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 輪椅上的花蝴蝶🦋】10年來不管春夏秋冬,Christine都會隔着呼吸機給我傳來慰問。她從不需要别人的可憐,反而鼓舞不少四肢健全的人,就正是電影《淪落人》說:「你不能選擇不坐輪椅,但你能選擇怎樣坐在輪椅上。」~我的好友,一路好走,在天堂繼續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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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重溫】輪椅博士:梁子微
年輕美麗的她,遇上車禍後變成全身癱瘓,然而,她卻憑著驚人的意志及的毅力,二十年來,坐在輪椅上修畢一個又一個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因為我不想被世界遺棄,我要跟隨地球一起轉動。」這是一份天降大任、勞身苦心的功課。
一九八九年六月某個風和日麗的下午,梁子微與友人駕車去遊玩,突然,前車綑綁著行李的繩子鬆脫了,車頂的行李迎面向他們的車子飛過來,負責駕車的友人為了閃避而失控反車。噩夢醒來,人事全非。車上四個人,唯獨坐在司機旁的梁子微受傷,因頸骨折斷傷及中樞神經,導致全身癱瘓,身體唯一可以活動的就餘下頭部。「我是四肢完全殘廢,都幾殘。」眼前打扮端莊漂亮的她,雙腿交叉疊起,雙手輕輕放在腿上,氣若游絲的笑說。
未發生車禍前,梁子微生活美滿如童話。十七歲考不上香港的大學,越洋到英國諗預科,遇上一見傾心的英藉丈夫,不理父母阻止,瞬即輟學結婚,婚後誕下可愛的兒子,並同時闖入商界,二十六歲已擢升為某國際著名化粧品牌的首位華人地區經理,事業如日中天時,她更為了升上董事之位而兼讀英國伯明翰大學的MBA課程,野心勃勃。可是僅十秒的意外,將她所有一次過奪去。她躺在病床上,身體像木乃伊,渾身插滿了各式各樣不知名的管子,還須靠著一部呼吸機才能生存,醫生跟她坦言復元的機會是零。在萬念俱灰之下,她也曾經想過死;但是,就連死,她也沒能力。「那時我想,我不會再開心、快樂起來了;這地球依然繼續轉,我卻不能再參與了。但是,我連一根手指也控制不了,怎樣去死?多少次流著眼淚要求醫生讓我安樂死,但我連眼淚也要別人替我抺。」
不過,也是這次意外,擦亮了她的眼睛。昔日的梁子微美麗自信、任性固執,對於父母及朋友的勸告,從沒聽進耳內;但在意外發生後,當她以為一無所有時,她的父母親、妹妹及好友立即飛往英國,不離不棄的照顧她。這份患難中的真情,帶她進入生命的另一個起點。「某天,我突然跟媽媽說想吃咖喱,她看到我重拾生存的意志,立即高興得馬上去準備。那刻,我忽然明白到,我的自怨自艾實在傷透家人及朋友的心,我遇上意外,又不是他們的錯,為何要他們來承受?但他們卻從沒有嫌棄過我。想通了,雖然前面的路不容易走,但我不怕跌到,因為我知道就算跌到,也有人拉我起來。」
出事之後不久,她離婚了!可是她沒有時間去沮喪,她要打官司爭賠償,官司長達五年,最後雙方庭外和解,梁子微獲三百八十萬英磅的賠償,創下當時全英同類案件賠償紀錄,立即成為各大英國報章頭條人物。生活本可像廣東俗語說的「打跛腳不用憂」,她卻在打官司期間自覺對法律常識太少,於是在英國中部大學大學諗了個法律學位,全班七十多人,她考第一;另一邊廂,她於一九九四年在英國創立了華人婦女會,協助初到英國的華人女性適應生活,她雙手雖不能動彈,卻仍然希望扶別人一把,不但被當地婦女組織選為「英國最傑出女性」,也曾與著名物理學家霍金一同擔任慈善團體的主禮嘉賓。「幸好我天生性格是進取型,不怕醜,敢於接受挑戰。雖然我身體不能動,但我慶幸還有腦可以思考,還有眼睛可以看書。」
但命運依然播弄。梁子微在二十年前的六月發生車禍,母親卻於一九九九年的六月同樣遇上交通意外,被車撞至癱瘓。為了陪伴母親,她十年前回歸她的出生地香港。「七十一歲的母親在撞車後記不起所有家人,我知道我須要留港一段長時間,於是又嘗試報讀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系文學碩士。讀書,也算是修補當年不聽母親話、輟學去嫁人的遺憾。只可惜母親看不到我碩士畢業,住院兩年後便去世。」
