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立法者,#立法應該為人民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這部《農田水利法》草案,造成農業用水主管機關的混亂,人事權獨攬違法違憲,又將農田水利會的財產全交給農委會使用收益處分,但不受國有財產法的規範,農委會將從此變成集權力、人事、錢於一身卻脫離法治的超級怪獸機關!
1. 農田水利法牴觸水利法,違法!
《水利法》第1條規定:「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而農田水利會的核准設立及訂定農田組織通則,也依據《水利法》第12條來辦理,所以既然已經有了水利法,再訂定《農田水利法》容易造成權責不分。而且《水利法》也將農業用水納入管理範圍,所以如果再訂定《農田水利法》,那麼農業用水主管機關到底是經濟部,還是農委會?另外《水利法》也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水利主管機關,對於農業用水有一定的職權,但《農田水利法》草案卻規定農業用水的主管機關只有農委會,將來恐怕會引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爭議。
2. 農委會獨攬人事權,違憲違法!
依據《農田水利法》草案,新進的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的甄試、進用、薪給、退休等等的人事法規,一概由農委會定之,但是公務機關的人事權是屬於考試院及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權,這樣人事權的規定顯然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及人事法規。
3. 農委會要農田水利會的財產,卻不願受法律規範!
依據《農田水利法》草案,把農田水利的資產直接收歸國有,卻又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規範的限制,完全由農委會獨斷,恐怕會讓農委會專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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