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年前處理一個車禍案子,
駕駛在大馬路迴轉,
機車騎士車速很快,撞上車門,胸部塌陷死掉。
那個駕駛是一個老實的好人,沒前科,
可是怎麼辦?
一個便宜行事,結果就是背了一個人命,
雖然最後幫他爭取到緩刑,
但那個心理陰影面積,還真的很難計算。
辦案子,碰到殺人、強盜、毒品,
我都波瀾不驚,
因為我很肯定
那樣子的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碰到「過失案件」,就不一定了,
我沒辦法保證這種事情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有時候人生是毀在這種小地方,
一次黃變紅,闖過去沒事,第二次也沒事,
第三次就出事情了!
再普通不過的違停買飲料,後面車子就撞上了,
一個小小的漫不經心,
後果,輕則讓別人或自己受傷,重則背上人命,
看著這個悲劇的同時,
大家還是引以爲戒,
再三提醒自己,千萬別犯一樣的錯誤。
#我們現在可以大聲說話也許只是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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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支道需禮讓幹道,但你知道支道幹道如何分辨嗎?
今於議會總質詢我特別提出這個問題,無號誌路口多車禍,經常是因為民眾對於路權的觀念不熟悉,不知道誰應該讓誰而搶快所致。
一般直覺會認為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比弄大,或者以路寬作為判斷基準,但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不盡正確。也因此發生車禍往往會有相當多的爭議,但除了路權觀念,至今台中市仍有許多無號誌路口沒有設置相關標誌可供參考判定。
舉例來說,我若於西區中美街直行,與右邊美村路一段102巷出來也欲直行的車輛相撞,在不考慮車速等其他因素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雖看起來兩邊路寬差很多,但根據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02608號函所釋,雖二道路路幅寬度有所差異,且一設有分向標線,另則未劃設;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2項規定計算,其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應均以1車道計算。
也就是說,在支幹道不明確、車道數相同的狀況之下,從巷子口出來的車輛反而可能肇責較小,違反一般民眾直覺。
可以看出台中市交通局近年有在加強宣導用標誌識別支道的概念,這類型的標誌包括讓路標誌、停車再開、讓路線、停標字、閃紅燈號誌,有設置這些標誌的路口皆表示為支道,需讓路給幹道。
但加強宣導的同時,卻忽略了 #有許多路口其實完全沒有這類型的標誌可以做參考,如西區中美街忠誠街交叉口,中美街、華美街所交會的街道巷口等等就是明顯的例子,反倒失了原先宣導的美意。
2016年新北市已經在全面檢討無號誌路口問題,並設下三年內全部完成設置標誌的目標,明確支、幹道區別。
我要求台中市交通局也應該趕快動起來,全面盤點無號誌路口,設置或劃設停讓的標誌標線,並且加強宣導用路人的路權觀念,讓市民可以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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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118/2126870.htm
* 影片基本資料:
Stream #0:0(eng): Video: h264 (Baseline) (avc1 / 0x3163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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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fps, 22 tbr, 90k tbn, 180k tbc (default)
1. 機車車速估算
1. 本案沒有車道線可以估算
2. 採用安全島黃黑相間斜紋線計算
a.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0 條第三項規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
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b. 根據…算了,他一幀就超過了...
3. 改用完全估算方式,如下:
Fig 1. 車頭冒出時,安全島剩餘距離約為 4 公尺
Fig 2. 下一幀時,車身完全超越安全島,且約多一個車身。
4. 該車款為 CBR650,車長 2140mm
5. 因此,總行經距離約為 6 公尺
6. 計算車速約等於:
6 m / (1 frame / 8.12 fps) * 3.6 km/h 約為 175 km/h
7. 驗算,透過疊加再下一幀,觀察是否符合前一個速度
8. 車身為 2140 mm,一幀行走約 3 個車身,
其距離為 2140 mm * 3 = 6420 mm,與前一估算距離差不多
9. 此長度下車速為 187 km/h
Fig 3. 再下一幀疊加後,每一個線段為上一幀之車長,在撞擊前約為三個車長
機車車速結論:約為 200 ~ 162 km/h 之間 (±10%計算)
2. 機車與汽車之車距為何?