她的畢業論文是研究傳媒報導傷殘人士,獲學校頒發「二零零二年度傑出碩士論文獎」。之後她愈讀愈勇,二零零二年繼續修讀出事前完成了一半的MBA課程,翌年又獲獎學金 (尤德爵士殘疾研究生獎學金) 繼續攻讀新聞系哲學博士,於去正式成為梁博士,更在學院四十週年時獲頒「傑出傳理人」獎項。「當然,我可以選擇躺在床上,每天看看電視、悠悠閒地過,但我不想被世界遺棄,傷殘更不是頹廢的借口。讀書的好處,是驅使我每天早起出外,接觸人群,接觸世界,讓我感覺自己仍然跟地球一起轉。」
讀博士,對一般人來說,已非容易事;對全身癱瘓的梁子微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 她血壓低,經常會天旋地轉;她依賴呼吸機維生,每分鐘限定呼吸十四下,急不來,也慢不得,要配合呼吸機的節奏,才能說話;她僱用了三名護理員,每天花兩小時替她梳洗打扮,就連流鼻水,也要眨眼示意護理員替她抹乾。別人花三分鐘便完成的事,她需要三句鐘。生活於她而言,已經不容易,更何況是讀博士?「作為一個傷殘人士,還要像我這種傷殘程度,連拿起一本書的能力也沒有,只能依賴外藉護理姐姐的手替我翻書,在撰寫論文期間,要翻三百多本參考書、三百多篇論文、千多份報紙,但她們又不懂中文,單是指出閱讀位置便要花很多時間;我又不能動手寫論文,只有靠英文口述,由她們替我輸入電腦,但是由於口音問題,有時要更改多次。雖然比一般學生多千倍的困難,但我從沒有以此作延遲交功課或不考試的藉口。」
當年取錄她入浸大的新聞系主任黃煜,也是她後來的博士論文導師。黃教授讚賞梁子微的樂觀及積極,不但替她捱過了一關又一關,而且鼓舞了不少學生。「她真的不容易啊!她是我校第一位傷殘博士,像她這樣全癱拿博士的,應該也是香港第一人。但我從來沒有把她當傷殘學生對待,因為她除了身體不能動,其他任何方面都是優秀的。」
一張輪椅並沒有困著梁子微的好奇心,在讀書期間,她不但參加學校的北京交流團,而且隨學校前往廣東韶關曲江縣,在破舊的小學義務教導貧苦學童。除此之外,不久前獲選為「十大再生勇士」的她,一直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服務,既是「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副主席,為傷健人士爭取福利,又經常到處演講鼓勵別人。縱然她的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幫助,但她希望自己也能幫助人。「如果可以時光倒流,我當然希望那車禍從未發生;如果可以再走路,我願意退回那筆巨額賠償。但世上那有如果,過去的,改變不了,便不要回頭望;將來的,何不選擇快樂去面對?雖然生命是充滿限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限制,而我的限制是四肢不能動,但我學會了接受我的限制,願意踏出第一步,然後走出生命另一條路,並做到不同的貢獻。」她會心微笑說,三十二歲的兒子已經成家立室,也為這位母親而驕傲。
全文轉載自 鄧明儀《世上無難事》
(2009年6月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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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保守」與「黑暗」
所謂「保守」是很多台灣老闆,仍然對女性充滿歧視。這件事,本來不想直接説出來,懷孕之後,身體上各種不適。認真感覺沒有同理心的老闆,沒有體諒孕媽媽的老闆們,實在可惡,根本沒有資格成為一個企業。
