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一名黃姓女網友在《爆料公社》求助,她說姪女於於104年1月11日早上5點50分許,上班 步行 經台中市福康路口、台灣大道四段 行人穿越道 ,遭住台中市西屯區福順路王姓男子(21歲)高速衝撞致, 導致姪女顱内出血、腦中線偏移,一度病危 現在仍留有腦血管疾病後遺症。
誇張的是,王男負有全部肇責,他聲明每月只能賠5千元,法官也居中協調,但王男完全都不賠,他們才知道原來王男雖然名下沒有財產但卻有收入「他在當油漆工、每天工錢2500元,但都是領現金,而且有能力買新車與花得起改裝車費用,他們一家人停了日製三菱不同款2輛休旅車、一輛改裝跑車,家人常都在喝飲料杯,都叫外送餐點享大餐,卻一毛都不賠…」
想法:
1.我去查了一下判決,
被害人原本請求156萬元,沒有獅子大開口,
扣掉強制險近5萬,一審判46萬元,
被害人也沒上訴,真的是很老實。
2.如果被害人指控、媒體報導為真,
46萬元還得不乾不脆的,是很沒誠意沒錯!
3.對方明明有錢卻不想還,
生活還過得挺滋潤的,
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呢?
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啊!
然後照三餐蒐證,
既然有時間觀察對方生活很享受,
就拍照給執行處,
告狀說這個人明顯隱匿財產,
執行處會找對方說明,
說明後執行處認為對方有能力還錢,
就會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如果對方還是賴皮,執行處是可以管收的!
(管收就是關的意思)
一次可以關三個月,
如果有新事由還可以再關三個月,
一般人住進去,沒兩天就乖乖還錢了~
4.其實車禍最怕碰到兩種人,
窮人、賴皮的人,
窮人真的沒錢,賴皮的人有錢也不給你,
怎麼辦?
其實有一種殘扶險(失能險),
不管是因為疾病或意外導致失能、殘廢,
除了給一筆保險金外,
每個月還支付幾萬元扶助金,到死亡為止,
這個錢可以支付看護費用或生活費,
有時候一個人受傷,全家受苦,
不但沒了收入,還要家人照顧,甚至請看護,
都造成家人很大的負擔,
(有時候「死不了」比「死」還可怕⋯⋯)
如果要避免這種最壞情況發生,
可以考慮這種保險,
不過保險費如果是終生的不便宜就是了,
定期的比較便宜~
車禍獅子大開口法官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一些民眾的口頭禪,比起罵三字經更琅琅上口,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霧沙沙。
🎸經典款: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精神賠償(法律上稱「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告。依照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最常見的,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他方的身體、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體的修理費用,還能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而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要依照傷害程度來區別賠償金額,輕傷就判賠的較少。
第二常見的,例如侮辱、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進階款: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如果你受害的不是上面列舉的幾種,也沒關係。如果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的話,也有機會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過往判決認為包含「居住安寧」,以及「遷葬」。
例如,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你的生活起居,就是侵害你的居住安寧,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也不是任何噪音都賠喔!像是士林地院103年訴字953號判決,認為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通常來說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能判賠,不是單憑原告的主觀認定。
至於遷葬,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裡,殯葬管理所沒事先通知親人,就擅自將祖先火化、遷葬至他處,這些親人提告精神賠償最後獲准。
身分法益的部分,目前廣泛承認的是「配偶權」。若有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影響配偶之間的相處,受害者就可以請求小三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這一部分的賠償,有些法院認為不需要到「通姦」,過度親密就可能成立了,像是 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363號判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小三與出軌者親密出遊、互稱公婆也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賠多少?
精神賠償不像是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來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
至於怎麼判斷,法官會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該賠多少。
簡單來說,精神賠償的請求不是讓你獅子大開口,除了考量你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
車禍獅子大開口法官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我說至今為止,在我粉絲團發文、留言跟回覆的我都是機器程式,你會不會就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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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開玩笑的啦,不要這麼快取消追蹤啊喂!
人工智慧取代人力這股潮流,法律圈也沒置身事外。最近越來越多機器人律師的新聞出現,美國、大陸都有機器人律師來處理一些法律問題。
先不提我自己的飯碗(抖),如果今天你需要一個律師,有一個金吉律跟機器人吉律給你選,法律東西軍,都幾?
我自己跟圈內與圈外人也討論過這個問題。
圈外朋友表示,其實審判工作應該是可以交由機器來運作的。
例如,最常見的車禍賠償問題,最多的爭執在賠償總額、數額如何計算,這些東西其實不用人工來審查,可以透過機械化的程式設計來整理。
而最有爭議的精神慰撫金,目前的法院也沒有一個固定標準,不如讓機器人透過以往的判決先例去取樣或用機器學習的方式來找出一個賠償模式,比起讓法院用摸不著的尺決定,更能使當事人預測。
圈內朋友則是認為,人工智慧頂多幫助審判程序的進行,但終究不能取代法官與律師。
卷宗、判決、檔案與證據的整理,佔了法律工作的一大部分,而且還很瑣碎。比起機器法官,資訊軟體與法律的整合反而更有用。
像我用不慣司法院的檢索系統,對使用者太不友善,就自己投資研發了一套法學搜尋系統,把案件的判決先例做大數據分析,給客戶一個更客觀的訴訟預測,讓數字說話比起空口白話更有力;另一方面,把實務見解的趨勢整理成軌跡,比起獅子大開口的胡亂請求,更能切中要點提升成功可能性,也節省法庭、律師與客戶三方的時間。這些東西,不需要等到「機器人」出現,現在就已經有人在做(至少我啦)。
而且,法律工作者最大的價值不在法條的機械操作,而是「價值取捨」
:法律的價值在哪?保護什麼?當事人有沒有應受保護的利益?有沒有違背法規背後的精神?這些東西是機器學習不來的。
例如,刑法就很多構成要件與價值取捨的問題,怎樣的事由可以構成「無故」?怎樣的情境可以該當誹謗罪的「可受公評之事」來免責?或更基本的,什麼是「故意」與「過失」?民法中,什麼是「可歸責」?「善良風俗」?
如果現在就要引進法律人工智慧,我覺得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是「信任」。
就說說無人車好了,你敢搭嗎?
從程式設計的角度來講,只要程式寫好,就不可能出錯,那就不可能會有「車禍」,可以大幅降低交通工具對於人類社會帶來的風險。
但對大多數人來講,或許還是相信手上的方向盤,下意識的認為如果有什麼緊急情況,與其相信電腦,不如相信自己。
法律的工作也許是一樣的。面對一個熱騰騰的吉律,能夠傾聽你的事實,甚至聽你抱怨(盡量不要啦拜託),替你分析案件,你能夠對自己的案件操之在手;但面對一個機器人,也許填完資料就是按送出,然後等判決,沒了,你想諮詢討論,說不定還要看客服願不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