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車禍後六個月已殘廢,但拖到九年後情況更為嚴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無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的強況是這樣:小葉投保意外險,在保險期間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赴大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回國後持續看診,到103年8月13日始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認伊受有「癲癇」之症狀,需他人24小時照顧,且無治癒可能。又伊於103年1月21日經醫師開立重度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癲癇及失智症),顯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有送鑑定,造成癲癇反覆發作之最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為飲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17 號 認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後腦傷即已確定,拖到九年後再請求極嚴重的殘廢情況的保險給付,有違誠信,時效也經過了。換言之,意外發生後,若已經可以認殘,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時效就會開始計算,千萬不要想等殘廢等級更嚴重的時候再來請求。其主要的理由摘要如下:
1.按系爭保約第8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至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認定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成殘之期限,審其用意,無非為及早確認意外事故受傷與成殘間之因果關係,以免因在時間延長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加入年老退化及其他不屬意外事件因素的交互作用,致使因果關係難以判斷。
2.保約附表項次1-1-1至1 -1-3各項所列關於神經障害程度依次從極度障害、高度障害至顯著障害,對照失能程度有關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依序由全須他人扶助、一部分須他人扶助到尚可自理,衡情,若非意外事故發生後即已達上開障害、失能程度,否則障害與失能程度,當係在由輕而重、從顯著而高度以致極度障害的發展過程中,隨病情逐漸累積惡化始致,則依前揭有關意外事故成殘時間點之認定,當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障害、失能程度趨於穩定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依當時之障害、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而非任由障害、失能程度繼續隨時間之經過而達更嚴重之程度時,始向保險公司請求,以符該約定之宗旨。
3.上訴人早於98年8月17日至醫院就診時,即有語言障礙,於99年12月30日到長庚醫院癲癇科求診時,亦呈局部失語症、右側偏癱非至107年1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始有失語症及行動不便;且核其前後時間,分別橫跨逾5年或9年之久,以被保險人乃生於38年2月17日,於前述診斷時,其年分別已逾65或68之齡,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老年人口,是雖其病名均為癲癇,然其無法自行走路、失語而日常須人照顧,而符合系爭保約附表1-1-2所定障害、失能程度之結果,究單純係因車禍腦傷而癲癇多次發作所致,亦或伴有年老退化之常見情形,已非無疑。
4.根據98年11月9日、99年2月1日為恭醫院病歷,醫師當時業已向上訴人及其家人說明其當時之心智狀況,被保險人應已悉其當時心智已呈中度失智之情況,非不能依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程度請領系爭保險給付,然其卻隱上情,繼續任其情況惡化至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上開肢體障害之情況,致日常生活需人扶助,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之給付,難謂未有悖於誠信。
5.且其既至99年2月間即呈中度失智,並向醫師表示日常生活須人監管,堪認其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卻未依當時狀況向請領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保險給付,其間並無不能請求之情形,而直至103年10月22日始以其體況已惡化達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而請領該項保險給付,亦已逾於系爭保約第19條所定之2年得請求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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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
車禍事件發生,並有人因而受傷時,刑事部分涉及過失傷害罪,民事部分則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類此事件多以和解方向處理,但在和解過程,受傷之人需注意下列幾件事:
1 受傷當時的驗傷單
(無論甲種或乙種,如因此影響胎兒或懷孕等相關身體狀況者,除驗傷單外,記得到原產檢醫院詳細檢查無無因車禍造成的醫療問題)
2 警方有無切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繪製現場圖等(刮車痕及煞車痕)
3 記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查詢"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與比例, 如不服者,得自費或在進入司法後向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如台北,則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4 保留行車紀錄器或現場拍照
5 記得於汽車送修前拍攝毀損狀態,並請修車廠提供估價單
6 立即通知汽車產物保險員
7 因此無法工作時,請雇主提供在職及薪資證明(如進入司法者,亦可向法院聲請國稅局函調),請假證明等
8 保管其餘因車禍所生所有費用單據(增加生活所需用品等,如拐杖,就醫之計程車車資收據等...)
9談和解時往往超過六個月,如有控訴過失傷害者,須要確定自己是否已有提出刑事告訴,此部分由刑事警察處理,非交通大隊警察,切勿以為以製作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評判表等,即誤認為已製作刑事告訴筆錄;
10 如檢方依法起訴傷害過失者,得於形式庭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11 在刑事偵辦過程商談和解而檢方遲遲未起訴者,記得民事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僅有2年短期時效,所以必須考慮提前另行民事起訴,而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12如對方涉及脫產者,得聲請假扣押....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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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故車廂找到頭蓋骨 王薇君怒促台鐵局長找清楚
2023-08-31 11:47 聯合報/ 記者
楊竣傑
/桃園即時報導
台鐵為推動安全改革,邀請日本福知山線事故罹難者家屬淺野彌三一、關西大學名譽教授安
部誠治等日本專家來台參訪,上午到台鐵富岡車輛基地了解0402事故現場後改善措施等,但
陪同到場的罹難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在事故車廂的第八車車廂內看到
一件衣服,掀開後竟然發現下方有一個約手掌大的頭蓋骨,令她相當不滿,認為在太魯閣事
故至今已超過兩年,竟然沒有仔細檢查車廂內,並當場要求陪同的台鐵局長杜微要再找清楚
。
王薇君找到頭蓋骨,讓在場的人也感到不可思議,代表台鐵根本沒有檢查清楚。杜微表示,
因為檢察官蒐證、封鎖,所以不能碰,車廂後來才還給他們,會再檢查一次。
台鐵太魯閣事故的受損最為嚴重的第7、8節車廂臨時安置在富岡基地,未來會再蓋事故車輛
及安全教育館,除靜態展示外,也成為員工訓練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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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事故罹難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今天竟於安置在富岡基地的太魯
閣事故第八節車廂內發現頭蓋骨。記者邱德祥/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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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事故罹難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左二)在第八節車廂發現頭蓋
骨,當場向台鐵局長杜微(右二)表達不滿。記者邱德祥/攝影
https://is.gd/oaz5cO
這也太誇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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