婚後,在台灣第一份工作。那老闆認定我的工作能力後,要幫我加薪,在面談中一直問關於與老公性關係問題,例如:「你們有沒有帶避孕套?」等等⋯⋯內容露骨,當時感到很不自在。他可以幫我加薪,卻不希望日後懷孕而影響到工作能力。他對著我說:「台灣職場是不歡迎孕婦。我好朋友也是老闆,剛剛他公司有一個孕婦,他想盡辦法趕她走。基本上台灣就是這樣。因為始終女性成為媽媽之後,在事業上發展就有限。而且公司花費成本也變多。」最後以是女性為理由,只能加NT$2000至3000,很多當地人認為很多的數目。但在我眼裡,錢確實少,更埋沒女性尊嚴,最後決定離職。
很多人說台灣人比香港人友善,在台灣生活多年,不見得如此,台灣老闆可以更「黑暗」,更無情,特別你是外來人,就會欺負你不懂法例。見你有幾分姿色,還想據為己有。在台灣最後一份工作,工作幾天,那老闆已經命令説,不能跟客人説「我已婚」。過了兩、三個星期又說要單獨討論公司未來方向,然後在他車上卻開始説奇怪的話,他説:「從面試那天就不想我只是員工,希望我當他的老婆。」那晚,在他車上,他把我車到他家停車場,希望我去他家參觀。由停車場開始顫抖,大叫說改天再去,然後到地面找管理員,我叫管理員幫忙叫計程車,一個人回家去⋯⋯隔天,趁公司沒有人,把所有東西帶走。
想起以往,走過的路,實在不容易。最可悲是,在台灣,男生不懂保護你;女生不會同情與幫助你,為補住飯碗不敢説出真相,也認為你是外來人(不是台灣人),事不關己。跟以為明白的台灣人訴苦,收到一個回應是:「嘩,你在台灣的經歷有夠精彩。哈哈。」完全沒有溫暖。樂觀如我,當時「死」的念頭常常存在腦海。如果不是香港家人和朋友日夜關心,那段憂鬱,每天在家裡流眼淚的日子,實在撐不過去。就連那賤老闆,最後不發薪水,到勞工處爭取也是偏幫企業,他不用申請,就可以隨便帶著朋友進來,一起攻擊我。
只要在台灣遇上糟糕事情,就明白台灣法律多麼不足,多麼落後。之前有認識的人車禍,被撞到骨折,撞他的人是醉駕,沒有固定收入,法院只說他沒有錢賠償。竟然還可以先放走逃犯,叫他定期報到便可。她很生氣跟我説:「台灣的法例,也是幫壞人。」也聽過一位台灣朋友在公司工作超過8年,最後工作長期加班導致小產,老闆卻只淡淡回應一句:「哦!」她要離職,老闆亦沒有安慰與說什麼。
在台灣遇上有溫情的人,真切感受,然後用心去了解、會關懷自己的人,真是少得可憐。現在每當遇到,都會感動。反而,香港人給我的感覺,還是有正義,看到真理,看到真正的你是怎樣的人。至少很多人,仍會因爲你的善良與真誠,去珍惜你。
認識一個人嫁到香港,她說很多香港人介紹工作給她。相反,台灣從來不會有人發出這種善意。剛來不久,是有教會朋友想介紹做兼職待應,還說那餐廳都是教會人,我去到那人就說:「你外型很適合,不過你說話有口音,怕客人不ok。所以你走吧。」沒有想過眼前是一個基督徒,毫無包容之心。香港人可以接受譚仔文化,可以接受侍應充滿鄉音,聽到外國明星用廣東話打招呼,我們會興奮尖叫。語言在乎溝通,台灣越沒有國際視野、越是習慣只留守在台灣的人,就越歧視你説話不標準。「保守」與「黑暗」,只要真實經歷生活過才能感受到。有個朋友,同樣在香港擁有高學歷、高薪厚職,嫁到台灣之後亦曾被不少台灣人歧視,例如她跟人說:「我以前的人工是5萬」這樣,台灣人就會説:「什麼5萬?5萬臺幣也沒有吧。」最後她選擇和丈夫回到香港生活,她説那些日子要回台灣探親,心裡也會恐懼⋯⋯
有段時間,徹底想離開台灣,多年建立的善良與價值觀,完全被扭曲。假如最後不是為愛人、為孩子有更舒適的生活空間,可能早已回家,至少還有真摰的家人和朋友。但常常又想,回去又是我熟悉的香港嗎⋯⋯
寫的時候,心理依然不好受。當然每個人際遇不一樣,這是我的故事與經歷,不代表全部。選擇揭開真相,是想讓大家知道移民台灣不一定美好,難關不見得變少。如果你不是帶著無數財富決定移居,為了真愛不是為錢嫁來台灣等等。就需要無比勇氣,一步一步去建立小小世界,靠自己去擁有「開明」與「𥌓光」。
#移民台灣 #台灣生活 #台灣打工 #台灣人工
#香港人在台灣 #文長慎入 #孕婦在台灣 #台灣經歷
車禍骨折最高賠償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解析】
走路踩空跌倒,申請國賠。
看別人如何請求國賠:求償45萬vs.獲賠21萬。
面對超會主張的人力仲介老董,法官怎麼判?30%的「與有過失」規定怎麼用?
