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咩媽心情真的很down~
還記得咩媽在過年前一週與人發生車禍,被撞受傷嗎?!
經過一個多月後,初判表寄來了,肇事責任全在咩媽身上
因為我騎在單線雙向可以迴轉的路段欲迴轉,然後遭後方汽車追撞,一般來說這樣的狀況,法規是後車全責,但因為後車的行車紀錄器拍到我的方向燈沒亮 (我有打,但不知為何沒亮,可能壞了?!),總之因為方向燈沒亮所以我要負100%的肇事責任!
看到初判表後咩媽整個都傻了,但家人安慰我說:算了~還好人沒受很重的傷,機車就是自己修一修就好,對方的車碰撞當下外觀幾乎沒有大礙,只有車牌因為撞到我的車牌,所以她的車牌略微不平整,所以我猜應該頂多賠對方2萬的維修費,結果.....沒想到對方事發後並沒有馬上將車開去維修,而是等初判表下來(離事故發生時間已過1個多月),看到她無肇責後才開進原廠維修
咩媽以為看到自己需負全責已是很大的衝擊,但事實上最大的衝擊是,對方一開始估價維修單從4萬追加到12萬,最後最後的總維修費是16萬多!!!!!
警察當時有拍我們雙方車的損傷,她車外觀真的看起來沒怎麼樣,這16萬到底修了什麼?
對方保險表示,車體內多處「內傷」,所以所有零件換下來16萬多,光是左大燈8萬,但照片看起來她的燈就沒事啊,而且撞擊點又沒撞到燈,反正通通都說是內部卡榫,基座斷裂,這款車是紙糊的嗎?
因為咩媽騎機車,只有強制險,肇責又是在我身上,所以對方開多少,我就得自付?
一件小小碰撞車禍,這賠償合理嗎?
咩媽真的好Blue啊~~
你們還有聽過什麼誇張的賠償嗎?
#經過這次咩媽馬上去把機車險加重
#常騎機車的人請記取咩媽的經驗_務必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新聞很常聽到為什麼應注意未注意和未保持安全距離這兩條_但為什麼都沒在我案出現
#從沒想過被撞也能衰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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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車禍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NUM-0Y8M28D
車險知多少 - 請買我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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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提前來辦,
沒關係提錢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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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常幫忙朋友處理車禍調解
附圖是一個朋友送給小編的禮品
車禍調解每次都搞的很累
假如強制任意車體都有投保的情況
其實都很好處理,因為有錢好辦事
但最可怕的就是只投保強制險
0Y8M27D 已經說過的就不多提
如果您有投保但肇責在對方全責
然後對方只有投保強制險
這種時候就是主旨上的那句話
「請買我的誠意」
如果對方口袋夠深,賠償肯定好處理
但如果對方沒錢,就是爛命一條
總不可能割下肉去論斤秤兩的賣
沒錢賠付您的損失就只能接受
除非肯走法律途徑,透過強制力要錢
車禍事故常常都是責任一半一半
例如,甲乙兩方對撞
甲方選擇右轉彎,與乙擦撞後轉彎撞牆壁
乙方選擇踩煞車,與甲擦撞後就停止
雙方都有任意險,雙方保險公司各賠一半
假設甲方修車花十萬,乙方修車花一萬
甲獲得乙方保險公司賠付五萬,自墊五萬
乙獲得甲方保險公司賠付五千,自墊五千
甲會不會毀恨當初轉彎,沒跟乙車玉石俱焚
沒讓乙車的車損多一點,只能認賠四萬五
不過處理後的結果,也可能不會這樣
就像小編開頭說的強制、任意、車體都投保
根本不用擔心這種狀況出現
但如果沒投保,那自損的差額
就當買對方的誠意吧
您損失的越多,對方的「誠意」就越有價值
然後您買的這個「誠意」,就越覺得不值得
最後感嘆一聲,早知道就買個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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