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軍人被告刑事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合理的要求叫做磨難
易讀版: https://awater.tw/archives/292
當過兵的男生最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就是長官總愛說「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這句話最嚴重的一件事情,就是完全失去了訓練尺度,更將不當的訓練當成成長的一部分,而幸運的人即使身體撐了過去,心裡卻永遠留下一道傷疤,而自身條件無法撐住的人,則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
最近台中一名七歲男童,在柔道館練習的時候,被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造成嚴重的腦震盪情況,最終造成腦死,而即使過程中,該男童已經多次求饒,甚至表達不舒服與疼痛時,該教練仍然沒有停止該行為,最終造成憾事發生。
而當事件遭到媒體批露時,教練也被起底是柔道6段退休法警,但實際上並無授課教練資格,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更發布聲明表示,該何姓教練並沒有專業教練執照,也不適合擔任柔道教練,從影片看到的摔法,絕對不是教導幼兒柔道的方式。
老實說,當我點看影片的那個瞬間,我是完全無法呼吸的。
影片還未看完我就關閉了,我心裡清楚明白,那種在心底的傷痛,是因為我明白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沒人希望看到一個毫無反抗能力的小孩,在大人的惡意下成為亡魂。
一個本應該活潑可愛的七歲年紀,如今卻只剩下昏迷指數3。
過去我也從小就在相當權威與嚴厲的教育環境中長大,這當然與我在軍人家庭中長大有關,但當我年齡逐漸增長後,更明白不合理的要求應該叫做磨難,不該叫做磨練。
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成長的歷程中都會遇到這種事情,我們既然都曾經歷過這種可怕的傷痛,更不應該讓其傳承下去。
這次蒐集資料時發現許多人對於台灣的法條太過陌生,在這邊補上補充資訊。
在法律上,在判決確定以前被告都是無罪的,而羈押是在偵查及審判期間為確保案件得以順利進行,而為的一種人身自由限制,並非羈押就是代表被告真的有犯罪,交保亦非罰錢了事、不追究法律責任,僅是代替羈押的方式,又稱之為「具保」此刑事訴訟所規定「強制處分」,被羈押人(被告)只要繳出這筆金額(保證金),就可以獲釋。
IG : Awater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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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Live」4791472 / 鬼才阿水Awater (四月休播一個月)
軍人被告刑事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角說:🇺🇸 密西根州的『永不妥協』?】
#周末回顧:「只顧追求『效益』的公共政策,也可能會帶著整座城市走下地獄...?」在7年的漫長抗爭與訴訟後,美國密西根州的佛林特市(Flint)終於迎來了「惡政平反的關鍵一步」——在密西根司法部的深入追查下,密西根前任州長斯奈德(Rick Snyder,共和黨)...等9名前後任州政府官員,正式因「2013年佛林特市-鉛水危機」的瀆職行為,遭到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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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林特-鉛水危機事件,不僅是美國現代史上最嚴重的大規模汙染之一,也是反應種族、階級、城鄉不義差距的惡意政策受害者——在這起事件中,時任州長斯奈德為了撙節財政,竟忽視環評地強行抽取「汙染河水」供自來水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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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儘管地方市民不斷出現病徵、向上通報「水源品質有嚴重的顏色與味道」,甚至連鎮上的通用汽車工廠都出現了「零件被自來水腐蝕」的不正常狀況,但州政府從上到下的經手官員卻都故意隱瞞真相。直到18個月後醫界、學界與民間團體的科學報告證明「佛林特的自來水已遭到嚴重汙染,水中含鉛量是安全飲用上限的880倍、更達『生化廢棄物等級』264%」,佛林特的鉛水危機才終於驚爆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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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在18個月的自來水汙染事件中,密西根各級政府的瀆職與惡意不作為,讓整座城市的兒童都出現了程度不等的鉛中毒跡象;供水系統中的各種指數超標,也讓城市內出現許多可疑早夭與孕婦流產,同時已知90起退伍軍人症的發病通報,其中12人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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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檢方控訴的9名官員中,被起訴的前州長斯奈德最令佛林特市民咬牙切齒,但他只被2條瀆職輕罪起訴(沒有有效監管他指派官員的惡行,在已知汙染的同時沒有即時回應佛林特的災難狀況),最高只會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像是前州立衛生部長里昂(Nick Lyon)則被控以9條過失致人於死的重罪,最高可求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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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林特的鉛水危機,是美國城市治理史上的悲劇;但若要以此起訴州長?被告認為這是荒天下之大謬,擺明是清算前朝的政治控訴!」面對被起訴的結果,斯奈德前州長的律師團隊,也把撇罪矛頭指向了後來繼任的民主黨州長惠特默(Gretchen Whitmer)政府,並揚言會對這拖延7年後的起訴,以無罪抗辯拼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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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斯奈德等人真的如此無辜嗎?當年震驚全美的「佛林特事件」具體始末又是怎麼一回事?這篇周末的回顧(#每個周日都會因為新的時事發展來回顧轉角過往發過的精選舊文如果覺得浪費時間真的可以跳過)寫於2016年的現在,是轉角開站初期最重要的幾個事件之一——其解釋了佛林特鉛水事件的始末,以及「權力不均等的撙節政策」,究竟是如何毒害了一個10萬人的平靜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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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ntWaterCrisis #Flint #Michigan #鉛水危機 #公共政策 #自來水 #汙染 #美國 #撙節 #金融海嘯 #經濟
軍人被告刑事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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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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