這是一件有關國家賠償的案件,案情十分有趣,也是經常出現在你我生活中的案例,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的求償實務。
先簡單介紹一下案情:小明請求國家賠償的主張(一樣是化名)。他在105年12月26日下午4時許,走路經過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與保安路口統一超商前之無障礙坡道(下稱系爭坡道)時,因爲那地方有階段落差,新北市養護工程處卻沒有用和系爭坡道磨石子路面明顯差別顏色標示,設置管理有欠缺,害他行走至該處時踩空跌倒,左腳踝內外踝突骨折。
又小明因跌倒事故花了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2586元 、醫療器材費用1萬7550元、購買中藥及MEDERM A凝膠之醫藥費用1萬85元、 自105年12月27日至106年3月5日之看護費用9萬元等必要費用; 另自本件事故發生後至106年3月間共計3個月無法從事聖瑪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董事長工作,致受有停業損失13萬7400元,及因身心痛苦,生活不便,致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一共要求新北市政府養工處賠償45萬7621元。
(真是不少錢啊!大家看一下小明的各項主張,一般侵權行為可以要求的項目,他都有請求。)
小明的主張,法律依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馬路上有坑洞,機車騎士經過摔倒,就是用這個條文請求國家賠償。
再來,要到法院告公家機關國賠前,要先向打算告的那個公務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要求。
言歸正傳,小明第一審贏了30萬一百元,到了二審變成21萬多。為什麼呢?
首先,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養工處針對人行道、無障礙通路須確保順平,對於有高低差變化位置則需以警示帶明確標示,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但這一件意外發生的地方,法官認為沒有在落差段在顏色上做出明顯的差異,容易讓人踩空,設置上有欠缺。
其次,法官雖然認同小明在第一審獲勝的金額,但也認為小明自己走路也有不小心的地方,才會發生意外,所以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認為小明應該負擔30%的過失。
(車禍案件經常會用到這個條文,大家可以記起來喔)
判決全文連結: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9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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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骨折最高賠償 在 車禍骨折這樣的賠償要求合理嗎?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就是在今年4/19時候,我方為直行車,對方為轉彎車,當時我騎到他的旁邊快要過他的車頭的時候,他突然沒打方向燈就直接右轉,所以我就被撞飛了, ... ... <看更多>
車禍骨折最高賠償 在 車禍骨折判例、車禍肋骨骨折行情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在車禍骨折最高賠償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hebe720330也提到如題https://youtu.be/cSwjunzrGVY 這是車禍影片很明顯的是對方完全跨越雙黃線逆向又闖紅燈我 ... ... <看更多>
車禍骨折最高賠償 在 Re: [問題] 車禍骨折後續求償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tarhand (to be with you)》之銘言:
: 這部分要先確認對方車險是只保強制還是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 強制險不論過失,主要針對你人受傷往合格醫療院所就診所產生的收據
: 你支付的金額去做核算,但不是你支出多少就會賠多少,
: 強制險傷害醫療各項給付有規定申請範圍與項目(可上網搜尋)
: 若對方除強制險還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在你們談和解時,
: 理賠員會陪同客戶到場跟你談,甚至你如果同意,
: 直接先由理賠員跟你談也行,若雙方金額可達成共識,
: 當然這筆錢就直接由保險公司匯入你帳戶。
: 試想,假設和解金額10萬元,雙方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都同意,
: 你覺得對於一般人,直接拿10萬元出來容易,還是保險公司匯10萬元容易。
變成說 如果我與對方保險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就要一直跟對方保險糾纏下去嗎@@?