1. 貨車速度: 2 幀 4 公尺 (車道線白線),車速約為 58 km/h
Fig 4. 二幀 4 公尺 車速約為 58 km/h
2. 貨車通過 18 幀後,機車出現於超過安全島處,此時貨車行走 40 m。
3. 路口寬度,根據 Google maps 計算,約為 25 m。
4. 因此,機車超出安全島時,與貨車距離 40 m + 25 m = 65 m。
5. 回推算機車與貨車於貨車通過車速計算點時之車距:
a. 車速差:180 km/h – 60 km/h = 120 km/h
b. 行走時間:18 frame / 8.12 fps = 2.216 s
c. 追趕車距:120 km/h * 2.216s = 33.3 m/s * 2.216 s 73.8 m
d. 回算通過計速點時之車距:65 m + 73.8 m 138.8 m
Fig 5. 約略之車輛距離狀況
Fig 6. 機車約略位置 (上面有放台示意的機車外匡線, 未依照正確比例)
3. 機車/汽車駕駛是否有反應時間?
1. 汽車約於開口一半處,則約與貨車距離為 12 m 附近。
2. 則機車與汽車距離為 138 m – (25m – 12m) 125m。
3. 或,透過機車車速計算為:
180 km/h / 3.6 * (19 frame / 8.12 fps) 116.99 m。
4. 根據兩秒法則,車速於 180 km/h 時,應準備安全車距離為
180 (km/h) / 2 = 90 m
5. 精確的計算方式為:
180 km/h / 3.6 * 2 = 100 m。
6. 從 Google maps 可以觀察到,路肩並沒有太多阻擋視線的地方。
7. 因此,機車駕駛是有時間反應的。
8. 反面論證而言,汽車駕駛是有時間可以觀察到有車輛要高速通過的。
9. 惟,貨車可能有阻擋到汽車駕駛觀察內側車道車輛的視野。
但汽車駕駛不應在前一個車輛離開後,就認定後方無車流。
4. 結論
1. 開車、騎車上路,最重要的是 collision avoidance,
不是只有 collision detection.
2. 平面道路上,任何車輛都不應該以超高速行駛。
3. 要執行相撞可能的行為時 (迴轉、路外起步等),
應該盡力觀察來車,甚至是等待車流淨空後才執行動作。
4. 不要、不要、不要只看一眼就啟動,
如果看到疑似高速逼近的物體,務必觀察後再行動。
------
補充
依照後車行車記錄器顯示為下:
約略距離如下 (第二支路燈)
從後車影片來看,
很大機會是因為被 SUV 擋到
或是認定 SUV 還很遠,因此滑出去,
之後可能就把觀察的重心擺到對向車道去
--
機車操作手冊 - 機車安全駕駛的第一步:
https://goo.gl/8hDutJ
預設你在路上是隱形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176.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637247770.A.0DD.html
感謝提供資料,僅以設置中央分隔帶開口而言,若以最高上限 120 km/h 而言
則需要至少視距 279m
>>> 0.278 * 2.5 * 120 + (120 ** 2) / (254 * 0.29)
278.892804778713
那段大直線應該是可以看到很遠的 (到陳家蜂蜜那邊)
只是以這案而言,還要看貨車有沒有擋到汽車駕駛視線
汽車應該是等擋到視線的物體 (貨車) 通過之後
就直接開出去了,他沒有再次檢查車流
或者是,他的注意力已經在對向車流了
或是,大家都在賭,應該會看到我吧,他會煞車吧?
※ 編輯: grapherd (140.113.176.37 臺灣), 11/18/2021 23:31:13
我今天在復盤這個車禍的時候也有在思考,
如果我是汽車駕駛我有辦法避開嗎?
以下僅以迴避車禍這個角度出發,非法律角度。
這個案子最大的兩個問題是:
汽車是否有在貨車通過後,重新停等觀察再出發?
在還有約 110~130 m 距離的情況下,真的沒有辦法觀測
一輛時速 180 km/h 的機車嗎?
