殊的強制處分為主,期使檢、警刑事偵查受「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拘束,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偵查技術及科技、鑑識等暫不在本書探討的範圍。
本書分成上篇總論及下篇各論二大部分,其中上篇總論(包括導論、偵查概論、偵查基本原則、偵查主體、檢警關係、偵查監督與制衡、各國及台灣偵查法制介述等八章)及下篇各論(包括犯罪現場處置與封鎖、傳喚與通知、警詢與偵訊、拘捕、搜索、扣押、勘驗、鑑定與身體檢查、監聽、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等十章),此外,附錄包括筆錄製作及移送書製作、及移送實務等部分。...more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建議可搭配作者另著《刑事訴訟法研析(下)》及《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書》,迅速增強刑訴應試能力。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 ... ... <看更多>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建議可搭配作者另著《刑事訴訟法研析(下)》及《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書》,迅速增強刑訴應試能力。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 身體檢查刑事訴訟法 ... ... <看更多>
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 在 損及健康之虞的身體檢查/99台上40判決 的推薦與評價
... 特別是針對強制採尿等損及健康之虞的身體檢查。99台上40判決:身體檢查 處分,係干預身體不受侵犯及匿名、隱私權利之強制處分。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