最壞的話 就是一直橋不攏 只能六個月內提告@@?
: 你實際支出只有650元,當然是請求650
: 11000是健保給付又不是你給付的,你並沒有求償的權利
: 有人可能會說,健保費是我在繳的,
: 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八十二條
: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保險局)於提供保
: 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 ^^^^^^^^^^^^^^^^^^^^^^^^^^^^^^^
: ....以下省略
: 所以,這筆健保給付11000元,是健保局屆時還會去跟保險公司追償。
想請問 依本條 那我可以一樣請求11650 如果對方付錢了
就變成向第三人清償然後清償效力未定
之後保險局要不要向我主張不當得利就再說
我一樣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11650吧@@?
不過保險局能不能主張民179我仍存有疑問
因為我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吧..
另外很好奇想請教的是 保險局怎麼會知道我出事故
是對方保險公司會主動通知保險局嗎?
如果不是的話 那麼保險局怎會知道自己有代位權
代位權(民242)的意思是 當保險局對我有債權
而我又怠於向對方行使權利時 保險局方能行使代位權
不知道這邊我的理解有沒有錯
因此這裡條文我看不太懂..
: 醫藥費就看你醫療費用支出,
: 看護費你可以依你住院期間幾天去算
家人考量後認為沒必要住院 因此沒有住院
: 強制險得申請看護費用一天1200,即使你是近親看護
: 而不是真的請看護,最高得申請一個月(須醫院診斷書),
一定要醫院診斷書註明 "需專人看護" 之類的字樣才得請求看護費嗎?
問過醫生 醫生說不是斷手斷腳等非常嚴重的情況通常不會這樣開"需專人看護"
而且一般也沒在這樣開的
: 勞力損失,如果你指的是勞動力減損
: 那就要看你的傷未來有無符合殘廢等級的認定,
: 以及減損比率
: 若無喪失勞動能力,就沒有勞力損失這問題
: 如果你指的是受傷無法工作,造成薪資損失
: 你都講了你是學生,
: 即時有打工,要求償也要有依據
: 有無薪轉證明有無扣繳憑單?
意思是 假設待業中的人出了車禍 休養兩個月 這兩個月是無法請求勞力損失的?
兩個月無法找工作進而無法工作的損失不算是損失嗎?
就算是學生 兩個月無法上學or do anything也不算是損失嗎?
at least無法上課是不是能請求對方賠償學費呢?
以民184來說 損害以被害人財產或利益積極減少或應得利益而未能獲得者始足當之
我認為這邊應該是有權請求勞力損失 不過問題在於金額的計算上
既然是學生沒有一個薪資標準 應該以最低薪資計算?
: 精神慰撫金沒有一定計算公式,你想開多少沒有人會說不行,
: 但開歸開,法院判精神慰撫金這區塊是會評估很多層面的,
: 責任過失比例 年齡 傷勢嚴重程度及影響 雙方身分社經地位財力等
: 都會考量進去...
: 骨折有所謂嚴重程度之分,骨裂也可說是骨折,
: 有無開刀有無住院,未來有沒有可能有活動角度障礙的問題
醫院檢查結果 是兩處骨頭都裂開 醫生說可開刀可不開刀
但建議不要開刀 讓它自然復原會比較好
未來會不會有後遺症不能保證 及完全康復前避免激烈運動
醫生診斷書上面開的就是骨折 (骨盆薦椎及腸骨關節窩骨折)
還是說對方保險可能會去看病歷資料硬凹我說"明明就是骨裂"嗎?
