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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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簡易判決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下午我與司改會、南洋姊妹會、移勞權會一起召開記者會,主題為「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我們共同呼籲內政部及法務部應正視婚姻移民的人權,勿再阻擋外配權益相關的國籍法之修法,儘速去除身份證申辦的嚴苛門檻,使不慎涉及微罪的外籍移民也可順利歸化,享有社會福利、就業不受歧視等權利。此外,陸委會主管陸配權益相關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應盡速檢討提出修法草案交付立法院審查,以維護這些來台多年、落地生根的婚姻移民之人權。
【當 事 人】越南籍配偶小燕、大陸配偶梅大姊
【出 席】 立法委員 尤美女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 洪滿枝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 肖小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 林瑋婷
身分證之取得涉及國民基本之權利與社會福利之保障,除有重大理由,不應限制之。但新移民一旦獲有罪判決,縱使是微罪,對他們生活各項權利的影響就非常嚴重。因為現行的《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都以「無犯罪記錄」作為新移民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要件。
然而,新移民可能因各種生命境遇,意外背上刑事罪名。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剝奪新移民取得身分證之權利,實屬嚴重侵害人權。再加上目前法院對弱勢被告涉嫌微罪之案件處理草率,更顯得以微罪為由剝奪取得身分證之權利,欠缺正當性。
尤美女立委舉例說明,過去南洋姊妹會曾經遇到的微罪案例,如:越南籍配偶小江在下班途中,因天雨路滑,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已被前車輛撞倒在地的行人,致其重傷不治死亡;小江提出歸化申請時,因上述過失致死案件,被認定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遭駁回。另一位外籍人士小紅,於工作過程中,將玻璃窗靠置於走廊牆邊,行人不慎撞上玻璃倒下受傷,小紅被告過失傷害成立,亦以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無法申請歸化。
南洋姊妹會及越南籍配偶小燕則說明幾年前她不慎涉及的案件使她生活出現很多困難。小燕說,她先生車禍過世後,她認識一位有意與之交往的台灣男性,該名男性表示因做生意需要多隻手機門號,故請小燕提供居留證辦理手機門號給他用。誰知該名男性竟透過該手機門號進行恐嚇,致小燕被牽連。本案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23號判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小燕因該罪名而無法取得身分證,一旦出境即喪失居留權,且於其子女成年時即會遭驅逐出境,時時擔心受怕,台灣老闆也不願聘用沒有身份證的人。
再如白髮蒼蒼的大陸配偶梅大姊,她先生過世後冒出一名陌生男性宣稱是他先生的兒子,把她趕出老房子,老太太沒錢生活,想拿原屋中的熱水器與洗衣機去賣,這名所謂的兒子就控告她侵占,法官為了減少工作負擔,也沒調查此人是否真的是老先生的兒子?就由簡易庭草率判決老太太觸犯侵占罪、拘役20日。老太太不懂為什麼拿回自己使用多年的東西,竟然是犯罪。她滿心希望地提起上訴,只求平反冤屈,沒想到法官第一次開庭,第一句話就是要她撤回上訴。後來經由司改會協助爭取再審,才調查證明此人根本不是她先生的兒子,沒有繼承權。
司改會高榮志律師批評,當新移民被捲入微罪案件時,可能面臨不利的司法困境,法院對微罪案件不見得願意認真調查,弱勢被告難以有效向法院主張對已有利之事證。
針對司法體系對移民的不友善,越南籍配偶小燕提及他當時中文不好、不瞭解警察及檢察官的問案。大陸配偶梅大姊也控訴司法官明明知道她是大陸人士,卻用台語跟台籍原告(所謂有繼承權的兒子)交談,他完全不知道他們說些什麼,老太太覺得台灣司法對她不公。
像這些微罪的案例,都被台灣政府排除於申辦身份證的資格之外。尤美女立委指出,是否能夠歸化台灣國籍,影響移民權益甚深,但現行歸化國籍的要件之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流於恣意解釋、標準過於嚴苛。
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為歸化我國之條件,尤美女版修正草案則刪除原條文中易流於恣意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品行端正」,改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這樣既能顧及國民安全之維護,又避免將易遭司法草率處理、侵害法益甚微或主觀無重大惡性之微罪案件,設為申請歸化之要件,從而過度限制移民人權。
去年尤美女等立委已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之國籍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但因內政部及法務部之阻擋而尚未能通過。行政院宣稱國籍法是優先法案,但從去年到現在,原本有排案的國民黨召委卻不再排案,藉口說既然各版本間沒共識、排了也沒用,可見行政部門並不真的重視移民人權,並未以實際作為把移民人權放在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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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在住家大樓地下室車道和摩托車擦撞
對方有滑倒擦傷
人沒有其他的大礙
因為保險都很足夠就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結果就是被提告過失傷害
和解金額要求150萬
今天開了第一次的偵查庭,也轉和解
對方阿伯的態度是底線就是要100萬才和解
但是其實單據只拿出5萬而已
其他的都是講無法工作精神損失等等
感覺和解就是已經不可能有共識
因為自己的工作在科技業需要輪班真的很難請假再開刑事庭
於是有跟檢察官詢問是否可以申請簡易判決
我的想法是過失傷害不管比例有罪我就易科罰金
民事的部分就保險公司判多少賠多少
但是跟檢察官提我的想法後
檢察官蠻有耐心的跟我說
是可以這樣做比較節省出庭的時間
但是會有幾個缺點
1. 我就等於是放棄有一點無罪的可能性
(但因為是在私人土地也沒有初判表,我在想最多就是一半一半的責任,大概不太可能真
的無罪)
2. 檢察官說一般申請簡易判決會判得比較重一點
3. 檢察官還說,一般這種狀況會刑事民事一起判,這樣的話民事我要自己賠不是保險公
司 (但是我詢問保險公司他們說沒有問題保險公司會處理民事的金額)
對不起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才來板上詢問大家的意見
我是很理性的跟有誠意的想要解決
但是這樣獅子大開口,和解不可能成功
我也實在不想花時間再耗了
如果用這樣簡易判決的方式就認罪不知道是否還算合理
或者是就花錢請律師,請律師代替我出庭?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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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97.3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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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yuan (42.76.197.37 臺灣), 12/01/2021 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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