先回答第二個問題,以我自己的角度而言,絕對是有辦法觀察到的。
1. 我不相信 180 km/h 的 CBR650 沒有任何噪音
感謝另一個濫用平面道路的台灣人,讓我們有這個機會
觀察 250 km/h 的 CBR650 有什麼樣的聲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gpU5VIOVVM
吵死啦,C200 裡面不可能沒有聽到這種噪音的
2. 我也不相信,有停等的情況下看不到想要高速通過的機車
上面那個影片,很明顯就能看到車頭燈了
所以我才會推論,貨車通過後,
汽車駕駛並沒有停等重新觀察車流就逕自穿越。
至於汽車駕駛有沒有停等後出發,這就只能從其他角度的影片來看了。
m 1000 km
1 --- = ------ ---- = 0.277 km/hr
s 3600 hr
-> 1 km/hr = 1 / 0.277 (m/s) = 3.6 m/s
是的
不能只有觀察到車輛存在,還要判斷他的速度
特別是物體小的東西的速度容易被誤判
更應該預留更多容錯的空間,甚至是等車流清空在出發
如果覺得車流清空太麻煩,就要規劃 collision-free 的走法
像是前面板友提到的匯流再迴轉
本案是時速 180 km/h 的機車
多觀察 0.5 秒就會由小變大、再觀察 1.5 秒他就從眼前噴過去
0.5 秒很久嗎
以後我們可以選擇匯入車流後下一個路口再迴轉
2 秒很久嗎
比做等警察做車禍筆錄的時間還要短吧?
※ 編輯: grapherd (140.113.176.37 臺灣), 11/19/2021 00:29:10
在本案的狀況上 (路邊起步,欲穿越車道),
我的習慣是把臉貼在車窗上
並且持續左右搖擺,讓視野可以看到車窗跟擋風玻璃處
或是不時把頭伸向 A 柱前方以確保車流可以讓我通過
給你參考。
我很難理解,為什麼其他人在轉頭這件事情上會很抗拒,
因為,基本上要遇到這種高速瘋子很難,
而普通狀況下,身為要切車道的車輛,
只要出車禍,在法律上很難沒有責任。
我無意跟兩位吵架
我的意思是,
在基於避免自身遭遇車禍的情況下,
任何可以拿來作為避免車禍的線索
都應該要拿來使用。
我並沒有為危險駕駛這個行為背書或 endorse。
※ 編輯: grapherd (140.113.176.37 臺灣), 11/19/2021 00:46:55
本案跟救護車相比,最大的不同處是路邊起步
並不是移動狀況下,
路邊起步在本來就與車流有很巨大的速差的情況下
更應該要完全確認可疑處的來源在哪邊
(有那個時間跟空間可以完全確認)
所以才要停等一下,直到完全確認來源以及危險消失後再出發
我在上方補充了後車的行車記錄器的畫面
汽車駕駛可能是判斷 SUV 還很遠,
然後滑出去之後就在觀察另一邊了,從而導致沒有觀察到還有內側道的高速機車
這個解釋方式比較可以合理的解釋
為什麼他會直接滑過去而沒有觀察到機車
(但依然無法解釋為什麼機車駕駛直到最後一刻都看似沒煞車...)
這確實是需要考量的點,汽車駕駛也有一點年紀了
是的,那個機車駕駛沒什麼好可憐的
我打這篇文章主要是希望能夠提供一個引子,
我們無法控制其他駕駛人
但在避免車禍這件事情上
我們自身有機會一定要做的更好
※ 編輯: grapherd (140.113.176.37 臺灣), 11/19/2021 01:11:04
統計上而言,這種特例很少發生
所以您並不需要路口完全淨空 200 公尺才能過馬路
其實您可以參考最上面板友的
省道中央分隔帶開口設置要點 - 公路總局
或是吳宗修的研究報告
公路分隔帶開口設置準則之研究
https://ir.nctu.edu.tw/handle/11536/101011
至少在不同車速之下,停車視距離會是不同的
所以並不會有您說的,過馬路要空出 200 公尺而無法過馬路的狀況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