至於住院的部分是因為醫院住起來也不會太舒服
所以就也沒住院 回家由家人照料
: 所以求償金額很難說,要看CASE狀況
: 真不知道要開多少,去搜尋法學資料檢所系統,
: 法院的判決書,搜尋關鍵字類似傷情相近的案例
: 法院的判賠金額落在哪,請輸入完整點,別只輸入骨折兩字
: 不然你看到的案例判賠不到10萬或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都會有
: 還有,別找黃牛來幫忙,你只是被剝了一層皮,
: 真談不攏,就看你要不要花錢請律師打官司。
如果能夠和解就解決的話 求償金額我真的沒概念
不知道應該要如何開 目前構想是分為
1.醫療費用 2.物損費用 3.看護費用 4.勞力損失 5.交通費
6.精神賠償(有診斷證明) 7.營養費
有單據的部分大概25K(含健保給付) total想求償180K(精神賠償100K左右)
但如果要上法院 那麼金額應該會再重新細算過
以上是小弟淺薄的想法 跪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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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51.163
一般提告都是提刑附民比較方便 之所以會提告刑事通常是想藉刑事告訴的公法性質
逼對方完成民事賠償的私法部分 不論哪種程序上都沒有脫離法律
但是如果沒有要求償的話 也沒有一定要附民
又或者 直接提告民事侵權行為求償的部分也是可以
有些人覺得被告民事不痛不癢 就算敗訴也不會有前科..etc的
因此多半被害人都會將刑事部分一起提告 求償的部分用附民狀提出
是一種比較權宜的方式
民737條明訂和解的效力 因此並不是說和解不是法律途徑的一種 大大這邊似乎有點誤導
就算要上法院也不能說是浪費國家資源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 何來浪費資源之有
程序上小弟是沒有疑問的
這個前面有提到 這應該是期待利益受到侵害的問題
民184學說上採利益差額說 簡單來說就是財產的積極減少或消極不增加
就算是待業中 也有"可以找工作"的應得利益 甚至是"老闆通知明天面試"的可能
因為事故發生後 這些"應得利益"受到侵害 似已足成立侵權行為
至少本來有可能找到工作變成 >>> 完全不可能 當不能謂之為損害?
小弟可能沒有大大想像的不嚴重 只是選擇不開刀不住院而已
醫生之所以建議不開刀純粹是因為開刀不會好比較快 而且難度高風險大
骨盆腔及腸骨關節窩 若是開刀的話 住院可能不是幾天就可以解決
而且醫院也沒有家裡住起來舒服
想請教大大當時和解金額的大概範圍是...
我真正的問題是金額總額及分配的部分...
謝謝大大的回應!!
小弟不打算請律師 應該會自己來 但是對談判技巧的部分有點緊張
至於待業中的勞力損失 我自己覺得應該是可以請求 只是想知道標準(以最低薪資計算之類)
謝謝大大的回應!
我目前也是在等身體狀況復原 真的是時間的問題..
之前都不認真念書 現在真的出事了才比較有在複習>_<
和解的話 條文上不是得訂立和解契約? 上面不是會註明和解方式
例如"以甲方支付乙方20萬元和解"之類的@@ ?
這樣不就不會有上述的問題了嗎
小弟認為該大大的見解亦屬有理
ex該待業小姐和對方請求一個月5-6萬的"可能"薪資損失
那麼確實是非常不合理 但如果該待業小姐一毛都無法請求 也是很不合理
因此小弟認為應該有一個平衡的標準 也就是小弟想知道的
"最低"限度上的勞力損失賠償請求 也就是賠償應得利益未得的部分
與該大大的見解大致相同 不過著眼處較為不同
謝謝大大提供的資訊!
CB大的見解就是95台2234判決見解 我認為實務上還有許多爭論的空間而非已有定論
或許可依民216 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來解釋 那麼也許就沒有舉證的問題了
"無法找工作"這件事本身 應可以視為 "所失利益"
這個部分大概就是比較模糊了QQ
確實如果對方著眼在這的話 我沒有有力的基礎
大概也就是依上述的"所失利益"來主張了
謝謝大大>_<
請問大大踝骨骨折之後和解的金額可以私訊或水球給小弟參考嗎 不好意思
※ 編輯: Tronga 來自: 114.36.251.163 (12/3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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